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7:45: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村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组织是调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级调解组织设立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由村干部兼任。
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
三、村调委会要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村调委会成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五、经村级调解组织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要制作调解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自觉履行。
六、本村内发生的民事纠纷,须先经村级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调解情况汇报村委会,由村委会书面向乡镇政府或乡镇司法所反映调解情况,协同调解。不得未经调解直接上报,回避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疑难和跨区域的民事纠纷的受理,要与相关村、单位协同调解,调解不成的报乡镇司法所调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村级调解组织不能受理。重点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地、林木、水土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
八、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各村调解委员会应随时做好民事纠纷受理、调处、结案、转报等资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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