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8:34: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7-12-13案例共享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源自最高法知识产权指导案例) 原告: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软件著作权被侵犯
原告诉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读取特殊ENG格式输出不构成软件侵权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案例观点个人分析:原告以特殊数据格式输出,意在捆绑本方数控机床设备的销售,这一行为未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始软件的保护措施,则被告一方的读取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本案确立了区分捆绑销售行为和软件保护行为,区分了格式文本输出不等同于软件本体,鼓励了交易,扩大了正当市场竞争的认定,降低了市场的采购成本。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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