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培训班讲话

2020-03-03 07:54: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卫生局副局长在全县医疗机构培训班上

的讲话

同志们:

近年来,国家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而我县对医疗机构一直没有系统地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加之监管力量不足,县域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观念淡薄,违规执业行为较为普遍,医疗差错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举办这次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班,其目的就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促进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我就全县医疗机构监管现状作以通报,并就下一步监管工作开展进行安排:

一、全县医疗机构及监管工作现状及分析 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共有医疗机构*** 家,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家,乡镇卫生院***家,村卫生室***家,医疗点***个,个体医疗机构***家。此外,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法无证行医的“黑诊所”。

我县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过去近二十年里一直由县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来做,办公地点先是在原卫协会,后搬入卫生监督所内,监管人员多时

六、七人,少时

二、三人,与卫生监督所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因此,我县卫生监督所一直未能按上级要求实现全面综合执法。县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在过去的监管工作中,曾先后按照中、省、市的安排部署实施了多次打击非法行医及规范执业行为方面的专项整顿,以打击无证行医为重中之重,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和手段,消灭了一大部分非法无证行医机构,在净化全县医疗市场,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近一两年来,由于人员年龄老化,退休、生病等原因,造成监管力量严重缺乏,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到今年机构改革时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工作实际处于关门状态。

从今年四月份机构改革班子调整后,我们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与县 ***联合制定了《***2011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克服人手紧张的困难,先后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市打非督导组对城区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

通过前期的监督检查来看,我县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执业范围、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及医疗质量等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9个方面:

1、依法执业意识不强,部分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法人或负责人不及时提交变更申请,不按规定时限校验,包括我们一些卫生院、卫生室,医管办催几次都不来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今后我们将严格执行这一条,超过时限不来校验的,一律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大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超范围执业,特别是中医诊所大量存在开西药处方和开展输液业务的情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这里,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要充分引起重视,回去后认真地看一下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给你核准的科目,是“预防保健”的,就不要开展医疗活动,是西医的就不要开中药,是中医的就不要开西药,挂吊瓶。有一部分县级医院退休人员利用一个执业医师证在一个医疗机构挂名领钱,自己却在另一个医疗机构坐诊,其行为就是非法行医的帮凶。还有少数妇科诊所,违规开展入宫腔内操作的项目,我也再次给你们敲个警钟,坚决不能再搞了。

3、普遍存在医务人员配备不足、资质不符,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现象。比如,一些人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提供一些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的证件,蒙混过关,取得许可证,而实际上是自己在具体开展医疗活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挂羊头,卖狗肉”。再比如,很多诊所本来就一个人,但以为自己是“全能冠军”,看病是他,配药是他,打针还是他,最后,出问题的肯定也是他,当然,被处罚的一定是他。上述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外,还有一些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内科大夫开展外科业务,或者内科大夫开展妇科业务,这种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界定,也要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规范,消毒制度落实不到位;如医疗废物无交接登记,未毁型分类存放,不按要求消毒,无专人收集,医疗废弃物自行处理,这种情况在我们检查中随处可见,比比皆是。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医疗废物的处置方面,可以说,已经让大家整改了十几年了,但大家到底怎么整改的,条例执行的怎么样,谁的小名谁自己清楚。

5、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重视,不登记,不报告。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医疗机构连最起码的门诊日志都没有,或门诊日志记载不清,没有症状,没有诊断,更别说传染病登记本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一个字,怎么发现传染病,怎么报告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大家学习一下: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处方和门诊日志缺项、漏项严重,记载不清。诊疗程序不规范,该量体温的不量,该测血压的不测,毫无章法。更有甚者,有的医务人员还违规出具虚假诊断证明。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引起诉讼时,患者只需要要求赔偿,而是否与诊疗活动有关系,必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把责任说清楚。如果你疏忽了一个环节,少写了一张文书,如没有留处方、没填门诊日志,没写转诊单等一个很小的失误,可能就会导致你要负很大的责任,结果就是要赔很多钱,我们的一些医疗机构在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比如,前几年接官亭卫生院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本来在诊断、治疗、用药等大的方面基本没有问题,但就因转院时没有开转院单或者没安排医护人员护送等细节工作没到,违反了诊疗规程,给患者家属留下了口实,赔了钱。对乱开诊断证明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此造成延误诊治,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个别卫生院没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使用没有资质的人员违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现象。一方面,部分县医院、中医院、妇保站等医疗机构的退休人员,以自己名义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租借给其他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营利活动,每年收取6千至1万元不等数额的租金,自己有到药店或别的医疗机构坐堂行医,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尽管国家目前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有所松动,但我省还是实现的一点注册,因此,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仍然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另一方面,对非法使用有资质人员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非法无证行医现象依然较多,包括租个门面大摇大摆的干的,偷着在偏僻地方和在家中搞的,像老鼠一样的江湖游医,还有药店的坐堂医等。虽然在座的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但从机构的角度来看,基本上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们在检查中,你们当中也有人给我们说,你们为了拿证要交办证费、校验费等,而那些无证行医的却啥费都不交,人家一样也在看病,也没有见你们把人家怎么样。我在这里很负责任的讲,你们完全不必有这样的想法,诚然,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来,我县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力度明显不足,有证的和无证的一路之隔,甚至是门对门的现象的确存在。但是,凡事就怕认真二字,今天的会议,就是要给诸位表明一种态度,我们下一步将要重整旗鼓,统一行动,下决心出重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绝不会任那些黑诊所、黑医生逍遥法外。另外,一旦出现医疗差错事故,对合法机构和非法机构的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合法机构基本上就是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非法机构既要负刑事责任,还有承担民事责任。就在前几天,我县一个村的兽医就是因为给人注射青霉素过敏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且已将当事人控制。按照《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包括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我还有着重说一下药店非法行医和采血的问题。对于一些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只允许你买药品,而不允许你开着诊疗活动,如果要开着诊疗活动,必须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严禁开展诊疗活动,否则,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有少数药店没有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且使用无专业资格的人非法对群众进行采血,进而使用一些欺诈手段推销自己的药品,谋取暴利,对这种行为我们也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1、医德低下,金钱至上。一些医疗机构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受利益驱使、背弃医德,对就诊人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彼病说此病,做一些与疾病无关的辅助检查,开大处方或用一些无治疗意义的药物,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医患个人防护,未经分类、消毒处理随意外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

2、法律知识贫乏,依法行医意识淡薄。部分医疗机构及人员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学习,不掌握,甚至就是法盲。表现出来就是依法行医意识淡薄,不经许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使用非医师行医。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规范,无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组织 ,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

3、处罚力度不够。由于人员、体制等众多方面的原因,我县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显得缩手缩脚,下手偏软,处罚缺乏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严把许可关。按照全县《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我县个体诊所总数不超过***个,而现在实际有***家,已经远远超出了规划数,今后,要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采取优存劣汰的方法,逐步使个体诊所总数达到规划的要求。首先要严把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关,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制度,对关键项目变更实行现场审核。其次要严把校验关。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管理不规范、医疗服务质量投诉多、存在问题多的机构,要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医医疗机构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针对医疗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能知法、懂法,从而守法,做到警钟长鸣,今天的培训也就是这项工作的内容之一。一方面要开展以创建“规范诊所”为主要内容的创优活动,宣传并扶持医德高尚,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低廉的医疗机构,使其脱颖而出,成为大家学习的模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的作用,及时查处曝光医疗机构的违法案件,通过“抓二头,带中间”的方法帮助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广大医护人员的操守观念和法律意识,健全内部医疗安全的各项控制组织和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监督的约束机制。

(三)强力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行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负起管医院的责任,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个体医疗机构,谁违法,就打击谁,一视同仁,绝不姑息迁就。一是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全方位覆盖,彻底取缔,再掀打击非法行医新高潮。会后,各卫生院和卫生室要按照***确定的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和***号文件确定的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单位的职责,切实负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摸清辖区内非法无证行医人员的底子,认真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积极主动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通报非法行医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主导下,加强部门联动,扎实开展打非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卫生院要对发现的非法行医机构下达《责令停业告知书》,并在人口集中的地点张贴公告,告知群众非法行医人员姓名、机构名称、地址等事项。如卫生院发了《责令停业告知书》仍拒不停业的,经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后,需要县卫生局查处的,应及时报县卫生监督所。各卫生室负责人也要切实负起社会责任,认真做好非法行医线索的报告、追踪和配合查处工作。二是全面规范合法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以严肃处理使用无资质人员行医、超范围行医、医疗废物乱处置、消毒制度不落实、传染病疫情不登记报告等违法执业行为重点,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力争使我县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方面在短期内能有一个明显的改观。本次会后,各医疗机构要以这次会议为节点,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彻底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限10天内整改到位,既往不咎。之后,卫生监督所将迅速开展监督检查,对整改不积极,不彻底,或应付差事的,已经检查发现问题,我们将依法按照处罚上限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四)规范服务行为,重塑医疗行业新形象。我们这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要求给大家制作了载有本人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的胸牌,今后,只要上岗工作,必须佩带。下一步,我们还将根据《陕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分类统一全县医疗机构的着装,给全县人民展现我们医务工作者的崭新风貌。

最后,我再对这次培训班的纪律提两点要求:一是要注重培训质量。培训过程中大家要端正态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不图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二是要严明培训纪律。必须保持课堂纪律,培训期间关闭手机,严禁随意走动,杜绝晚来早走,中途溜号,派人顶替等现象发生,尽量少抽烟或不抽烟,为培训工作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

同志们,让我们以本次培训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品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努力为全县人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合理的医疗服务,再造***医疗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二〇一一年***月***日。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讲话

培训班学员讲话

培训班动员会讲话

培训班开班讲话

新闻宣传培训班讲话

《医疗机构培训班讲话.doc》
医疗机构培训班讲话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