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简介

2020-03-02 08:35: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商保险简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工商保险条例》参加工商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

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就上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或材料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值日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保障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保障分为三个等级:一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是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享受的待遇

(一)医疗待遇:职工经鉴定为因工受伤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100%予以报销。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及辅助工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待遇:一是一次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各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按月支付定期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应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只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二〇一一年七月

息县工伤保险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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