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企业

2020-03-03 08:51: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企业,一级

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6、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10、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11、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1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4、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16、《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共分三卷。 第一卷包括投标邀请格式、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是技术规范。

第三卷包括投标书及投标担保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17、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8、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19、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20、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

21、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22、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双轮组单轴载100kN。

23、路基路面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沿线排灌系统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2.根据公路等级,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路面内部排水、地下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排水系统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3.特殊地质环境地段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必须与该特殊工程整治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

24、桥涵的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

25、桥下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及流放木筏的要求。

2.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桥下净空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26、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27、特长、长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0m,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750m。

28、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二、三级公路的隧道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兼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四级公路可不设人行道,但应保留0.25m的相应宽度。单车道四级公路的隧道应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修建。

29、隧道内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30、监控设施分为A1和A2两类。A1类适用于:八车道高速公路;

四、六车道高速公路的特长隧道、特大桥、服务水平低于二级的路段。A2类适用于

四、六车道高速公路的其他路段。

31、房屋建筑规模宜按第10年的预测交通量设计。

32、管理所和养护工区应根据公路管理业务需求设置,平均间距宜为50km。

33、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43、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5、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36、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7、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8、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39、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41、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

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2、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43、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km,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km。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44、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45、二级公路的特大桥以及

三、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46、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

1.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2.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3.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47、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隧道洞口内侧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与洞口外侧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2.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渡段,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3.隧道内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48、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规定

1.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2.公路隧道应采用反光标志、反光标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洞口两端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护栏与洞口的连接过渡等应进行专门设计。

3.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应设置监控设施。

4.隧道通风设施应根据交通组成和交通量增长情况等,按统筹规则、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设置。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其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二、

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其照明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其重要电力负荷必须保证供电可靠,技术、经济合理。7.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

49、二级、三级公路的长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 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设施:(1)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必要时宜在长陡下坡路段的起始端前设置制动车道等交通安全设施。(2)风、雪、沙、坠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应设置防风栅、防雪(沙)栅、防落网、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3)公路养护作业时,应设置限制速度等醒目的交通警示、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4)公路改(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进行专门设计。 50、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5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4.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5.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52、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2.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3.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4.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5.效益原则。

53、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 1.财政拨款2.贷款 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4.集资

5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1)违法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2)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3)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临时设施;(4)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污放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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