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修改

2020-03-03 06:50: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项目建设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竞争择优、科学监管的原则,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信息化发展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入股等多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信息化项目已落实到位的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信息化项目投资的30%核定,主要适用于信息化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信息化发展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等。符合入股条件的实行持股经营。

第五条 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负责

1 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和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是信息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经信委是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参与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确定;

(四)审核并按资金管理程序下达信息化资金;

(五)会同省经信委对信息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经信委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信息化资金分年度、分领域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根据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确定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信息化资金的预算建议和分配计划;

(四)负责信息化资金项目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将

2 目标责任制落实到相关市、县和企业、事业单位;

(五)负责信息化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信息化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纳入本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一)信息化建设推进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重点推广项目,三网融合、宽带网络重点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重点平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民生领域重点信息化项目等。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主要包括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重点领域及服务业应用需求的软件与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嵌入式软件、管理软件、软件服务外包和动漫游戏等项目。

(三)电子信息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五)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六)信息化及网络与信息安全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及网络与信息系统顶层设计,安全制度体系建设,政府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检查及风险评估,政府机构和社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监察监控能力、应急能力、灾备能力建设等。

(七)国家信息化项目的配套资金。

(八)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申请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项目需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

(三)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

(四)企业自筹资金证明;

(五)企业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化资金公告、申报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确定年度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申报要求,并通过部门信息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凡符合年度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化资金使用申请:

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经信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经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经信委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信息化项目、中央直属大型企业信息化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应根据年度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省经信委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信息化资金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评审小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咨询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年度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有关县。

第十六条 信息化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信息化资金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向同级经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各级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化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经信委要对年度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在提交下一年度信息化资金分配计划时一同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委应当于每

5 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对列入年度信息化资金投资计划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经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目标责任书》,保障信息化资金项目按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信息化资金的信息化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工期等内容完成项目,并使项目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信息化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经信委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经信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信息化资金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独立评审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

验收时,企业应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主要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实现情况,同时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信息化资金项目实施和信息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信息化资金项目

6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资金的用途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确需变更信息化资金用途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信息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具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信息化资金行为的信息化资金项目单位,除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信息化资金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动态监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文件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修改.doc》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修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