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通辽2

2020-03-03 16:04: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机关:库伦镇人民政府

住 所 地:库伦旗库伦镇

电话:4912454

法定代表人姓名:韩凤廷职务: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宝音德力格尔库伦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郑维勤库伦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因乌日那苏图等7名村民不服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库行重字第1-2号判决书,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

1984年之前沙巴尔台嘎查五小组(胡金稿小组)给村民进行几次分沟活动,但村民对沟里树只能打柴使用,不能做其他作业。1984年6月该小组将原来分到的沟里的集体成材林作价和林地一并分给村民经营。第三人在别处分得树木不够,补给了“菜园子沟”,沟里的成材林作价为13.00元。小组当时的规定小树不作价,树地连同树一并管理使用。这样第三人分到了菜园子沟。

于2007年3月,上诉人发现第三人在菜园子沟采伐树之后发生纠纷,4月份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确权。被上诉人同年12月12日作出处理决定后,上诉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上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未认定事实,亦未使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为由撤销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上诉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于2008年12月26日重新作出库镇行决字(2008)5号处理决 1

定,经复议维持,一审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库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首先、分树的原始台帐是能够充分证明这一事实的凭证

1、台帐说明材料是明确说明沟里的树和村南、西、北边的树一个档次。每口人分得27.5元的树。村东边每口人分得6.5元的树,这样按人口分得的树每人口共计34.00元。

2、台帐的汇总表明确记录第三人(满代)6口人,沟里的树(31.00元)和村南、西、北边的树(134.00元)加起来31+134=165元,完全吻合每人口27.5元的实际。沟里的树村南、西、北边的树和村东边的树(39.00元)加起来31+134+39=204元完全吻合每人口共分得34.00元的实际。

3、台帐的明细表里明确记录第三人(满代)原分到的18元树,后13元的价格补给菜园子沟,共31.00元,这一事实与台帐的说明材料和汇总表完全吻合。

其次,分树作价领导小组的证言是确定权属的凭证。

分树领导小组七人组成,其中俩人去逝,调查组调查取证时一人患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除了上诉人乌日那苏图以外三人均证实当时先分的沟,后所分得沟里的成材林作价,小树没作价。第三人(满代)所分到的菜园子沟里成材林作价为13.00元.这一说法与当地的实际相符和分树台帐完全吻合。

第三、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证明是确定权属的凭证。 乌力吉白乙拉、桂花、特木勒、宝金山、哈申宝老等人证 明在菜园子沟帮第三人栽过树打过柴。

第四、申请人23户中的额尔敦白乙拉、套格敦白乙拉、文

化、活梅花、大吉勒、哈申其木格、萨仁其木格、双喜、赛音那木拉、白古拉、吉木孙高娃、查嘎拉杰等12户证明菜园子沟是分给第三人。其余几户虽然没有出具书面证据但均承认这个事实,证实他们没参与申请确权,乌日那斯图他们来说给他们摁手押就给分树,他们就摁手押了。因此上诉人说的这是我们23户分到的地,栽的树的理由不成里。

二、上诉人的林木、林地确定权属申请及上诉事实与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1、上诉人确权申请书上称1980年我们小组23户村民响应上级的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经当时的沙巴尔台大队的领导班子的批准,在自己分得的责任田,田头沟种植了杨树。这一说法与当时的实际不相符。因为1980年没有落实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责任田,经调查23户村民的12户村民出证证实没有栽过树或没有参与申请林地确权,明确表态菜园子沟是第三人(满代)分到的。还有几户虽然没有出具书面证据,但他们明确表示没栽过树。假如这些村民都是按原告所说的那样能够全部放弃自己的权益吗,能给出证吗,显然不是。因为他们是凭自己的良心以实事求是说话。这只不过是乌日那苏图与第三人有矛盾而引起的。上诉人刚开始认为没有采伐证告到林业公安,林业公安去调查发现第三人有采伐证。所以上诉人不是第三人的树为由申请确权。

2、上诉人称认定本案事实依据是第三人是小组组长,比一般百姓有区别,放树的时间是下雪天,趁在野外无人之机,雇佣外村人,树放完放在别的村子里。被上诉人认为这一说法与确定权属无关,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

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一起申请统一证人作证,程序违法。事实是被上诉人申请胡力都出庭作证,而第三人申请布和敖其尔出庭作证,而不是一起申请统一证人出庭作证。

3、上诉人上诉的事实理由是该台账一份在被告,一份在第三人手里。所有证明人都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台帐说明材料与汇总表完全吻合的事实是纯属为打乱法官思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此答辩人认为该台账就是一份,现在在政府当证据使用。当时的情况不可能备份。所有证明人都在一个村,说有利害关系都是和上诉人有亲属关系,而第三人没有亲属关系。台账的完全吻合是事实无法改变,因此上诉人只能说打乱法官思路。具体哪个程序违法了呢?使用的哪个法律错误了呢?库伦镇人民政府、库伦旗人民政府、库伦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都没看出来吗?上诉人为什么不列出来哪里错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库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库行决字(2008)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引用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库伦镇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5日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写作技巧

行政答辩状格式

行政上诉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的写作

工商局行政上诉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行政答辩状()通辽2.doc》
行政答辩状()通辽2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