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2020-03-02 13:48: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 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 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

(四)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 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从事货币发行、金银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发行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发行基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货币金银部门提名;同级人事部门考核,库主任批准;上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发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员,发行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十条 发行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发行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 发行库库房的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发行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发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

第十三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 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

第十五条 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发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发行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发行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附表一);

(二)金银库存簿(附表二);

(三)其他实物登记簿(附表三);

(四)错款登记簿(附表四);

(五)交接登记簿(附表五);

(六)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附表六);

(七)查库登记簿(附表七);

(八)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附表八);

(九)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附表九)。

登记簿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印制。

第十九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第二十条 发行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动用和调换发行基金;

(三)不得存放与发行基金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四)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五)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七)对储备时间较长的发行基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八)发行人员入库办理业务时,统一着工作装。

第二十一条 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置标牌。

发行基金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封装时填制装箱(袋)票,随实物放入箱(袋)内。装箱(袋)票注明行名、券别、金额、日期,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由管库员共同核对捆数和金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封。

发行基金拆箱(袋)、拆包、拆捆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拆封前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点包、点捆、卡把;发现错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错款登记簿》。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二条 库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及管库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对库存发行基金及各种实物进行全面清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库主任变动时由上级库主任派员监交;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由库主任监交;管库员变动时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五章 发行基金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三)发行基金“先进先出”,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四)一个营业日内,原则上对各开户单位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

(五)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并与发行会计对账签章,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总行重点库接收人民币印制企业产品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查票币原封包装,有严重的破损的不予接收;

(二)点准箱数,记录代号、箱号,验算总额,确保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印制企业送交的“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上签字,并将

一、三联退交印制企业;

(四)凭“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第二联(代发行基金入库单)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同时填制“入库凭证”送交发行会计。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

(二)与调运人员当面交接,对原封新券,应当检查包装、铅封是否完好,发现有破损情况,要拆箱(袋)进行清点;对回笼券,应当点捆卡把,核准总数,交叉复核;

(三)发行基金核对无误后入库;

(四)按规定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其余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五)管库员凭留存的“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开户单位交款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发行基金入库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券别金额合计数与总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交款单位是否正确;

(二)点捆,卡把,在封签上加盖验收人名章,检查钱捆质量,并交叉核总数,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现金交款单”上签章,将回单联退交款行;

(四)在“发行基金入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另两联连同“现金交款单”记账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整点发行基金入库业务,由整点人员向管库员办理交接,由管库员点收,并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黄金收购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入库凭证”无误后,办理实物入库;

(二)根据“入库凭证”记载《金银库存簿》。

第二十九条 金银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上级行调拨通知;

(二)核对“入库凭证”无误后,办理实物入库;

(三)根据“入库凭证”记载《金银库存簿》。

第三十条 发行基金调拨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无误后,凭“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二)按“发行基金调拨凭证”所列券别及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调运人员点收,并由调运人员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其余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第三十一条 开户单位取款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出库凭证”、现金支票及经办人员身份无误后,凭“出库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二)按“出库凭证”所列券别和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由取款人当面点清,并由取款人在“出库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出库凭证”、现金支配上签章,“出库凭证”一联留存,一联传递给发行会计,一联连同现金支票传递给会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业务,比照发行基金调拨出库业务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整点发行基金出库业务,管库员应当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出库发行基金时间、券别、捆数、金额,由整点人员点清、签收。

第三十四条 黄金配售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出库凭证”、提货企业介绍信无误后,记载《金银库存簿》;

(二)根据“出库凭证”办理实物出库。

第三十五条 金银调拨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上级行调拨通知;

(二)核对“出库凭证”、调入行介绍信无误后,记载《金银库存簿》;

(三)根据“出库凭证”办理实物出库。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发行库有关领导应当履行查库职责。

库主任和副主任对本发行库的查库次数为:支库每月至少一次;中心支库每季至少一次;分库库主任或副主任半年至少一次;重点库副主任一年至少一次。库主任查库应有会计、保卫、人事部门参加。

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对本发行库的查库次数为:支库每旬至少一次;中心支库每月至少一次;分库、重点库每季至少一次。

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与库主任、副主任对发行库的检查不得同时进行。

上级发行库库主任授权有关部门对下级发行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七条 查库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查库介绍信(附表十)由总行统一格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制,各级发行库保管、签发;

(二)非本行查库,查库人员应出具上级行查库介绍信;

(三)越级查库时,应逐级更换查库介绍信;

(四)用过的查库介绍信由管库员负责收存。

第三十八条 查库人员进入库房,管库员应当逐个审查介绍信与查库人员个人证件,同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查库时,查库人员、管库员应当相互配合。查库人员向管库员提出具体检查要求,管库员向查库人员提供账簿和有关资料。

查库时,查库人员应当亲自动手,逐项进行检查。查库完毕,将检查情况与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入《查库登记簿》,并对查库结果负责。

查库完毕,查库人员应在出入库交接场地等候,待管库员核对库款,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库主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执行制度情况;

(三)实物管理情况;

(四)账实、账账核对情况,确保发行基金库存与会计部门发行基金表外科目余额相符;

(五)密码管理情况;

(六)业务交接情况;

(七)库款先进先出情况;

(八)守库值班情况;

(九)监控、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状况;

(十)机具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库房及库务用房安全隐患情况;

(十二)对管库员配备和考核情况。

第四十条 对发行库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考核,严格奖惩。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经总行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连续三年未发生差错、事故、案件的;

(二)发行库管理成绩显著,其经验在全国推广的;

(三)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避免了重大差错、事故、案件发生的。

第四十一条 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凡发行库全年无差错、事故、案件发生,本行对库主任、副主任、发行人员奖励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代理库、代保管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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