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4.3】

2020-03-02 14:42: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LG/ZGXM-TJ-10-2017.03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履行地: 陕西 韩城 龙门镇 签订时间: 2017年 3 月 28 日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__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__ 承包人(全称):__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部分工程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内

工程内容: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外围公辅设施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韩发改发[2016]267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 ;结构形式:主厂房钢结构、其它框架结构。

二、工程承包范围

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总价中主要包含:PHC管桩工程、加热炉砼基础、厂房内外设备基础、钢结构主厂房及电气室土建工程、水系统设施土建、办公楼建筑安装工程、防雷接地配管、照明电缆、总图外部管网(含土建、钢构支架、外线电缆及外线电缆安装)及道路、空调通风系统及安装、主电室内三电设备安装、厂区内全部桥架安装及所有设备电缆敷设。

承包总价中不含土方工程、厂房内外设备、车间采暖、主轧线设备及安装、工艺钢结构、起重运输设备、流体设备及管道、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主电机及安装、三电设备、在线仪表及安装、监控设备及安装、火灾消防设备、通信设备、机修设备及安装、检验设备及安装、行车系统、加热炉、水系统的设备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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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承包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万元整(小写:7400.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工程奖励费。

竣工后按照双方约定的原则进行工程决算,决算价在7100万元的基础上±5%范围(即6745~7455万元)之间不予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即:

当决算总价大于6745万元、小于7455万元时,按7100万元结算; 当决算总价大于7455万元时,全部按实结算; 当决算总价小于6745万元时全部按实决算;

上述决算价加上300万元工程奖励费为最终乙方决算价款。300万元工程奖励费不因任何原因而增减。

1、合同单价

(1)PHC管桩工程:完税单价258元/米。含桩尖、主材、打桩、接桩、截桩、桩间土挖运(桩顶上50cm,桩心向外1.5m内,1KM范围内倒运)等全部工作内容。因地质情况需引孔费用另行计算,执行计价规则及双方约定的建筑、安装下浮率计算费用。PHC管桩的损耗率、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桩基决算价=图纸工程量×(1+1.5%)×258元/m。

(2)钢结构工程:完税单价2660元/吨。含除锈、刷漆(防锈漆二遍、调和面漆二遍)制作、运输、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主材费。钢结构工程量计算执行本协议书约定计价规则。油漆如需做耐火涂料,执行计价规则即双方约定的建筑、安装下浮率计算费用。

(3)道路工程:完税单价245元/㎡,含300mm厚二灰碎石基层、7cm+5cm厚沥青两层。该单价不包含路缘石、检查井、雨水口、排水管道及路基基层施工。路缘石、检查井、雨水口及下部基层处理部分仍由承包方施工,费用执行建筑安装下浮点及第2条计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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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彩钢瓦工程:完税单价26元/㎡,含压制、安装及辅材费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主材费。

安装决算价=按图纸工程量×26/㎡

2、执行定额部分的工程计价依据及其它条款

(1)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工程造价税前下浮12%,安装工程造价税前下浮8%。其中人工费不下浮,由双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税前下浮12%,其中人工费不下浮,由双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3)土建及装饰工程执行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及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配套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按定额计价方式计取。

施工过程中发生必要的零星人工、机械台班及土建工程拆除项目:执行发包人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原设备部)《2014年土建维修询价单》。

(4)费率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取各项费率,决算价为扣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后工程造价,其它按陕西省规定计取。

(5)建安工程定额缺项子目,依次套用2009《陕西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2《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仍按以上规定执行。

(6)执行定额的,人工费调整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建筑、安装调整至72.5元/工日,装饰部分调整至86.1元/工日,调增部分计入差价,不下浮。

没有定额子目可套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含税综合单价,决算时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造价不下浮。

(7)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材料价格通过双方共同认质认价的询价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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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它辅材价格均不做调整。

现场所有材料二次倒运,除定额正常计取外,不再考虑倒运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保管费按1.2%计取,并计入其他项目费。 (8)机械费里的人工费、电费、燃油动力费不调整。 (9)执行单项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决算时工程造价不下浮。

(10)钢结构、彩钢瓦主材费由双方认质认价,主材费的费率计取执行本合同计价依据,并按双方认质认价计算主材费用。

(11)工程造价执行《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

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施工(含桩基等地基处理)、部分机电设备及材料采购及其附属工程、资料交付。

3、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1)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其解释顺序如下,当各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顺序在上的文件约定为准: A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文件; B协议条款; C专用条款; D通用条款;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及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上述合格的工程和服务。

(4)承包人保证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完工。

(5)发包人保证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承包人到期应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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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合作不能影响发包人行使主体权利。 本合同书一式十份,发包人六份,承包人四份。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有关事宜,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该合同。

1、合同范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内容:

(1)地基与基础工程:含约36000m桩基工程、支架基础、设备基础(含普通埋件及配管)、钢结构厂房基础及其配套附属工程(详见施工图纸)。

(2)主厂房工程:含主厂房钢结构(含参观走廊)的除锈、刷漆(防腐漆二遍、调和面漆二遍)、制作、安装、及建筑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

(3)道路工程:公辅设施中接中心路南段主干道至滨河路及厂房四周道路、道路垫层、路灯等附属工程,含7Cm+5Cm沥青道路、30Cm厚二灰碎石道路垫层,含路缘石、检查井、雨水口施工及路基基层处理(详见施工图纸)。

(4)建筑、安装工程:包含加热炉基础部分、加热炉建筑、厂房内外设备基础、水系统建筑部分、主电室建筑、安装工程、外部管网系统(水、电、气、汽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工程。(详见施工图纸)

(5)机电工程安装:

A、负责车间蒸汽、氧气、氮气、压缩空气、净环、浊环总管(含管件、总管仪表、总管阀门供应等)安装作业;

B、负责车间内部值班室、操作室、电气室等建筑物的建设及照明、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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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的供应及安装作业;

C、负责施工范围内所有电气工程电缆敷设、桥架安装作业(含防雷接地配管电缆照明安装等,不含电缆及桥架主材费);

D、负责主电室内三电设备的安装及接线。不含三电设备和在线仪表主材费,在线仪表不安装。

(6)附属工程:

A、车间内部操作室建筑工程:

成品发货间及值班室2座,带钢检验室1座,操作室7座,卷取液压站1座,炉号班值班室1座。加热炉电气室1座(砖混二层,面积132㎡),生产准备值班室1座,钳工值班室1座,卫生间2座,共计18座,简单装修,室内仿瓷,室外涂料,操作间地面为花纹钢板,上铺3mm厚塑胶板,其余地板砖。具体做法及精确数量详见图纸设计。

B、办公楼1座,二层框架,建筑面积1600㎡。

C、主电气室1座:建筑面积1943㎡,框架二层,室内仿瓷,室外涂料,铺设地板砖。具体做法详见图纸设计。

D、公辅设施:

a、水泵房,加热炉软水站、风机房,加热炉液压站,空压站,浊环水处理池,旋流沉淀池,循环水泵房,简单装饰,室内仿瓷,室外涂料,压光砼地面。

b、接中心路南段至玉镜大街主干道,厂房四周道路,含人行道、路缘石、路灯,围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的土建(含土石方工程)、安装、电气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c、管网系统:电气外网2.2m×2.5m电缆隧道土建工程、含外网总电缆及施工,详见施工图纸;蒸汽(生产蒸汽、生活蒸汽)管网系统;氮气(低压、中压氧)管网系统;氧气管网系统;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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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一类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管网及相关支架基础、钢结构工程的土建(含土石方工程)、安装(含管道阀门)、电气施工(以上由公司管网系统接引至生产线厂房总管网或区域内指定地点)。

d、磅房及值班室

(7)钢结构车间土石方工程: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

2、工程质量、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合格。

(2)工期:现场具备五通一平开工条件,发包人签发开工令起180天。 (3)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A、地震、暴雨、大风、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力影响。 B、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C、出现地下古墓、村民阻挡影响。

(4)交付:竣工验收单办理完成后交付发包人。交付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竣工图纸、质量证明文件资料。

3、施工管理

(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王建武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办理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付款、验收、交付等工作。 (2)承包人项目经理: 陈忠

职权: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办理合同范围内相关工作。

4、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承包人将1000万元投资款汇入发包人的项目专用账户。投资回报按双方约定执行,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

(2)承包人投资垫资款及其他费用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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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包人同意承担承包人投资和垫资产生的回报,具体回报办法双方另行约定。

B、在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提出验收申请后,发包人5日内组织五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工程设计单位、地勘单位)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发包人分24个月等额支付承包人所有款项及回报(当工程款结算没有确认时,先按工程预算总价或每月累加的工程进度款等额支付,待完成结算后再按结算价调整支付。

C、工程竣工后,应预留的质保金(承包总价的5%)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后一年内不计算回报,一年后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

(3)发包人若不能及时或足额支付工程款,可用双方认可的建筑用钢筋进行实物抵付。抵付的钢材价格按照韩城(龙钢)销售公司当期销售价格每吨下浮50元(且不高于龙钢当期销售网价)进行计算。若发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抵付或未按期实际支付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损失。

(4)合同价款的支付办法:人民币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六个月)支付。若为银行承兑汇票,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兑现贴息费用标准承担贴息费用。

(5)发票开具方式:执行陕西省增值税税务相关规定。 (6)开票具体步骤:双方另行约定。

5、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负责该项目立项批准、项目环评报告批复、项目可研批准、项目土地征用、规划批复等工作的申报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2)发包人负责与当地政府和居民有关事宜的协调,负责解决纠纷。

(3)发包人负责为项目正常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完成建设用地的地勘、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提供水、电源,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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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施工要求所必须的条件。

(4)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如下工作:

A、根据场地总体规划方案,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提供临时性的建设用地(包括施工中临时堆放建设材料占地、施工人员临时居住占地、设备临时储存所占场地、设备吊装时的临时占地和其他施工过程中所需临时占地)。

B、发包人应给承包人提供并保证进出设备、材料、人员的通行便利。 (5)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5日内,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给予承包人提供相关便利条件进行施工。 (7)工程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进行地下隐蔽物及架空管线确认,并进行会签。

(8)负责及时按约定返还承包人的投资款及投资回报。

(9)工程款必须汇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银行账户或在承包人在开具相关委托书的情况下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视为发包人未给付工程价款。

6、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食、宿、交通自理。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按发包人单位制度流程,自行接表计费,按发包人的水、电费标准向发包人缴纳施工期间所用的水、电费。 (3)由于本工程施工位于发包人厂区,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安全、交通、卫生等相关管理制度,施工中应确保发包人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受影响。 (4)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在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承包人有义务承接该工程,按照本合同计费规则计算各项费用,该费用不列入本合同约定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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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单独计取。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人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 (6)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条款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接受甲方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的噪声值和噪声排放时间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标准;作业车辆装卸货物应避免泄漏、遗散并执行发包方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所有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7)严格按质量要求施工,作好验收记录及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8)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发包方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业主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方有义务保证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移交前提供工程的照明、防护及看守;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设置专职安全员,并对安全负责。施工现场区域设置临时围墙、警示标志、警戒线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9)获得施工图纸后,承包人保证在施工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并将相关记录文件提交发包人。

(10)承包人所用的施工主材料,在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发包人生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用钢筋、各种型钢、建筑用材,物料、设备等。建筑用钢筋必须使用发包人生产的“禹龙品牌”钢筋,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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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需采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质认价的品牌。

承包人领用发包人的上述物料费用抵付承包人工程款,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格,具体在领用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按期完成施工内容并编制验收文件,满足验收要求。

(12)在合同生效日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采购、制作、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各个阶段);

B、承包人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13)合同签订后3日内进入现场,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设计图纸5套。承包人有权对设计图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及相关设计单位认可后实施。优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造价节约部分发包方、承包方共享。

7、质量保证

(1)承包人应保证其采购的工程建设所需设备材料必须通过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

(2)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限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3)工程在质保期满前,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48小时开始免费修复,一周内完成,其质保期顺延。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也应在48小时开始及时修复,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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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材料发货前检验

双方约定,除发包人自产的钢材外,双方共同认质认价的其它材料品牌原则上不少于三个供承包人选择使用,所选择的品牌市场价格应当是合格产品且处于市场中等价位水平。

承包人在发货之前应对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性能进行准确的、全面的检验。

9、知识产权

承包人需保障发包人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0、违约责任

(1)发包人因不能按期办理该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或因与政府部门、当地相关单位协调不力,导致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应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期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或中断施工累计超过一周的,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因此额外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合理利润损失,承包人可根据情况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连续超过30天,视为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并对完成的工作量按实结算。

(3)发包人应保证提供的各项指标参数符合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4)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工,每推迟一天,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

11、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灾等双方不可预见并不可控制的事件等,使承包人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发包人,并于事故发生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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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交发包人为证,并取得发包人认可。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仍负有采取按工程进度施工的责任。

(2)不可抗力指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法定责任

(1)承包人需遵从国家有关的法律、条例和通知,缴纳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费。若承包人未缴其应缴的法定费用、税费或法律规定由发包人代缴,则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所有费用。

(2)合同中任何一方有需要保密的技术、图纸、资料,对方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3)本工程因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力、施工力量不足,影响工期及质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在得到承包人确定施工工程量后,扣除确认工程量的费用用于完成已经拖延部分的施工任务。

13、合同文件法律依据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和说明执行,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5、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双方盖章记录在案,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1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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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7、双方信息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单位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715405 电 话: 0913-5182845 传 真:0913-5182952 开户银行:农行韩城市支行 银行帐号:5453 0104 0008 447

(盖章)

单位地址:扬州市江都新区黄海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225200 电 话:0514-86809148 传 真:0514-86977330 开户银行:建行江都新区支行 银行帐号:3200174774605049402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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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00万吨精品板带项目》 工程建设投、垫资回报的补充协议

甲方: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关于与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投、垫资建设年产100万吨精品板项目承包合同回报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投、垫资回报的约定

1、垫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达到7400万元(按合同约定计价办法计算),同时投资1000万元,投资部分于2017年12月31日连本带回报还付;垫资部分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分24个月等额还本和支付投、垫资回报,垫资与投资两者回报合计为855万元。

2、当垫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达到8400万元时(按合同约定计价办法),投资1000万元不变,投资部分于2017年12月31日连本带回报还付,垫资部分按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分24个月等额还本和支付投、垫资回报,垫资与投资两者回报合计为960万元。

当投垫资结算费用在以上两条之间或之上时,采取插入法计算投、垫资回报,但不重复计算。

所有投、垫资回报计入工程造价,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工程奖励费用的约定

因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投入巨额资金且约定工期很紧,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工期是否依约实现(但乙方必须完成约定工程量),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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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时另行支付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工程奖励费。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

三、为了保证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回报达到上述约定的数额,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保证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达到8400万元以上。

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签订的年产100万吨精品板项目承包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年产100万吨精品板项目承包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 地址:扬州市江都新区黄海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 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合同

《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4.3】.doc》
精品板带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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