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协议书[推荐]

2020-03-03 09:12: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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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就 读 协 议 书

为适应我校办精品学校,出精品成绩的需要,同时也为严明校纪,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效提高学习成绩,使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并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乙方)与监护人(甲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愿将子女送入乙方学校就读;乙方愿接收甲方子女就读。

二、协议履行时间

协议履行时间自2012 年月日至2013 年月日,在此期间,若学生转学或辍学,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费用及支付时间

1、甲方向乙方每学期支付费用4500.00元,上述费用含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校服费、保险费等;

2、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每学期初报名之日一次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子女有权享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的权利。

2、甲方子女就读期间有使用乙方教育资源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和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4、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学生和监护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6、甲方应当配合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以下情形:

⑴ 旷课、夜不归宿;

⑵ 携带管制刀具;

⑶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⑷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 交往不慎,男女早恋;

⑽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7、甲方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她)人的行为的;

⑵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⑶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⑷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⑸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协议约定收取和安排使用甲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子女的学习情况有权决定学生的升学、留级、补考、补习;

4、乙方必须对甲方子女按普通小学或中学实施全日制教育;

5、乙方为甲方子女提供高素质的师资;

6、乙方实行寄宿制;

7、乙方教师(班主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以互相配合教育培养好学生;

8、学校教育和督促本校教职员工按照《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履行职责;

9、学校对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在校上课及住宿期间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非因学校责任而由学生造成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以及受到的伤害,由学生的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10、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请监护人将该生带回家自行教育或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⑴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不思学习,屡教无效者;

⑵迟到、早退分别累计10次以上;旷课累计10节以上;

⑶两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⑷顶撞老师,出言不逊,不服从老师和学校的管理,情节严重的;

⑸早恋;

⑹携带管制刀具,手机、MP

3、游戏机、钱财等娱乐工具以及零食,屡教不改者;⑺擅自进入异性公寓;

⑻翻越围墙;

⑼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⑽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⑾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从事色情活动等;

⑿盗窃公私财物;

⒀抽烟、赌博、吸毒、注射毒品;

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场所; ⒂寝室私接电器,使用电炉等,屡教不改者;

⒃损坏公物( 教室、寝室、多媒体、实验室、图书馆等),破坏设施,践踏草木等; 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⑴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⑵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⑶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

⑷ 学生擅自离校;

⑸ 节假日期间学生自行到校的;

⑹ 学校严禁带入的手机、随身听等贵重物品或者钱财丢失的;

⑺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2、学校禁止家长在学生上课期间,私自进入校园探望学生、送零食等。

1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转学、退学

1、如甲方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乙方协助办理转、退学手续

2、因甲方子女的违纪、违法原因劝其退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因学生自己的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劝退开出的,所缴纳的学费、生活费、书本费等一切费用概不退还。造成学校损失(损害学校公物如:教室、走廊、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的依法由责任人的家长赔偿,造成伤害依据国家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责任人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等。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监护人签字):乙方: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盖章) : 学生(签名):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79—3883093

家庭住址:地址:银滩3号路(广西警官培训中心北海基地)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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