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

2020-03-03 00:32: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

2.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4.设置单收地球站

01号 非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及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提出无线电管理的意见。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2、电磁兼容分析表明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能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环境;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不会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函;

3、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电磁兼容分析报告》

4、《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打印盖章);

5、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daodoc.co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

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复文件。 十

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行政许可批复后,方可正式办理用地申请。 十

三、收费 无。 十

四、年审 无。

02号 非许可事项: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在属深圳籍的船舶、机车、航空器等载体上设置和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船舶、机车、航空器等载体为深圳籍;

2、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 格;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与载体相对应的《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daodoc.co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

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后,方可使用。 十

三、收费 无。 十

四、年审 无。

03号 非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抽检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厂商备案登记》(2份、打印盖章)。

六、申请表格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厂商备案登记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daodoc.co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备案证》。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

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 十

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无。 十

四、年审 无。

04号 非许可事项:设置单收地球站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单收地球站所属的卫星网络合法;

3、接收信息为合法接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单收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4、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卫星网络运营商使用卫星网络的批文(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单收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daodoc.co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核发电台执照。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

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

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十

三、收费 无。 十

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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