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20-03-03 01:01: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公司职工的聘用、试用、调迁、解职、服务、出勤、给假、培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办理。

三、本制度适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调派至公司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四、本公司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聘用

一、本公司发展所需职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二、本公司聘用职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岗位或工作为原则。

三、本公司新职工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筹计划,呈报公司领导班子核准。

四、本公司新聘职工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学历,但特殊岗位(安装、抢修、驾驶、门卫等)可放宽条件。

五、外单位调入职工年龄必须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六、经理助理及各部门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学历,熟悉业务,且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现任干部学历不达标者须在2011年12月前达标。

七、本公司中层干部(部门主管),由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并公示后任命,聘期为1年。新聘任的中层干部试聘期为3个月,试聘期间工资下浮一档。

八、本公司一般职工,由部门主管根据公司核定编制数,优先聘用本部门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其他部门职工可申请聘用,但必须遵循双向选择、服从原所在部门优先聘用的原则。

九、本公司一般职工,因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落聘,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试聘,试聘期间工资降一档,试聘期限3个月,试聘后能符合岗位要求,可恢复正式聘用。不能符合岗位要求,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再试聘,再试聘期间工资降二档,再试聘期限3个月,再试聘仍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试用

一、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分别为相应岗位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合格后给予合同约定工资或所在岗位的工资。

二、职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报到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填写职工登记表,交登记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交(验)学历证书或上岗证书。

(二) 体检健康证。

三、职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品行和能力欠佳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请辞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调迁

一、本公司基于生产和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工的工作岗位。

二、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要在2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如所管理事物特别繁多,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需由原部门主管向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可适当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三、被调职工如有困难可向公司提出,但在要求未得到批准前必须坚决服从。凡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者,在接到通知的第3日起,即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并按日扣除年终奖金。在停工期间,各级领导应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劝其服从分配和调动,若再不听规劝,2个月后仍不到分配的岗位就职,则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被调职工到新岗位,如果专业不对口,执行一个月试岗期,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岗期满合格,给予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试岗期满不能符合岗位要求,则延长试岗期,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章 解职

一、职工解职分为“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二种。

二、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三、当出现以下事由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 退休。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服务

一、职工必须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职工应做到热爱企业、精诚团结,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发扬“立足市场靠质量,服务社会讲信誉,拓展市场求效益,树立品牌促发展”的企业宗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职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实行连续性轮班制生产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工作班次。

五、职工应做到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活动。

六、严禁酒后进行登高作业、现场施工、设备操作;严禁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七、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须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户表安装和抢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文明施工。

八、坚持文明生产、文明经营。工作(生产)场所实行“定臵”管理,办公室及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摆放有序。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堆杂物,不乱扔烟蒂,不随意吐痰,不乱停放车辆,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严禁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

九、严格执行与会纪律。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保持会场肃静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讲话、随意走动和中途退会(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拨接电话,通信工具必须处于静音状态,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十、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用户违章用水或窃水提供便利条件。

一、职工违章用水、窃水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均按规定追缴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严禁利用公司材料或设备为自己或为他人干私活谋取私利。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采用直接承包或转包或变相转包等形式,承揽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 第七章 出勤

一、职工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一律以签到(指纹录入)为准。凡迟到、早退者,1次扣5元,全月累计超过10次者,从第11次起,1次扣100元。由他人代签或替他人代签,代签双方1次各扣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按半天事假论处。旷工1天扣月岗位工资的20%,并取消当月年终奖金。

二、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必须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职工、部门副职由部门正职审批,部门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经理助理、副职领导由经理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外出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职工外出申请单必须于当天或第2天上报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报,作脱岗处理,1次扣50元。

四、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专心工作,一律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凡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乒乓、上网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听音乐等,发现1次扣50元。

五、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私活。一经发现,1次扣50元,如果因此而发生生产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制度执行。

六、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发现1次,扣50元,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须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发现1次,扣50元。

八、公司办公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1次扣200元;

九、工作期间不准带小孩到工作场所,发现1次扣50元;

十、全年出满勤,作为职工评先、奖励的条件之一。 第八章 给假

一、本公司例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法定假日执行(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因工作需要可指定安排值班,以加班计算。

二、职工请假批准权限:请假1天由部门主管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经理批准,请假手续于当日送交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

三、职工请假审批程序:请假职工必须填写请假单,按批准权限审批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论处。

四、本公司职工给假分下列九种: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二)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特约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申请,3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同事补办。职工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婚假: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请婚假15天。

(四) 产假:女职工生育可请产假3个月。持有独生子女证、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女职工抚育未满周岁婴儿期间,允许推迟上班时间,给予每半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五) 节育假: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职工放环可请假2天,5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可请假1天;结扎可请假10天,属产后结扎,增加产假14天;确应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原因造成计划外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的可请假20天,引产可请假40天,人流或引产加结扎的可请假50天。男职工结扎可请假10天;晚育男职工,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7天。

(六) 妊娠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休息。

(七)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死亡,可请丧假3天,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可另给往返旅程假,车船费报销50%。职工自幼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按直系亲属论处。

(八) 年休假:凡在公司(包括瑞安市自来水公司、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已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5天。

1、有下列情形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工龄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当年请年休假后再有前3项情况之一者,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期办理规定: (1) 职工年休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职工在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提出年休计划申请,由部门主管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定,每次休假不少于5天。 (2) 职工对部门年休安排不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 (3) 年休假申报手续:职工本人在休假前填写年休申请单→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应享受年休天数→按休假天数和请假批准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单报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3、其他规定: (1) 选择连续年休假期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2)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未安排职工年休的,公司一律不发放经济补贴;如果因部门原因造成职工应休未休的,由部门在各自年终奖中予以发放经济补贴。 (3) 年休假期间职工应保持通信顺畅,重大紧急情况应无条件回到工作岗位,公司给予补假。

五、职工上述假期的工资扣发规定:

(一) 事假:职工请事假,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事假10天以上,取消当月年终奖金。如工资额度不足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有)等,则在下月工资中补扣。

(二) 病假:

1、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内。工龄10年以下的,1天扣日岗位工资的40%;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的,1天扣日岗位工资的30%;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1天扣日岗位工资20%;年终奖金按日扣除。

2、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上。发病假救济费:工龄10年以下,发岗位工资40%;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发岗位工资50%;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发岗位工资60%;年终奖金按日扣除。病假6个月以上复工,需试工1个月,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工期间发病请假按连续病假处理。

(三) 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本公司职工请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岗位工资照发,年终奖金按日扣除50%。

(四) 产假:职工请产假,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补偿金,公司不再发放岗位工资,年终奖金照发。

(五) 年休假: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照发。

六、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加班,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假。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以每半天15元为基数(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晚上加班分别按300%、200%、150%发放加班工资。实行值班制的部门统筹考虑每晚发放值班费为45元,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值班每天发放值班费为50元。 第九章 培训

一、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以多渠道、多类型、多层次的方式开展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岗位技能。

二、本公司专业技术职能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办岗位培训班,确定培训日程、内容、师资、地点、教材、对象、人数等,在拟办班前半个月报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由其下发通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培训档案由其汇总保存。

三、本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外送职工参加各类岗位技能及专业业务培训。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的培训通知,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统一办理送培有关手续。

四、职工参加各类外送培训必须按时报到,不得提前离岗,培训结束按时返岗,违者按旷工论处。

五、职工参加自办培训班,必须遵守培训纪律,无故旷课视同旷工,迟到早退参照上班考勤制度执行。

六、职工参加外送脱产培训不能结业者,培训费用自负。外送培训时间超过2周以上,培训结束5日内要写出培训总结送交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完成,扣工资100元,延误时间或没有认真总结,扣工资50元。

七、本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成人继续教育,职工应在参加学习前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习期间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经电子注册、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本科、大专、中专毕业证书,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同等学历第二专业不予奖励。 公司鼓励职工参加下列专业类别的培训学习:工程类、工程经济类、财务类、人力资源管理类等。 职工参加由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的各类学习、培训、考核取得各种证书的,至少要为公司服务一定时期,最短服务期限如下:本科、建造师6年,大专、项目经理5年,中专、六大员4年。如最短服务期限未到公司要求调离公司,需全额赔偿原报销费用和学习时间工资、补贴总额,还要按学习层次返还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其标准为本科、建造师15000元,大专、项目经理10000元,中专、六大员5000元。

八、受本公司委派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职工,培训、学习期间岗位工资照发;因职工本人要求并经公司批准脱产学习和培训,1个月以内岗位工资照发,年终奖金按日扣除,超过1个月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第十章 考核:

一、职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三种。

(一) 试用考核:聘任人员试用期满应参加试用考核,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部门认为不符合录用约定的,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处理。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交试用期间的心得报告。

(二) 月度考核:

1、部门主管每年初应制订本部门职工考核办法,对所属职工当月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对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职工假勤奖惩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三) 年终考核:

1、公司于次年1月初对职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2、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职工进行考核,应参考月度考核记录情况及假勤记录,填具年度考核汇总表。

二、考核期限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职工有以下情况不得参加年终考核:

(一) 正在试用人员。

(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离开本公司,当年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者(不包括试用期)。

(三) 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四) 请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年终奖金的加发和减发。

(一) 职工在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1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记功1次加发年终奖金30%。

3、记大功1次加发年终奖金50%。

4、以上各项以次数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 职工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记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3、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4、以上各项以次数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五、岗位聘任期限未满1年者,其年终奖金按月数比例发给。

六、职工和中层干部的年终奖金根据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兑现的奖金按相应系数发放。 第十一章 奖惩

一、本公司职工之奖励分为“年度职工特别贡献奖”、“金点子”奖、“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年度职工特别贡献奖”、金点子”奖或“记大功”:

1、对本职工作有重大创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工作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重大损失者。

4、在恶劣的环境下,冒生命危险恪尽职守者。

5、为维护企业声誉和职工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者。

6、研究改进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本职工作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重大临时紧急任务能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㈠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本部门工作有相当成效者。

3、服务文明、周到、耐心、细致,堪称全体职工楷模者。

4、为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在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彰的。

5、在优质服务、安全生产以及行风建设等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6、管网爆管紧急抢修,使停水时间明显缩短者。

7、修旧利废工作成绩显著者。

(四) 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如见义勇为等,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二、职工之奖励,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2次等于记大功1次。

三、职工连续3年被评为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工资上浮一档,享受年限按以下公式计算:享受年限=n-2,n为连续公司先进年度数。

四、职工之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分别予以惩处。

(一) 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采用直接承包或转包或变相转包等形式,承揽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

2、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或经常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兼职业务;或借病事假名义搞第二职业者;或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牵制大量精力,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者;或利用公司材料或设备为自己或为他人干私活谋取利益者。

3、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意外事故,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4、品行不端,被公安机关处以社会治安处罚,严重损及公司名誉者。

5、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6、合同期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累计待岗3次者。

7、不服从公司调动工作且2个月后仍不到分配的岗位就职者。

8、公车私用导致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者。

9、利用职权收取回扣,虚报冒领者。

(二)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待岗”处分:

1、违章用水、窃水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者。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用户违章用水或窃水提供便利条件者。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聚众赌博者,对用户“吃、拿、卡、要”者”。

4、不执行公司考勤、请假制度,月累计代签3次以上者;或月累计脱岗3次以上者;或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或公车私用者。

5、无理取闹,污辱他人,谩骂同事、领导者。

6、脱岗、串岗引发用户投诉,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者。

7、安装、抢修工施工质量低劣者。

8、待岗时间2周至6个月,待岗期间按日扣除岗位工资,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不享受该季度劳保福利待遇。待岗1个月内按日扣除年终奖金,待岗1个月以上(含)减发年终奖金70%,待岗2个月(含)以上取消年终奖金。待岗期间每个工作日必须正常到公司报到。

(三)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者。

2、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3、发现违章用水行为,隐瞒不报,或变相教唆用户偷水,损害公司利益者。

4、干部滥用职权,对职工打击报复者。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设备等公司财物受损者。

(四)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缺乏工作责任心,遇非常情况,故意规避,不积极处理者。

2、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经常偷闲,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者。

3、职工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者;或月累计脱岗2次者。

4、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五) 对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应制度处罚。

五、职工之惩处,合同期内:通报批评2次等于警告1次、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应予待岗,累计待岗3次,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福利待遇

一、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等社会保障,以上保障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享有劳保用品、节假补贴、生日慰问等福利待遇,以上福利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具体额度。 第十三章 退休

一、职工到法定年龄,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应通知本人配合办理退休手续。

二、职工退休手续办毕,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工会(如有),会同欢送慰问退休职工。 第十四章 抚恤 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死亡后,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等有关待遇。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制度经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即行实施。

二、本制度如与公司以前颁布的制度有异议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所未及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事项,公司另行商议决定。

四、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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