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00:38: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七)上级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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