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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展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09-08-14 14:30:22 作者:石钰 来源:长春消防网 网友评论 0 条

对消防意识淡漠的参展单位,应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会展业时下一种流行的新兴产业,各种火爆的人才交流会、大型的商品博览会,形形色色的车展、书展、作品展,赋予了会展业无限的生机和魅力,也吸引了不计其数、各行各业的群众前去参观、浏览,所以承办会展的场所当之无愧成为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业的窗口单位,每年的\"房博会\"、\"汽博会\"、\"光博会\"、\"人才招聘会\"等政府大型展会,均在这里举办。其接待的展会数量可达到长春市总展会数量的八成以上。由于会展场所人流多、密度大、设施复杂、安全保卫等级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所以会展场所的防火安全非常重要,现笔都就自己多年大型展会保卫经验,对如何搞好会展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拙见:

一、完善组织保障

首先应要求会展单位严格落实内部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使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政令畅通,指挥有效。并建立由保安队、工程部、行政部等各部门骨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中分设灭火组、抢救组、通讯组、警戒组,并确定各组具体任务及人员组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消防队伍能及时到位,指挥协调,各司其职。

二、强化安全意识

(一)定期组织培训

每月应定期组织会展场所义消防队员(主要是保安队员、搭建工、电工)进行消防训练,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职人员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会展中心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程序、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各部位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防火卷帘门的电源开关位置,了解展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灭火疏散预案和每次展会的消防应急方案,并能够熟练使用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使他们具有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及时控制火灾隐患的能力,切实做到防微杜渐,把火灾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考核制度

消防培训是新入职员工的必修课,入职员工都必须由单位的专门部门组织消防培训,让他们熟悉火情识别、报警要求、灭火程序和疏散方案,学会使用灭火器材,了解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的分布情况,并对其在转正入职时进行严格考核。

三、统控制抓安全

(一)签协议明责任 从展会招商阶段起,就要注重强化参展商的防火安全意识。会展中心应要求每一位参展商必须与组委会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以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把展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参展商。同时,还应要求他们在设计参展图时,按照消防法规,留足消防疏散通道,不得遮挡消防栓、手报器等消防设施。在特装展位的设计上,尽量使用金属材料,减少木材等易燃饰材料的用量,使展具的消防要求与国际接轨。在审查确定展位图和特装工程方案时,要求平面设计图、立体设计图、效果图三图齐全,并严把特装设计方案消防安全评审第一关,针对每个展会的特点单独制定消防应急方案。 (二)强制度定规范

布展阶段,除日常消防检查外,在展馆营运流程中,应制定展前检查的操作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展馆安全。每次展会布展前应专门组织人员对所使用的展馆进行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火栓是否完好,消防门是否正常,通过吹烟、点火测试烟感器、温感器是否灵敏,灭火器是否失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并对发现的消防隐患逐级落实整改。当确保展馆无任何消防隐患时,方可允许参展商入场布展。

在参展商进场布展期间,应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展场消防巡查制度,防止参展商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的施工作业,应及时制止或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护措施:督促搭建人员对木质易燃材料必须双面涂刷防火涂料三遍,电线穿阻燃管,严禁裸露接线,严禁在场内存放使用油漆、汽油等易燃溶剂,以及不准在场内存放使用冲压容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具。严禁在场内吸烟和明火作业,展位搭建不能封顶等,并随时提醒布展搭建人员注意消防安全。 对消防意识淡漠的参展单位,应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口头说服教育无效时,再出具整改通知书,如仍无效,则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依靠组织单位和执法部门的力量敦促其整改,直至落实为止。

(三)绷紧弦

开展、撤展阶段、除坚持展场消防巡查外,还对展会进行中发现的新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如展场内电器的异常升温、灯具周围可燃物的距离、消防设施是否被遮挡、消防标志是否醒目、人流量是否失控、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等。同时,还要坚持做到,每次展会结束后都要认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中好的方面和不足之处,以始终绷紧\"防火重于一切\"这根弦。

展览馆防火对策 2009-08-14 14:36:16 作者:严建民 来源:福建消防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条

展览馆建筑防火要求 展览馆是重要的公共建筑。建筑物和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二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以及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等的设置,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展览会是用固定的或巡回的方式,公开展出工农业产品、手工业制品、历史文物、工艺美术品以及各种图书、图片、实物、标本、模型,供人们参观、学习和欣赏的一种临时组织活动。专门为展览用的固定建筑,一般称为展览馆。 展览会或展览所在地点都是重要的公共场所。主办单位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展品有的是各种各样的展销品,有的是稀世珍宝,价值连城,观众和顾客十分踊跃。展出物品多是可燃易燃品,加之展览过程中使用各种电气设备,出入人员多而又复杂,稍有不注意,就容易发生火灾。所以,确保展览馆、展览会的安全,防火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展览馆建筑防火对策

1、展览馆建筑防火要求 展览馆是重要的公共建筑。建筑物和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二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以及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等的设置,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临时性的展览棚

(1)对大面积的展览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组布置。每组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200m2;组内的每座展览棚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组内棚与棚之间应留出不小于7m防火间距。

(2)距离易燃易爆建(构)物,如变电所,锅炉房等应不小于30m。

(3)距离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不小于20m;一般永久性建筑应不小于16m。

(4)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20kv以下的不小于3m;35kv发上的不小于6m。

(5)不宜采用易燃建筑材料。

二、展览馆电气设备防火对策

1、展览馆(会)在展出时,往往还需要临时安装一些彩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具和电动模型,用电负荷量增多 。由于具有临时安装的特点,施工往往比校粗糙,达不到规范要求,因而带来了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安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电气设备的总负荷量应进行严格核算,总负荷量应低于变压器总容量。如超过时,应与供电部门联系,增加临时供电量,以防变压器过载导致起火。

(2)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由正式电工进行。每台电气设备应设闸刀开关,容量较大的动力设备,一般应设置过载和缺相的保护装置。开关、插座及配电板等,应设在参观人员不易接触及和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的地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3)电动模型、彩灯及声、光控制装置所有的电源变压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上,应尽量设置在展台、展箱及展品模型外的通风良好处,并有非燃烧壳、罩保护。

(4)临时电线应尽量采用橡套电缆,不宜采用单芯铜、铝绝缘导线。当电线、电缆必须沿人行道面敷设时,应穿入钢管,管外做格桥防护,以防参观人员绊倒。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钢管两端应加木护圈,以防绝缘擦破,产生短路。在模型侧接线处,电线应有固定措施,以防止拉断。如采用铝蕊导线时,其接装潢必须压接或焊接,禁止采用绑接或绞接。

(5)动力、彩灯、照明、模型等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分开敷设。12v~36v与110v~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12~36v采用两眼插座,110~220v采用三眼插座,防止因插错发生事故。

2、展览馆电气照明防火要求 展览会上常用的照明灯具有白炽灯、荧光灯、高压水银荧光灯、碘钨灯等。这些灯具工作表面温度很高,如100W的白炽灯为170~220℃,1000W的碘钨灯为500~800℃,可点燃一些可燃物质。当供电电压超过灯具的电压,大功率灯泡受热不均或水滴溅在灯泡上时,能引起灯光爆碎,掉落的火花,可使易燃物质起火。所以对照明灯具应采取以下防火药味安全措施。

(1)每一回路安装灯数(包括插座),不宜超过20个,彩灯可酌量增加最大负荷量不应超过20A。

(2)灯具布置应避开可燃物,如白炽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防止烤着可燃物起火;日光灯、高压水银灯的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的地方;装在展箱内的日光灯,应将镇流器移出置于顶上,以利通风散热。

(3)有些展览工作时间较长,中午又没有休息时间,对展柜、展板等处的照明灯具应考虑两组切换使用。

(4)展台、展板、展柜、电动模型和展棚内严禁采用碘钨灯时高热灯具。有的部位,如露天场地采用时,应与易燃、可燃物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一般净距不小于1m。灯头接线应用瓷保护,以防导线绝缘体被高温烤焦剥落短路起火。

(5)露天展览用的照明灯具及其电气设备应为防潮型或采取其他防雨水措施。

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济政办字[2005]35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展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展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会展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会展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四条 会展场所应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五条 在会展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每次会展提前15天向消防机构申报)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活动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会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会展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七条 会展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出口,并确保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应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第八条 会展场所的装修、装饰及展台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通风管道保温材料等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

第九条 会展场所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会展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的规定,配置轻便灭火器材。

第十条 会展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会展场所内附设的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十一条 会展场所在使用期间内禁止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二条 会展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会展场所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实行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贸易服务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06月14日 (地方法规)

展览场馆消防安全计划

来源:西点会展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104

摘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1)场馆建筑消防管理要求。

根据l997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宾馆、体育馆、影剧院、礼堂、展览馆、博物馆等均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建筑工程。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场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②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③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④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⑤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⑥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⑦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⑧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⑩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⑥建筑灭火器配置。

⑩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J一房的防爆设计。 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 Et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申报。

在会展活动开始之前,会展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会展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须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附报告,送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服务窗口。该申请表应至少在活动拟订举办日前6个工作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提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灭火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部分文件由会展场馆方提供,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场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场馆内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前往检查,检查后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根据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如需要整改,会展场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因消防存在不安全隐患而不批准举办相关的会展活动。

(3)场馆消防安全责任。

2003年3月l El起施行的《广州市区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场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职责已经作了明确的界定。

在该规定中,首先对三个消防主体予以了定义:

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对于会展场馆来说就是会展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等,对于会展场馆来说就是会展场馆的经营单位,如会展场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

该规定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非业主所需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内设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②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④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⑦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将第⑤项规定的对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单位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不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区分所有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①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的约定。

②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③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的约定,对维修、保养、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④维护、保养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⑤依法或依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4)会展场馆消防安全的防范重点。

①与消防部门一起对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馆内是否存有大量的易燃物品;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工作状态;场馆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是否遵守电气技术规范;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是否是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等等。

②制定火灾疏散计划。场馆管理企业应制定火灾人员疏散计划,在一些重要的出入口要贴有明显的火灾疏散通道图,场馆内的工作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③开展消防模拟演练。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通过演练,场馆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④安排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会展活动开展期间,场馆内应安排紧急救援小组,以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同时要安排消防工作人员检查各火灾易发点的情况,事先遏制火灾隐患。

⑤重点关注场馆内的明火作业。在会展场馆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包括电焊、金属切割等),应当经场馆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同意,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⑥准备好备用照明系统。对于会展场馆来说,备用照明系统的配 备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出入口的照明,它关系到人员是否能成功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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