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考核办法

2020-03-01 22:40: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许昌市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4月18日)

注重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工作方法,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增强纪检监察工作能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反腐倡廉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反腐倡廉建设,完善调研工作考核体系,树立良好的工作导向,全面提高新时期纪检监察调研工作水平和服务领导决策水平。

第二条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纪委宣教调研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第三条考核方法

实行年度计分考核。每年底,市纪委对各单位调研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计分实行达标分加绩优分。各单位总分达到100分的,即为达标,具备评先资格;超过100分部分,为绩优分。按得分多少排序,作为评先依据。

第四条计分办法

1.主要领导重视、支持调研工作并深入实际亲自参与调研活动,计10分;对全年调研工作有安排并形成文字的,计10分。

2.县(市、区)纪委宣教调研室至少有2人以上(含2人)保证在岗工作,计10分。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有专人负责调研工作,计10分。

3.认真完成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调研任务,计10分;每项成果可另加5分。

4.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调研任务,计20分,超过规定时间的不计分;每项成果可另加5分。

5.主动为中心工作服务,自拟课题,创造性地开展调研活动,每完成一项,计5分。

6.调研成果被本级领导讲话、文件材料引用或者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每项加5分;被上级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编发引用,或者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每项加10分。对同一成果多人或多次引用的最高按两次计分;成果被领导运用于专项工作部署的,每项加10分。本条适用于第3.4.5.项内容。

7.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主办或与有关部门、团体合办理论研讨会并收到较好成效的计20分;积极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按要求组织撰写、推荐研讨论文,每篇计10分,最多计30分。推荐论文被上级研讨会采用的,每篇加10分。

8.重视宣传、展示研究成果。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在中央、省级报刊(含纪检监察内部刊物)及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编印的书籍上发表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类文章的,每篇计30分。其中,中央纪委研究室刊物《反腐倡廉建设通讯》采用文稿每篇加10分,省纪委研究室刊物《反腐倡廉建设研究与动态》采用文稿每篇加5分;在市地报刊及市纪委监察局编印的书籍上发表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类文章的,每篇计20分。在许昌廉政网“调查研究”栏目上采用的,每篇计5分。以上文章被转载的,每篇计5分;多家转载的,最高按两次计分。

本办法于2010年度起试行。本办法由市纪委宣教调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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