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2020-03-01 20:10: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保险特别约定

一、推荐保障方案 漫漫人生路上, 可能一次疾病或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就可以把一家之主 压倒, 乃至拖垮整个家庭。 相信您决不容许发生这样的悲剧! 但伴随社会的发展, 生老病死以及各种意外、疾病正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们,也许您可以选择您的 职业,选择您的生活,但却无法决定意外、疾病发生的时间。作为有责任感、并 对家人充满爱心的您,一定希望自已及家人一生健康幸福。中国人寿愿为您及您 的家庭幸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精心设计以下呵护未来保障方案: 呵护未来保障方案 保障项目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00 意外医疗 3000 150 元/人/年 住院医疗 10000 50 人以上方可投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 以上方案适合教职工家属作为连带被保险人投保。 投保条件:

二、投保条件: 凡年龄在 16-60 周,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 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学院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购买本保险。 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 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三、保障项目: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死亡,本公司给付 身故保险金 3 万元;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在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 死亡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3 万 元;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按残疾程 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以 3 万元为限;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门 诊和住院) ,本公司在扣除 50 元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累1计给付不超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3 千元。

4、每位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住院治 疗,本公司按以下比例标准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不超过疾病医疗 保险金额 1 万元为限。 RMB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部分 RMB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RMB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55% 60% 70%

5、除急诊抢救外,每次门诊单项

检查费、化验费超过人民币 200 元,住院 单项检查费、化验费超过人民币 400 元的项目,必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否则本 公司有权拒付相应检查、化验费用。急诊抢救及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检查、化验 费用,每次给付以被保险人相应限额为限。

6、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上 各项给付如超过限额的,仅按限额给付。 关于受益人:

四、关于受益人: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投保单位员工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投保单位员工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可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指定医院:

六、指定医院: 指定校内医院为珠海市红旗医院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设立的 医务室。 珠海市指定医院: 序号 医院名称 1 2 3 珠海市人民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2地址 康宁路红旗街 12 号 景乐路 53 号 华子石东水拥坑4 5 6 7 8 9 10 11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 斗门侨立中医院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香洲区人民医院 斗门妇幼保健医院 三灶人民医院 红旗医院香洲柠溪路 543 号 斗门县井岸镇 井岸镇井湾路 711 号 拱北粤华路 208 号 前山兰埔路 178 号 井岸镇港霞路 76 号 三灶镇琴石路 红旗镇藤同山路一号备注:不包括以上医院的外设门诊部,寒暑假期间被保险人或连带保险人在 异地须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院目录内任意选择一家 医院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 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负责 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需急诊就医时,可在非指

定医院治疗,但三天内须 转至指定医院。 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珠海市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将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 人。

七、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 品;1.2.3.4.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赛马、9.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1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1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 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1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1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 复; 16.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17.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18.核磁共振(MRI)或者出院带药; 1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 疗费用。 索赔手续:

八、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 险金: ①主险和本附加险的保险单; ②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③本公司指定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处 方及病历; ④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3、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4、每月指定日期前将索赔单据及有关资料统一交给本公司服务专员,由其 将所有单证交理赔部(节假日顺延) 。理赔部在规定日期内处理完毕后,通知领 款。如遇特殊情况,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联系协商解决。

5、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4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事故的通知:

九、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 60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 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十、释义: 释义:

1、未满期保险费=年交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2、受保期保险费=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的月 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中国境外: 是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国家和地区。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

6、药品费:包括中药、西药、中成药的费用,本公司负责的药品种类范围 按照珠海市政府医疗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治疗费: ①常规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抽血、皮试、大小换药、各类牵引、胃肠减压、雾化吸入、心电监护、理疗、输血费、抢救监 护、氧气费。 ②麻醉、手术费:手术费、麻醉操作费、麻醉用具、麻醉材料、麻醉药品。 ③特殊治疗费: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溶栓、扩冠、射频消溶)、体外反 搏、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④特殊处置费:手术间处置、器械处置、传染病消毒.

8、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化验、X 线、心电图)、特殊检查(CT、B 超、HOTTER、纤维胃镜、支气管镜、肠镜、直肠镜、食道镜)费用。

9、材料费:普通材料费:包括各种敷料、碘伏、酒精、各种引流管、腹带、胸带、胃管、导尿管、一次性用品、电极片、静脉穿刺针。特殊材料费:国产各 类医疗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瓣膜)各种固定架及矫形支具、各种假体、各种窥 镜导管及介入治疗导管、造影剂、阻塞剂、溶栓剂

。以上各种材料本公司只负责 同类国产产品的费用, 进口材料的使用须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后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0、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 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5缺乏综合症病毒或者其他抗体,则可认为感染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

11、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 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 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 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12、特定传染病:特指下列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疫情情况。甲类:鼠 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 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疟疾、班疹伤寒、回规热、黑热病、森林 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

13、急诊:是指发生下述情形的首次就医,高热(成人 38.5 度,小儿 39 度以上)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过敏性疾病;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喘息、呼吸困难;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 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 道出血、尿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者药物中毒) ;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者其他严重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五官 及呼吸道、食物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两个月 内婴儿疾患;其他危、急、重病。 2009 年 4 月 23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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