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管

2020-03-03 06:26: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管

摘 要 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电子商务不仅带来贸易手段的变化,也向政府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对海关监管工作提出的挑战为契入点,探讨了中国海关面临电子商务挑战的对策思考。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海关;监管

作者简介 龚震,男,淮安海关

网络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作用,促进了围绕信息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技术转移、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发展网络经济已经不单纯是一个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商务模式的选择问题,而是适应国际经济变化,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随着入世对国民经济的深刻影响,网络经济将得到飞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电子商务不仅带来贸易手段的变化,更促进经济结构和商业运作方式的变革,为企业发展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也向政府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国际电子商务的监管就是当前海关现代化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按照世贸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简单地说,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电信、银行及各类企业和数以亿计的个人用户,都已广泛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网络经济的一种模式,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特网的兴起和普及应用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贸易代表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近4000亿美元。联合国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的三分之一将以网络贸易的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将构建起全新的贸易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不高,金融体系支撑不足,并且缺少既精通业务又能熟练应用电子商务的复合性人才,开展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尚不完善,亟需加快发展,迎头赶上。另一方面,至2001年底,我国计算机社会拥有量已超过3500万台,网民达到3370万人,上网计算机1254万台,已有各类网站近30万个,其中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性网站超过4000个。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将超过100亿元,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互联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中国作为世贸成员面对一个完全开放的贸易环境,中国厂商要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中,必须紧随中国信息化战略发展步伐,积极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准备应对以技术标准化为代表的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并充分发挥和利用电子贸易服务和手段赢得市场先机。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改造传统产业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因其对全世界的开放性,也使国家各项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海关监管工作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货物贸易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首先,有形商品的物流形态与传统贸易没有本质区别,实际进出口货物仍处在海关监管之下,只不过其他交易环节,如询价、订货、签订合同、保险、运输、支付等均可在网上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书面文件都被电子数据取代,形成所谓的无纸贸易。实物最终还要从输出国运抵消费国,但对电子数据进行改动则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使得无纸贸易“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例如,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曾成功侦破一起涉嫌低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走私大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子邮件与境外商家洽谈生意,并将原始资料删除,之后采取欺骗手段,低报价格,偷逃关税76万元,案值570万元。此案最终因与境外商家取得联系得以破获。该案警示我们:如果境内外走私分子联手进行网络走私,类似案件的侦破将会困难重重。其次,对于音像制品、软件、网上服务等原来依靠有形载体的无形产品,因为互联网本身就是可以实现这些产品交付的载体,因此交易的全部环节可以脱离传统方式而转向使用电子方式。随着互联网带宽的增加,非物质化的产品也将增加。这类无形商品交易形成的物流其实就是一种信息流,交易的资金流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已经看不见货物在关境上的进出,资金在银行间的流转。这种几乎对海关“屏蔽”的电子商务交易,海关的监管难度更大。某公司曾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3批服务软件,从合同上看,进口价值较大的软件部分是经互联网授权下载的,向海关申报的是仅占合同金额较小的实物资料和介质。此案如在合同中未注明支付互联网下载授权费用,海关如何监管?同时,现行关税条例对无形商品未随有形商品进口,海关如何计税未予明确,又出了一道监管难题。第三,对于那些有形实物和无形的驱动程序相结合的商品,如数控机床、数码相机等,电子商务对其无形部分的影响也是一样。

2、电子商务加速全球化进程的同时也让税收征管漏洞百出。无纸化和无国界的电子商务将无形商品和服务从生产端直接送达客户端,导致海关等部门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方法成为空中楼阁,现有的税收源泉监控手段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电子付款和加密技术也让纳税主体无法确认,客观上进一步促成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同时征管技术总是滞后于电子商务应用技术,更使依法治税显得苍白无力。目前海关实际是放弃了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此外,跨国公司之间的许可贸易与互联网的结合,也给税收管辖提出了新的难题。如某跨国公司分布在全球的子公司在其总公司购买了软件公司的复制许可授权之后,就可以合法地通过其全球连通的内部网,从总公司的服务器下载软件。这种情况,从软件公司的角度看,是合法授权使用;可是从各子公司所在的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却是对当地税收法律的规避。

3、电子商务渐成走私避风港。电子商务激发税收竞争的属性,使跨国公司大多在避税港设立虚拟公司,设置一个服务器甚至一个主页就可进行贸易;表面上看公司远离客户,其实不过是鼠标点击的距离。游走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凭借无形的交易实体,任意修改的合同,匿名的支付系统,其交易过程和结果都不会给海关留下追踪的痕迹,走私和反走私的斗争日趋激烈。电子商务贸易量的迅猛增加,电讯和交通的不断创新,又使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转速度变得十分惊人,海关监管工作愈显被动。但当海关对电子商务走私违规情况进行处罚时,却发现执法依据的空缺,如某海关侦查分局查获一起利用电子商务走私进口专利技术案件,案值250余万元,对其进行估价征税时,海关发现唯一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在这个案件中,互联网本身就是实现产品交付的载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专利技术似乎无从估价计税。而且,互联网是个高技术的产物,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与手段的变化,可以汇集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资源,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轻易实现;而各国海关监管法规、关税条款既详细又准确,既缺少灵活性又互不兼容,作出任何变动都需等待漫长时间,海关监管显得步履蹒跚。

4、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严峻考验。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盗版侵权现象仍较严重,电子商务使得软件出版物盗版、专利商标及服务内容侵权的进行更加容易。利用互联网越境下载,是世界各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课题。

5、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安全保障问题逐渐突出。以海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国际电子商务的时间较晚, 2001年推广应用的“电子口岸”才使监管工作从被动适应图生存走上主动利用求发展的道路。但是,众多信息技术设备生产企业给“电子口岸”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标准,由海关牵头推广应用的“电子口岸”涉及管理部门众多,对技术标准的统一性要求模糊,使这一优良口岸在未来发展道路上有可能形成技术、数据交通障碍。同时,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海关电子申报系统,无法实现物理防伪,其安全保障能力未经严格考验,随着电子商务及无纸贸易的蓬勃发展,“电子口岸”与互联网无缝联接后,电子报关数据的安全隐患便显而易见。

6、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问题时不我待。电子商务涉及网络管理、金融结算、多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众多方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管理中条块分割,不少政策规定相互冲突。当前电子合同、网上交易、监管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都需早日纳入立法规范中有序利导;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单就一个“电子口岸”仅凭海关单方努力也难有大的作为。

7、税种争议尚无定论。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例如,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像制品,交易所得是作为销售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或者服务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至今,各国尚未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三、中国海关面临电子商务挑战的对策思考

1、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及法律修正工作。新《海关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在法律上承认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可是支持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既没有书面合同、发票,也没有经办人、法人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加密电子签名也没得到法律普遍认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金融电子化还给《票据法》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票据法》认可的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签名或盖章。根据关税条例相关价格条款,海关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票据”能否作为完税价格的采信依据就出现了法律问题。如果海关牵入电子商务监管争议,单凭《海关法》对电子数据报关单的规定尚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国际贸易法规、《票据法》等有响应的法律依据,在确立了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解决了电子文件在书面文件中的地位、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以及能否作为物权凭证等问题以后,电子商务的基本环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海关法》的规定也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制定,着手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又与国际接轨的法规、制度和办法。在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海关监管只能做到尽量不违背现行法律,目前情况下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故而海关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趋势有一定认识,才能避免今后的执法风险。中国海关还要对现行《海关法》中一些条文作出更详尽的解释,例如“海关监管货物”的传统定义一般是指有形商品,新《海关法》的附则并没有将其涵义延伸至目前电子商务中已普遍交易的无形商品概念上。相关立法解释应予弥补,为海关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我国税法设计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如果持续实行零关税,将使发展中国家失去保护民族工业的一项最有效的手段——关税保护屏障。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对电子商务征税,首先技术难题仍未克服;其次对国家财政起不到显著作用;再者又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但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取向、税种配置、结构设计和征管体系等具体问题已经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面前。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决定了税收征管的国际化趋势,当前还要考虑增加关税部门的国际协作职能。未来,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与反征管很大程度上将是智力、技术、效率与速度的对抗。对国际电子商务征税需要把握:一是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货物贸易税率;二是使网上税收制度网络化、透明化,便于使用和查询;三是网上税收必须简便易行,便利于征缴双方;四是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国际化,避免双重征税和各单独关税区管辖权的差别化。

3、国家甚至广泛的国际组织要强制规定电子商务集成化支撑服务体系涵盖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资信、海关、商检、税务等各项服务内容。要在国际商业网站上强制附加关税征收内容,并链接电子商务支付网关,只要进行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这些关税内容就能即时、永久地附着于交易内容上,并启动税款自动支付功能,实现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与海关税收征管的捆绑式运作。

4、多年来,世界海关组织一直在为海关编写EDI电子数据标准,中国海关借助这种标准促进了电子数据交换和海关领域中的电子商务监管。目前世界范围内应用的电子商务标准包括: EDI标准、识别卡标准、通讯网络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涉及到我国的标准约1250项,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采用了很少一部分,这势必影响、拉大和国外的差距。在电子商务应用上我们可以允许落后一点慢慢赶上,但在电子商务监管上我们必须与世界发展水平同步,这是主权问题;所以说中国海关必须成为中国最有特色、最有效率的监管部门。此外,电子商务总能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海关要实现监管目的则取决于通关管理集成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专家型管理者对技术的掌握程度、技术淘汰速度、技术标准选择的前瞻性以及安全性能。其中技术淘汰速度是海关管理系统的致命弱点,技术淘汰速度对于网络而言,就如同网络本身的速度,因此,可升级和可扩展是对海关电子商务管理系统的最基本要求,同时,系统的升级要有一定的超前考虑,为今后的工作留下一个好的“接口”。安全问题是目前电子商务最为关注和最难解决的问题,海关“电子口岸”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加密算法、数字签名和认证系统等技术基础上,切实保证海关对初始电子数据监管的真实有效。

5、发展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支付性电子商务。促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管理部门实现商务管理电子化,形成电子商务共管机制。同时,各监管部门在制定电子商务管理政策法规时,要邀请跨国公司参加技术性会议,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海关与商界要携手合作,强化对共同目标和共同责任的认同,寻求监管与便利的平衡点,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加快电子政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适应电子商务和无纸贸易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

6、在电子商务的内容管制问题上,美国提倡自律,由于中西方文化生活背景、伦理道德理念的差异,我国不能盲目照搬美国的做法,境外电子商务中一些畅通无阻的反动政治、宗教内容,暴力、色情、不良文化等有害信息必须接受海关等部门的严格管制;同时,又不要因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手段妨碍国际间网络的正常使用与交流。因此,海关从自身职能出发进行网上巡逻、监督、规范网络经济秩序的专门机构亟待设立,并与网络警察、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网上案件发现和巡查机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比较小,但发展极为迅速,重视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势在必行。一个WTO让我们苦苦等待了几十年,才盼到出头的这一天,一个eWTO(电子商务)就摆在了面前,我们错过了一个时代,不应一错再错,国内企业以及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握机遇,充分用好管好这种全新的贸易模式,顺应世界经济潮流,将信息化与开展电子商务这本应两步走的阶段一体化实现,并最终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的电子商务运行管理体系,以推进我国信息化与世界同步。

北京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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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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