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复习资料

2020-03-02 23:16: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指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法律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是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①主体合法②内容合法③程序合法④救济有道 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原理 (1)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原则。 (2)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这里可能出大题)

其 基本的涵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具体内涵:(1)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3)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4)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5)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3)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特别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率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规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A)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B)有关教育的法律:《教师法》199

3、

10、31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义务教育法》198

6、

4、12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职业教育法》199

6、

5、15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 199

8、

8、29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 1980、

2、12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 (C)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D)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E)地方性教育法规;(F)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G)司法解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渊源。 (5)我国教育法律的体系:P30

①.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②.包括:(A)教育根本法(B)教育基本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6)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辨证关系【重点内容】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A)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B)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C)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D)教育法的运行和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⑥.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⑦.教育以汉语言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2)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它与学位证书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学士、硕士、博士)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4)、教育投入的体制? 具体而言,对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保障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5).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 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可见,《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对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具有重要作用。 (6)教育条件保障

①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②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③发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8)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特征: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为前提2)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9)不按照预算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资格的要素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要素: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4)教师的工资待遇制度

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①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与行政处分②行政违法和行政诉讼不当③教师违反行政管理法④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2)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①总体方向: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根本途径:高教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③目标: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文化技术的任务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高等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5) 不同的学位取得的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学士(4-5年):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2-3年):

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工作的能力。博士(3-4年):

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个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专科(2-3年):必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具有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6)我国高校设立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7)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 答:《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8)高等学校的权利:①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利(A招生权(B专业设置权(C)教学自主权(D)科研与服务自主权(E)海外交流自主权(F)内部人事管理自主权(J)财产管理自主权②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9)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

除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权力外还享有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研研究和学术交流④接受公正考核

(10)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11)高校教师的聘任原则 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12)高等学校聘任合同

是校长与受聘教师本人签订的聘任合同。合同类型:定期;无定期;阶段性

(13)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力

①课余可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减学,但不得影响学业②可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但符合法律法规,服从校领导管理。

(14)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5)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违规招生:由教育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与行政处分;②违规收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且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与行政处分;③校舍危险产生后果:校舍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④违反财务管理纪律:按照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给与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6)高校教师违反《高教法》的法律责任: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教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教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③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上和申报职称、奖项上,以及申请教师资格上。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2)职业教育立法宗旨:

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3)立法依据:《宪法》;《劳动法》;《教育法》 (4)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A.在进行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育教学内容等重要教育决策时,应听取经济部门、产业界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与建议;B.要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实行教育、科研、生产相结合,成分发挥教育多方面的功能;C.要坚持劳动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注意实践教育,强化技能训练;D.应当积极发展校办产业, 校企结合,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后劲)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5)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企业应按职业教育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承担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经费。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的概念和特点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特点:1)强制性 2)全面性 3)权力性 4)公共性 (2)我国义务教育的渊源

1)宪法 2)义务教育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我国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

1发展基础教育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义务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享有法律权力和应承担法律义务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个人(适龄少年、儿童 (5)修改教育法的主要原因

1)政治体制改革 2)经济体制改革 3)出现新情况 4)乱收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

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担负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2)实施素质教育,规定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3)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 5)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6)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2)民办教育的特性和法律地位

1)公益性是其不同的组织共有的特性 2)应具备法人条件 3)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2与公办教育主体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4)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俩种类型

1)捐资助学 2)集资投资办学(要求合理的回报)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特征、

①概念: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②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3)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①.事后救济原则;②.救济主体法定原则;③.正当程序原则。

(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是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渠道得到救济以及每种方法、渠道在整个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民事救济。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民事诉讼。 (5)申诉和教育申诉的概念

①申诉概念: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②.教育申诉概念: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6)教育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1)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2)被申诉主体:是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3)申诉范围: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c.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4)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的内容包括:a 申诉主体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B.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C 申诉要求。D 申诉理由.。E 附项。(5)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诉主体的不同而不同。(6)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隶属管辖。B 地域管辖。C.选择管辖。 D 移送管辖。(7)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a.提出申诉。B 对申诉的处理。C 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7)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制度。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3)是一种行政活动 4)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 5)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6)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8)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9)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财务等不服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拒绝颁发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证和执照 5)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拒绝履行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10)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征:1)诉讼前提的特征性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依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示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2)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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