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

2020-03-03 06:26: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 新余市人事局 新余市卫生局

余卫字„2006‟98号

关于组织开展卫生人才服务团活动的通知

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管委会党政办、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新钢中心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兴卫战略,大力实施卫生人才开发工程,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力度,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卫生人才服务团活动的通知》(赣卫人字[2006]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卫生系统组织开展卫生人才服务团活动,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新钢中心医院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卫生人员,组成卫生人才服务团,赴县(区)医疗卫生单位挂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服

1 务基层卫生工作和加强自身培养锻炼两项任务,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引进新技术、开发新项目,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引进新理念、拓展新方法,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挂职锻炼,丰富基层经历,积累管理经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二、对象条件

1、选派对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新钢中心医院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拔,一般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为主要选派对象。

2、基本条件。服务团成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选派程序

1、申报计划。县(区)卫生主管部门组织需求计划申报工作,研究提出拟挂职单位、所需专业、拟任职务等,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局。

2、组织选派。市卫生局根据县(区)需求计划确定拟挂职单位,组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拟派遣对象。

3、下达名单。市卫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商定挂职单位、派遣对象,向县(区)组织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下达派遣人员名单,由当地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挂任职务。

四、人员待遇

1、服务团成员下派时间一般为一年,原则上确定为挂职单位的行政副职或助理,协助行政领导指导业务工作和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2、服务团成员下派期间,人事、工资、行政关系仍留原单位,享受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在派出单位的原任职务予以保留,职务升迁、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

3、服务团成员下派时间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聘任时,视同个人到基层服务时间计算。

4、服务团成员挂职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赴县(市、区)挂职锻炼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赣财行[2004]78号)执行,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3元计发。因公出差、学习、会议等费用支出,由挂职单位负责。

五、组织管理

1、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卫生人才服务团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和监督检查。县(区)组织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派出单位要重视、支持卫生人才服务团工作,加强与派出人员的联系,帮助解决派出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与挂职单位的互访,通过卫生人才服务团工作,建立与挂职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挂职单位要加强管理与服务,及时为服务团成员提供工作及生活基本条件,大力支持服务团成员开展工作,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及技术方面的优势,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达到既帮助挂职单位提高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又锻炼培养服务团成员的目的。

4、服务团成员挂职服务一年期满时,市卫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挂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表现突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5、服务团成员挂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下派时间的,由挂职单位征求个人意见,并协商派出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组织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卫生局批准。

6、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县(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选派卫生人才服务团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活动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请县(区)卫生局组织需求计划的申报工作,经县(区)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于5月30日前将新余市卫生人才服务团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人秘科。联系人:傅强;电话(传真)6442620。

附件:

1、新余市卫生人才服务团需求计划申报表

2、新余市卫生人才服务团个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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