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9:45: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
一、申请初审
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
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
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
(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三)动物隔离场所;
(四)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动物诊疗场所
(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
五、换发新证
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六、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事关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先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一律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对全县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存有防疫消毒措施不落实、污染严重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无证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一经发现,通知整改,督促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关停,必要时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对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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