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赡养

2020-03-02 17:00: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孙桂芳的委托,指派李洪良代理孙桂芳与段立刚赡养纠纷案。接受委派后,我与原告进行了细心地交流。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院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 子,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两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与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该义务非但能附加条件,也不能因为原告再婚的事实而免除。

二、原告要求赡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生命,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即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和实际支付能力等酌情确定的最低赡养标准。原告与丈夫离婚后,丈夫将所有土地交由段立刚耕种,原告仅剩下1.3亩口粮田,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赡养事宜,但被告不予理睬甚至大打出手,简直是畜生行径。

“父母所欲为者,我继述之;父母所重念者,我亲厚之”。\"孝\"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 鸦尚有反哺之孝,羊且知跪乳之恩!不知今日坐在法庭上的各位被告作何感想!是否还会为白发苍苍的老娘每月几百块钱赡养费互不相让,争得面红耳赤?父母德高,子女良教。各位被告亦已为人父母,你们的所作所为,会给你们的子女留下怎样的反面教材?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原告已是耄耋老人,其要求也仅仅为求得最低限度的温饱。趁高堂健在,尽一分孝心吧,千万不要留下“子欲孝而亲不待”的遗憾。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

李 洪 良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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