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缺陷

2020-03-03 08:43: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版GMP认证检查缺陷 主要缺陷:1条

现场检查时企业仅对201101002批次20%的人血白蛋白进行了持续稳定考察留样,其他制品没有持续稳定考察留样。企业稍后重新制定了稳定性考察方案,其他批次人血白蛋白及其他制品拟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公司对原料、中间品和成品稳定性考察欠规范,如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原液、半成品的储存期确定,企业以三批成品合格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所确认原液、半成品在储存期内是否合格;新生产区试生产成品的稳定性留样方案不合理,仅选择性留样部分产品。

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一般缺陷;21条

1、物料取样间和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查所使用的消毒剂未除菌过滤处理,无菌检查空调系统每次使用后停机,不易保持空气清洁度。

依据: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2、轧盖、洗瓶等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关键控制参数不清楚。

依据: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3、进入洁净区三更使用的乳胶手套经高压灭菌后发生粘连,公司在更衣程序中要求戴两次手套,非常困难,不能达到洁净目的。

依据: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4、部分物料的管理欠规范,如原老厂区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包材等剩余包装材料未及时处理,仍以合格物料标识;熔浆生产区检测间内冰箱内有14瓶液体(0.9%灭菌氯化钠)无标识。

依据: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5、对物料储存期有效期的文件规定(SOP-03-12-2005)欠合理,在储存三年后进行复检后未规定有效期。

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6、对生产洁净区和无菌、微生物检查实验室的静态检测沉降菌项目百级区平皿数只有2个(国家标准为最少14个)

依据: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7、对试生产三批人血白蛋白的检验钠离子项目不合格的偏差报告分析欠合理,中检院检验不合格,自检合格,公司分析原因认为时仪器精度问题,准备更换新型号仪器,而未对造成检验结果偏差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新购仪器尚未到位。

依据: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8、丁基胶塞(湖北华强,201011001)生产日期为2010年11月,有效期为3年,但企业货位卡及检验报告单中实际效期从入库日期2010年12月28日计算。

依据: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9、分装车间洗瓶机注射用水未取样监控。

依据: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10、注射用水检测原始记录中11个项目检验均由一人统一代签,无法追溯实际检验人。

依据: 第二百三十三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11、注射用水系统阶段趋势分析中未统计2010年10月5日6号取样点细菌数,且该数目达到警戒限;蛋白分离制作单元计算机控制系统确认报告中重量控制验证实验未记录加重、减重过程使用的液体名称,确认结论有加透析液操作评价,而无相关操作记录。

依据: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12、灭菌工艺验证温度记录未包括升温及降温过程。

依据:附录一第七十条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控。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

(二)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

13、除菌过滤验证中过滤器使用时限验证采取制品循环过滤10小时,制品取样检测微生物限度达标作为可接受标准,过滤器溶出物检查验证过滤注射用水仅检查易氧化物;蛋白分离制作单元计算机控制系统验证中搅拌控制验证试验仅确认搅拌转速应能随开度的增大而增大,未确认开度与转速的对应关系。 依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14、洁净区环境监控SOP规定高效过滤器检漏每年1次,而再验证及再验证延期SOP规定至少每六个月1次。

依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15、人血白蛋白浓缩工序测定蛋白泄露率,批生产记录中未规定检测蛋白波长;人血白蛋白分装过程中进行称重取样的样品,没有处理记录;产品密封性验证使用真空后,加压色水法检查轧盖后产品密封性,而在生产中用三个手指顺时针旋转凝盖,以不松动为限,缺少其他的量化方法或标准来检查密封性;生产中使用的麦芽糖称量操作,秤的精度为0.02kg,而记录仅记录整数,未记录足够有效数字。

依据: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16、人血白蛋白透析后稀释工序SOP规定,稀释至所需蛋白含量95—105g/L或190—210g/L,而生产操作时仅有一种规格人血白蛋白(5或者10g/瓶),稀释操作指令不明确。 依据: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

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17、生产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缺少溶浆罐与反应罐的搅拌速度,搅拌浆的最低高度、反应温度原始记录等运行参数,这些设备运行参数在设备控制单元设置,温度记录保存在计算机中,企业未在方案和报告中记录这些运行参数,也未对这些参数进行分析和评价。虽然生产工艺过程、反应原理、质量控制参数等与原地址血液制品一致,但企业对新建车间设备运行与制品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之间缺少联系和评价。 依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8、2010年9月,2批辛酸钠一同入库,库管员将2批当成一批号申请检验。

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19、进入灌装间人员更衣程序不具体,如:未对人员更衣过程中不得裸手接触工作服表面及如何开门进入灌装间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依据:附录一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20、对原生产地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进行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但未对洗瓶、灌装、轧盖等工序的关键参数的控制情况进行回顾。

依据: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

(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

(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21、未按操作岗位制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主要缺陷:

1 ***注射液持续稳定性调查报告数据不全,未见阶段性结论。(第239条)

2 ***注射液2011年8月留样观察出现异常后,企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评估不充分。(第253条)

一般缺陷:

1 部分培训记录归档不完整(第27条)

2 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现场维修人员有裸手直接接触待灌装的输液瓶的行为。(第37条) 3 小容量注射剂车间铝塑组合盖进入洁净区缓冲间较小。(第47条) 4 注射剂车间未专门设计原、辅料称量间。(第52条) 5 成品库面积偏小。(第57条)

6 质量控制实验室无足够的区域对样品进行处置。(第64条) 7 质量控制实验室天平存放间容易受潮湿环境影响。(第65条)

8 生产用设备、检验仪器的使用日志中无清洁、维护、维修等内容。(第86条) 9 大容量注射剂车间浓配罐清洁验证报告中清洁剂残留数据未归档保存。(第148条) 10 部分文件制定时其内容不确切、不易懂,可操作性不强。(第155条)

11 现场检查时,大容量注射剂车间***注射液灌装岗位出现异常时调查报告内容不详细;***注射液(批号:******)批生产记录中缺少清洗西林瓶的注射用水水压、温度和清洗时间。(第175条)

12 ***原料留样未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第225条)

13 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人员对培养基的接收记录内容不全。(第226条)

14 悬浮粒子监测操作规程中当悬浮粒子数据超限时未详细说明需采取的纠编措施。(附录第12条)

15 冻干粉剂车间洁净厂房验证报告中A+B洁净区气流方式烟雾试验相关视频未保留。(附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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