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4:41: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领养小孩申请
送养人:
赵波,男, 1987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先锋六村二组,被领养人生父。
滕久芬,女, 199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先锋六村二组,被领养人生母。
领养人:赵子伦,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未婚,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先锋六村二组。
被领养人:赵思琦,女,2010年7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先锋六村二组。
领养人赵子伦是送养人赵波的三叔。赵子伦一直未婚,至今没有领养其它小孩。经协议,赵波、滕久芬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赵思琦过继给赵子伦为养子,被领养人也表示愿意。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被领养人赵思琦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赵子伦的养子;
二、赵思琦以父亲称呼其养父;
三、今后,上列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领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赵子伦对赵思琦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赵思琦今后应对赵子伦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赵思琦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
申请人: (签名盖章)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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