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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信后继续工作,原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3-11-12 16:51:33
实务问题:
王某为2012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7月份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三年。在A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王某感觉不适应工作,于9月15日向A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交了辞职报告,写明10月14日后不再来上班,希望公司在此之前安排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专家律师解析:
王某为2012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7月份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三年。在A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王某感觉不适应工作,于9月15日向A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交了辞职报告,写明10月14日后不再来上班,希望公司在此之前安排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对王某进行了挽留,无奈王某去意已决,于是和王某商量,可否先等A公司招聘到新人以后再交接工作离开?王某答应了A公司要求。两个月后,公司招聘到新人入职,而此时王某改变主意,又不想走了。王某认为其提出申请三日后公司没有给出正式同意的答复,所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王某的看法正确吗?
【义贤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员工据此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公司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达到法定期限(试用期三天,正式员工一个月),辞职报告就发生效力,员工到期就可以离职。由于辞职报告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员工在辞职报告中应表意准确,明确传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甚至离岗日期。至于在劳动合同最终解除日期前,辞职报告能否撤销,要看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同意则可以,不同意的,则到期劳动合同终止。
在实践中,还有一类员工的辞职申请写的比较含糊,比如出现“打算离职”“望批准”的字眼,对于这类辞职通知,由于没有明确表达出员工要离职的意思,应该认定其为要约,不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一类型的辞职报告只有在公司做出回复、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算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上述问题中,王某于试用期内提交辞职报告,由于表意明确,视为王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形成权的行使,公司其后明确表示希望王某继续工作至新人入职,王某同意,视为双方对辞职报告内容的变更,合同应该延续至新人入职。
本案例的疑难问题在于,公司如何证明双方就辞职报告内容达成的变更。建议公司应该就此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当事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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