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020-03-02 19:3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八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日结单、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汇总)清单、特殊会计处理的各类通知单等。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和各种登记簿。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户申请书、经济合同、财产清查汇总资料、涉外文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五、市商行以各行部为单位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非独立核算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由管辖行统一归档。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立卷

一、会计凭证:

1、业务量大的单位按日装订,业务量小的单位够一册及时装订。每册按年统一编流水号,卷号与会计凭证册数编号应一致。

2、每册凭证背处应注明行、部名称、所属年度、月、日、每册流水号、保管期限,并及时登记“会计凭证保管登记簿”。

3、会计凭证一经装订不得随意拆封,必须拆封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在重新装订进做书面记录。

二、会计帐簿:、

1、总帐:按月装订。

2、活页明细帐、登记簿可根据数量按月、季、年装订,年度中间结转帐页应妥善保管。其中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明细帐因需永久保管应单独装订。

3、各种帐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帐号排列,装订成册的帐页每册要按页加编顺序号,每册帐簿前应加填帐页目录。

三、会计报表:

1、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年终决算报表单独装订。

2、报表装订顺序为: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损益表及其附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他附表。

汇总单位报表,每一报表装订顺序为本单位汇总表,所属汇总单位报表。

3、装订成册的会计报表应按页编流水号。

四、其他会计资料均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编制卷号。

五、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均应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然后加具封皮,封面按要求填写齐全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八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保管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和补发的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帐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期限十五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其附件;

2、总帐、明细分类帐、卡,各种登记簿。

3、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5、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期限五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帐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期限三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帐;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十条 归档保管:

一、各行部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各行部会计部门填制“会计档案卷内目录表”、“卷内备考表”各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上交档案室。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各一式两份,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点交后双方签字,各持一份。移交后接收人、监交人应在档案保管登记簿中签章。

三、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与手工档案相同。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按要求双备份、异地保管。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防光、防热、防磁。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五、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建立会计档案的借阅。

二、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注明调阅内容,经行长批准方可调阅。与介绍信内容无关的档案不予提供。调阅期间,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三、调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银行会计挡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各行部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书面形式报商行会计核算部,经行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机构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三、销毁时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逐项核对,严防散失或发生舞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各行部留存,一份市商行留存,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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