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顺基建材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3-02 08:31: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舟山顺基建材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上诉人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宁波龙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奕、原审宁波市伊特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舟山顺基建材供给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李琳、冯江山,上诉人宁波龙安世界贸易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宇汝斌,被上诉人吴奕的托付代理人董光品到庭参与了诉讼;原审被告宁波市伊特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舟山顺基建材供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宁波市伊特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市龙安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特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和1月17日别离签定玻璃卡纸生意合同一份;与宁波龙安世界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安信世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国贸公司)于2005年2月4日签定玻璃卡纸生意合同一份,于3月18日签定白卡纸生意合同二份、玻璃卡纸生意合同一份,于4月5日签定白卡纸生意合同一份,于4月14日、5月25日和6月16日别离签定玻璃卡纸生意合同各一份。上述十份生意合同别离约好了货品品名、标准、数量、单价、金额,合同约好的提货地址均为上海珍信有限公司,方法均为买方预付10%,货进上海库房之日起,买方应在90天内带款提货,定金在最终一批货款中冲抵。 合同签定后,服装进出口公司按约供给了合同项下货品,但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提货后均未按约付清货款。2005年10月14日,龙安国贸公司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欠款函一份,承认到2005年10月14日欠货款10325714.47元。2005年10月17日,伊特公司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欠款函一份,承认到2005年10月17日欠货款2714186.1元。 2005年11月12日,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一起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还款方案》,承认两公司一起欠款12510060.20元,分期归还,于2006年3月5日前还清悉数欠款和利息。 同日,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包装公司)和舟山顺基建材供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顺基公司)别离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许诺书》,许诺其为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的《还款方案》顺畅实行承当职责。 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一起出具《还款方案》后,仅归还了有些货款。2006年3月27日,两公司再次一起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还款方案》,承认两公司一起欠款10658826.30元,许诺分期归还,在2006年7月5日前还清欠款和利息。 2006年8月15日,吴奕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许诺书》一份,承认到2006年8月10日,龙安国贸公司尚欠服装进出口公司货款850余万元,因资金严重,恳请在2007年12月底前分批还清欠款,为确保上述许诺如期实行,吴奕许诺: 情愿以自己在龙安世界集团所持有股市及自己所具有的其它的一切公司财物作担保。本许诺在上述欠款未结清前,均不失效。 原审法院另查明:伊特公司在2005年10月17日出具书面欠款函后,到2006年12月31日分十一次共向服装进出口公司付清本公司欠款2714186.10元。龙安国贸公司在2005年10月14日出具欠款清单后,到2007年 2月15日共向服装进出口公司付出货款2552975.42元,尚欠货款7772739.05元。 别的,龙安国贸公司以暂借差旅费的方法交给服装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宁58500元。2007年12月,服装进出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龙安国贸公司、伊特公司一起归还货款100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155149.89元,龙安包装公司、舟山顺基公司和吴奕承当连带担保职责。 原审法院以为,服装进出口公司与龙安国贸公司签定的八份生意合同、与伊特公司签定的两份生意合同,均意思标明实在,合法有用,两边应依约实行合同职责。龙安国贸公司、伊特公司提货后未依约付款,应依法承当付出货款的职责,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尽管服装进出口公司与龙安国贸公司、伊特公司别离签定了生意合同,但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别离出具欠款函后,又一起出具还款方案,属债的兼并和参加,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由独自债款形成了一起债款,因而,尽管伊特公司已归还了本公司欠款,但其仍对龙安国贸公司的欠款负有还款职责。据此,服装进出口公司恳求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一起归还欠款有现实和法律根据,予以支撑。龙安包装公司和舟山顺基公司为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的一起《还款方案》出具担保许诺函,未清晰确保职责方法,依法应对两公司一起《还款方案》项下的欠款本息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吴奕许诺对龙安国贸公司的欠款以其自己在龙安世界集团所持有的股市及自己所具有的其它的公司财物做担保,因两边并未处理有关股权质押、产业挂号手续,有关质权和典当权依法不收效。服装进出口公司建议吴奕对欠款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撑。 对于欠款数额,两边经对帐承认欠货款本金7772739.05元。服装进出口公司建议的逾期付款利息,从龙安国贸公司、伊特公司榜首次出具还款方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契合有关法律规则,应予以支撑。对两边争议的王宁58500元,从根据形式上看,归于自己告贷,服装进出口公司不予认可为公司告贷,故不该从龙安国贸公司欠款中扣减。对于龙安国贸公司对于服装进出口公司未给龙安国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违约在先,龙安国贸公司有权回绝持续付出货款和利息的抗辩理由,因为两边生意合同未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作格外约好,龙安国贸公司建议服装进出口公司违约在先的理由不能建立。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诉讼恳求,有些现实清楚,根据充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榜首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则,判定:

一、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一起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货款7772739.05元,付出逾期付款利息1155149.89元(利息核算至2007年12月15日,以后利息顺延结算至判定断定的给付之日止),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龙安包装公司、舟山顺基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三、驳回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别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88731元,由服装进出口公司担负17747元,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各担负35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龙安国贸公司担负。 服装进出口公司不服上述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吴奕于2006年8月15日出具许诺书,服装进出口公司于同日承受,担保合同建立,且合法有用。

2、按许诺书的约好,吴奕应承当两类担保职责,即连带确保担保职责和典当、质押担保职责。 为确保上述许诺的如期实行 是吴奕的实在意思标明,其情愿承当 确保 职责的意思标明清楚理解。因而,吴奕首先应承当连带确保担保职责。一起,吴奕应将其供给担保时具有的安徽兴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用于主债款的清偿。

3、根据许诺书的约好及案子现实,吴奕应承当如下:(1)连带确保担保职责;(2)服装进出口公司有权恳求吴奕为供给担保的股权处理质押手续,有权恳求将其许诺规模内的股权依法变价用于清偿主债款,而且对于其间还没有向别的债款人建立优先受偿权的的产业的变价,有权优先受偿;(3)因为吴奕回绝处理股权质押手续,其应当在850万元及利息的规模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4)吴奕将许诺供给担保的安徽兴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325万元出资股权私行转让给别人,过后亦未将转让款用于归还欠款或供给质押,给服装进出口公司形成丢失,吴奕应在325万元规模内对服装进出口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该职责可以被第(3)种职责吸收。综上,恳求法院判定吴奕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判定将吴奕许诺规模内的产业依法变价用于清偿主债款,而且对于其间还没有向别的债款人建立优先受偿权的产业,服装进出口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判定吴奕在850万元及应付利息规模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吴奕答辩称:

1、吴奕于2006年8月15日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的许诺书不构成中国担保法意义上的确保。该许诺书从称号到内容都没有代为清偿、确保还款的遣词,不契合担保法对于确保的规则,根据 确保不能推定 原则,不能断定有确保性质。

2、许诺书所称的 为确保上述许诺的如期实行,我自己情愿以自己在龙安世界集团的一切股市及自己所具有的别的一切公司财物做担保 ,是吴奕本着诚笃信用原则主意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宣布的要约,情愿用其具有的公司股市、股权来担保债款人的债款,期望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其缔结质押担保合同并处理股权质押挂号。但是,至本案诉讼发生前,服装进出口公司一向未对吴奕宣布的要约作出回答。服装进出口公司上诉称是吴奕回绝处理质押挂号手续与现实不符。

3、安徽兴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325万元股权是吴奕的,不是龙安国贸公司的产业,也未设定质押、典当等他项权力。吴奕处置该有些股权,没有损害债款人利益。 龙安国贸公司上诉称:

1、服装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宁所借58500元,应从货款本金中扣减。原审判定以为该58500元属自己告贷,服装进出口公司不予认可为公司告贷,故不该从货款中扣减,属断定现实差错。

2、服装进出口公司存在先行违约做法,龙安国贸公司不该承当货款利息。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与龙安国贸公司发生含税价款总计为12491257.72元,到2007年11月,龙安国贸公司已付出了4777018.67元,但服装进出口公司仅开出了一张价税额为168909.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龙安国贸公司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根据合同法对于次序实行的规则,服装进出口公司存在先行违约做法,故服装进出口公司无权向龙安国贸公司建议货款利息。

3、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违约做法已形成了龙安国贸公司的经济丢失,其依法应予补偿或从货款中有些抵销。因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龙安国贸公司销项税以及有关的教学附加费、公司所得税丢失901405.01元,服装进出口公司应予以补偿。

4、原审法院在采纳办法中存在违法做法,超出服装进出口公司1200万元的产业保全恳求,属超支的保全产业。综上,恳求吊销原审判定榜首项,改判:龙安国贸公司和伊特公司一起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货款7714239.05元,伊特公司付出服装进出口公司货款利息91448.99元,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偿龙安国贸公司经济丢失901405.01元。 原审判定断定的现实,有生意合同、许诺书、还款方案、付款凭证、及陈说等根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承认。 联系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定见,本院以为,本案二审应处理的当事人争议问题为:

一、王宁从龙安国贸公司告贷58500元应否抵扣龙安国贸公司所欠货款?经庭检查明,该58500元是王宁向龙安国贸公司追讨货款时期分十次所借,除一张1500元借单注明是看病用外,别的借单均标明为差旅费用。该58500元属告贷债款,龙安国贸公司建议将该58500元从货款中扣减,属建议,即以58500元告贷债款抵销相应的货款债款。抵销权抵销的债款应当是清晰、断定的,因服装进出口公司否定该58500元为,龙安国贸公司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不是存在该告贷债款尚不清晰,故该58500元债款不该予以抵销。龙安国贸公司可就该58500元债款另行建议权力。

二、龙安国贸公司应否承当货款利息?龙安国贸公司称,因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就已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在先,龙安国贸公司拖延付出货款是因为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差错形成,其不该承当货款利息。生意合同中当事人的首要职责为给付货款与交给货品,两者属对待给付做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的卖方的,一起亦是生意合同的,与给付货款不具有对待给付的功用。故当事人在生意合同纠纷中,非经事前约好,不得以对方未付款为由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职责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或次序实行抗辩权,相同,也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对付款职责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或次序实行抗辩权。故龙安国贸公司不得以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回绝实行付款职责。别的,龙安国贸公司2005年10月14日出具的欠款函,2005年11月12日、2006年3月27日出具的还款方案,吴奕2006年8月15日出具的许诺书均标明,龙安国贸公司未能付出货款是因为资金严重而致,而非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龙安国贸公司对于服装进出口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在先,其拖延付款是其行使次序实行抗辩权,其不该承当货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服装进出口公司向其建议自2005年10月14日其初次出具欠款函之日起按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核算的货款利息,并无不妥。

三、服装进出口公司应否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补偿龙安国贸公司经济丢失901405.01元?本案审理的是服装进出口公司因生意合同向龙安国贸公司等建议货款的货款纠纷,现龙安国贸公司以为服装进出口公司就其已付出货款有些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形成教学附加费、所得税等经济丢失90万余元,恳求二审改判服装进出口公司补偿其经济丢失90万余元。因龙安国贸公司一审中并未就该建议提出反诉,归于在二审中添加诉讼恳求,且无根据支撑,故该项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

四、吴奕应否承当担保职责?2006年8月15日,吴奕向服装进出口公司出具许诺书一份,内容为: 我龙安国贸公司到2006年8月10日尚欠贵公司货品850余万元,因为我公司 资金十分严重,无法在原许诺的还款期限里还清上述欠款。故恳请贵公司体谅并允许我公司在2007年12月底前分批还清上述贵司的欠款。为确保上述许诺的如期实行,我自己情愿以自己在龙安世界集团所持有的一切股市及自己所具有的别的的一切公司财物做担保。本许诺在上述欠款未结清前,均不失效。 从该许诺书的内容看, 为确保上述许诺的如期实行 是担保的意图, 我自己情愿以自己在龙安世界集团所持有的一切股市及自己所具有的别的的一切公司财物做担保 是担保的方法或手法。因而,要断定吴奕供给的为何种担保方法,应根据前述表述来断定,即吴奕标明情愿以龙安世界集团的股市及具有的别的的一切公司财物(应理解为股份公司的股市及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供给担保,标明他是以其持有的悉数公司股市及股权的特定产业(相对于其悉数产业而言)为主债款供给担保,归于担保法中的权力质押担保。服装进出口公司承受该许诺书,两边之间建立质押担保关系。服装进出口公司上诉以为许诺书既构成连带职责确保担保,又构成质押担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撑。因为质押担保未按担保法的规则处理质押挂号手续,质押合同未收效,服装进出口公司对质押产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形成质押合同未收效,服装进出口公司、吴奕均有差错,对服装进出口公司的经济丢失,吴奕应在其差错规模内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服装进出口公司上诉称吴奕回绝处理质押挂号手续,形成其丧失优先受偿权,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并未供给其恳求吴奕处理质押挂号手续、吴奕回绝处理的根据,故服装进出口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撑。服装进出口公司对于恳求吴奕以许诺的产业清偿债款、对未向别的债款人建立优先受偿权的产业服装进出口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吴奕私行处置供给担保的产业应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上诉理由亦无法律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撑。

五、原审法院采纳的产业保全办法是不是恰当?原审法院采纳的产业保全办法是不是恰当,不属二审审理的规模。龙安国贸公司若以为原审法院产业保全办法不妥,可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检查处理。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榜首百五十一条、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一)、(二)项、榜首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榜首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定榜首、

二、三项;

二、龙安国贸公司如不能清偿原审判定榜首项所断定的债款,由吴奕在龙安国贸公司不能清偿有些的二分之一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假如未按原审判定指定的时期实行金钱给付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时期的债款利息。 一审诉讼费的担负按原审判定实行。二审案子受理费88731元,由龙安国贸公司担负22989元,服装进出口公司担负32871元,吴奕担负32871元。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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