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基地、园区标准

2020-03-03 07:4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设立条件和标准 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概括地说,就是要“有一份报告、有一个机构、有一片场地、有基本服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要有可行性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二、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的基本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标准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2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业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2、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五、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媒体进行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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