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3:11: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完成(企业申报第一种情况,即以前有向市局申报过研发中心的。戴静注)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申报第二种情况,自评认为条件可以达到要求的,也可以直接上报。戴静注),由企业报送《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二)、《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评估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温州市科技局申请认定,由温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组建单位进行审查、认定后,授予“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依照温政办[2003]103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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