漳州市东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2020-03-01 18:00: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漳州市东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2011-2015年)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东山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划。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现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促进畜牧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合理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全面禁止在禁养区、禁建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得到控制,禁建区、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达标排放,养殖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畜禽养殖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禁建区、可养区要制定完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发展养殖小区,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实行种养结合、雨污分流、清洁生产、干湿分离,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改进与污染治理。

初步形成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规划落实到位。

1.实行属地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在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执行负总责,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所的拆除和禁建区、可养区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要相应成立畜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重点村主干为成员,具体负责落实,并研究制定规划执行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增加对养殖污染治理规划执行落实所需经费的投入,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确保辖区内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限期关闭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殖场以及违法抢建的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体制。

1.加强养殖环境管理。已建、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持有相关证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后,应向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2.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对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县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底之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

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其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括畜禽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畜禽养殖场治理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对储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要坚持减量化原则,做到“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染。禁止向水体排泄、倾倒畜禽废渣。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视作达标排放;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水经治理后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加强分散养殖的环境管理。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很快,但其中属分散化养殖的还占很大比重。因此,各镇要在鼓励本地区养殖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在发展中实现“三个转移”,即通过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来实现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转移;引导养殖户将生产基地逐步由村内向村外转移;引导分散养殖逐步向集约化养殖小区转移。促进养殖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镇政府为主体和责任单位,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列为镇政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建立联系会议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镇要根据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并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并按上级规定要求将整治进展书面上报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同时上报县农业局。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整治情况。

(三)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

1.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禁养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联合审批。从2011年9月21日《东山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实施后,畜禽养殖场不论养殖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先批后建,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2.部门主要职责。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在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占地,未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 环保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对环保“三同时”进行监督。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对违法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指导生态养殖技术以及养殖场绿化。督促各镇做好污染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积极做好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户治污工程相结合。加强畜禽养殖补助资金的把关,不得向列入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提供资金补助。

3.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各镇、村、居委会及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要从土地流转、租用借用、违章搭建等环节着手,加以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发现新增一处,及时处理一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防止畜禽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无序转移,防止抢建、偷建畜禽舍的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畜禽舍的一经发现,由镇政府组织力量立即拆除,并不予补偿。

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做好转产转业。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探讨畜牧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发挥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逐步淘汰效益低下,污染严重的畜禽散养户,将困难群众全部列入低保,并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引导养殖户转产转业,转向食蔬菜、芦笋、水果种植及加工、名贵树种植等其他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各镇要根据我县沿海区域特点,突出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建设,遵循污染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原则。因地制宜地示范推广生猪养殖四种模式:“猪—沼—果(草、林、菜、果等)生态型”、“达标排放”和“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等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模式。特别是“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模式,经实践应用效果好,应予以重点推广。

(三)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教育,分级、分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开辟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有效渠道,为公众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要积极宣传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教育群众,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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