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2020-03-02 07:18: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 1 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2、领导交办;

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

4、违纪者自述;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

2、受理材料的处理

(1)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 2 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一)初步核实的方法与要求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6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初步核实要求迅速、及时、隐密。注意把握三点:一是一经决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反映的若干问题,应首先选择主 3 要和易查的问题进行初核,只要能查证

一、两个构成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既可提请立案调查。切忌拖而不决、主次不分。三是应注意保密,应尽可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方面以防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另一方面避免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

4、实施初步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必要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初核情况,调查组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向被反 4 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或对其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调整职务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立案。

5、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案件调查组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立案

纪检监察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一)立案的条件

1、确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基础上。那些凭主观臆断或未经查证清楚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 5 案的事实依据。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是立案的规范条件。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予以立案。

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纪检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并达到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

(二)立案的权限

党纪立案,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政纪立案,由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等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除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立案的外,监察机关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立案的程序

1、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县委组织部,一份与《立案登记表》一并送案管室备案。

2、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后,制作《责成立案通 6 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四、调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立案的违纪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一)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题纲。

(二)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宣布立案决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在调查开始时,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特殊情况下,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组织调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案工作。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实施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而要将调查方案落到实处,则要明确调查内容、把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

(1)明确调查内容 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有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案件事实。它包括:a、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b、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c、违纪行为发展的过程及情节;d、违纪实施的手段;e、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它包括:a、被调查人的履历; b、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c、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③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真实的一切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它包括:a、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b、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c、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d、受害人的陈述;e、被调查人的陈述;f、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电视监测及雷达扫描所获资料、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g、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h、鉴定结论(指专业人员作出的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i、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 8 全面、客观地收集上述证据材料。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掌握调查方法

调查案件事实,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以及案件检查实践,案件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 及时收集实物证据

调查人员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

一是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通过查档、查帐等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印或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由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是收集被调查人所持的物证、书证及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收集这些书证时,应注意在第一时间里收取,以防止增删或断章取义。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三是通过检查现场收集实物证据。收集时,要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四是通过向群众调查收集实物证据。要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促其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或提交持有的证据。

五是与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或调取有关视听材料等实物证 9 据。

②询问证人、受侵害人

通过对证人、受侵害人进行询问,取得能够作为证据的证言,以证明被调查人是违纪或没有违纪,违纪情节严重或轻微,查明与违纪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询问证人、受侵害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a、准确确定证人、受害人名单及时机。要通过深入调查,并认真分析举报材料等,发现和寻找知情人,防止盲目性和遗漏知情人。

b、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同一证人或受害人,对其询问次数过多过频或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感,使询问工作受阻。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也会造成顾此失彼,影响询问效果。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前抓住问题的关键,拟定好提纲,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c、掌握询问技巧。讲究询问技巧,确保询问效果,是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询问时必须注意技巧,要因人、因事而异区别对待,掌握方法,把握政策,绝不能采取威逼、引诱、欺骗等手段。

d、精心制作谈话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谈话笔录,经证人、侵害人校对无误后,由其签名,并写明对谈话笔录的意见。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③询问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自己的违纪事实最清楚。 10 如何通过有效的询问方法,让其作出真实的陈述,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询问时应注意认真分析判断,把握好询问的时机、询问的态度和询问的方式,并如实作好笔录。

(3)行使强制措施

调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根据需要可以行使强制性措施。它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①组织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担任现任职务已防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免去党内职务由党委决定。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停止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调查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报领导审定后送达党外组织。其中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纪检机关。

②调查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1 a、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b、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C、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或“两指”。采取“两规”或“两指”措施,必须报经市纪委或市监察局批准,省纪委或省监察厅备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基层纪委无权采取“两规”和“两指”措施。

d、必要时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e、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工作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f、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g、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存款。

h、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3、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审查鉴别证据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在 12 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查鉴别,明确其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找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为认定违纪事实、定性处理等做好准备。

审查鉴别证据中应注意做到: ①搞清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

②对每个情节的认定,是否都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③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具体,是否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是否符合逻辑,在空间上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④各种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物证之间、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

(2)认定违纪事实

认定违纪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①抓住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般的枝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作处分依据。

②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对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有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13 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都必须明确。

③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3)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的违纪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4)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和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①提出定性意见的依据: a、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 b、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等;

c、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决定等。 ②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 a、违纪案件的性质;

b、违纪案件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c、被调查人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 前三条属违纪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第d条可作为处理参考因素。

(5)撰写调查报告

14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

经调查,认为属于失实的案件,调查组应写出《销案呈批报告》,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领导签批后,提交纪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销案的,由案件承办室制作《销案决定书》,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销案决定,说明有关情况,并将《销案决定书》送案管室备案。

五、移送审理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

2、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承办单位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需办理的事项有:一是报分管领导审批;二是整理归类证据材料等(见《案卷模式及注意的问题》);三是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受理登记表》,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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