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读后感

2020-03-03 07:43: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乡土中国》读后感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性并不是中国所有阶层的共性,但是却是传统中国最基础的特性。 同时,又可以从乡土性这一特征延伸出一些与它有联系的基础特性:空间上的相对固定性;时间上的相对静止性;村落内人际的熟悉性;村落间人际的孤立性;判断标准的自我性。这五个要素又彼此联系,构成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特点。

与此同时,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在西方国家的土壤上产生的,因此在将其引入中国的时候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在经济学上,我们将这种引入的矛盾叫做“熵”,“熵”的引入会使打破整个系统稳定的状态,但如果管理者处理得好,则会使得整个系统向上发展,反之则会后退。而这种冲突表现中国的乡村表现得格外明显,以至于至今仍然有不稳定的因素存在。

在乡村的这种冲突主要是“法”与“情”的冲突。“法”是什么?有很多种解释,最简单的一种就是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情”是什么?简单的说就是关系。“法”与“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他们也彼此交融,法中有情,情中有法。比如说法律中对于未成人、怀孕妇女等等的规定便体现了人情。同理,我们每个人也有一套自己判断关系远近的规则,而这套规则中也多多少少和现代法治规范具有共通之处。

然而,在将现代法治引入中国乡村地区的时候,彼此冲突的因素显然多于彼此调和的因素。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中我们看到,秋菊苦苦追寻的是一个说法,而最后引入的司法解决的方式,显然并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国家司法权的介入打乱了当地关系网的平衡的状态,增加一种不稳定因素。不难想象,秋菊和村长家的关系面临的挑战。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一种差序格局的方式存在的,这种格局是以自我为中心,然后向水纹一般一波波扩散出去,最后形成每个人的社交圈子,而在这个圈子里每个人都是熟人。你会和自己的熟人打官司吗?一般来说不会,除非你下定了和他老死不相往来的决心。可是我们同时知道,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是封闭的,人们是离不开这片土壤的,因此老死不相往来是很困难的,甚至意味着世代为仇,这是不利于整个村落和谐的状态的,也是村落里的长老所不希望看到的,因此他们会极力协调纠纷。这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基本上或是“各扇两人一巴掌”,或是“劫富济贫”,或是“进行感化”的方式,对纠纷双方进行教化,运用自己的地位和高尚的品格以及邻里间的压力,缓和这种人际冲突,多年来倒也相安无事。

但是,中国的城市是具有引入现代法治的合适的土壤的,经济的发展,人际之间的交往频繁,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对现代法治提出了要求。由于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结构,每个人都可以随随便便的进来,又大大方方的出去,因此人情渐渐退让于法治。在城市里托关系办事的难度增大,成本提高,因此法律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与此同时,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使得我们希望有一定的准则约束对方的行为,综合其他因素,城市最终适应了这套法治程序。

但是,政权的统一不允许我们在中国的城市和乡村实行两套法制体系。“一国两制”要是试用在乡村和城市之间,想必会给中国带来不和调和的*。因此在乡村地区尚未存在合适的土壤前引入法治模式必定会引起冲突。

先不提法治的观点和乡村社会的基本理念、道德风尚是否不同,单单是纠纷解决程序上就产生了冲突。以前解决纠纷的长老都是村里面最具有威望的人,是通过其高尚的人格让别人信服。但是,就拿法院审判制度来说吧,现在解决纠纷的法官是一个“外人”而非“熟人”,他依靠着国家权力解决纠纷,即使村民对于纠纷解决结果不满意,一旦判决生效没有回旋的余地还要强制执行。这就像是家里人吵架,一个陌生人过来调解,然后不论吵架的人是否满意,都要按照他的意志执行,这显然让人感觉不舒服。同时,法律程序是一个不可逆的齿轮,一旦开动起来就会自己运行,人为的因素很难再施加干预,就如《秋菊打官司》所描述的,尽管村长是个善良的好人,但是一旦国家司法权介入进来,秋菊就不能再左右判决的结果。熟人社会中“情”与“法”还有其他种种方面的冲突,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在中国乡村地区表现出的“法”与“情”的激烈交锋的实质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冲突。刚刚引入法治的中国的乡村地区还处于一种被现代工业文明席卷之前的状态,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产物,这同大人把自己的世界观强加给小孩子是行不通的有一定相同之处。

但是,现在来看这种冲突渐渐有所缓和。在向乡村地区推行法治的过程中,现代法治逐步去适应乡村的特点。在一些案件中,以当地的基本道德风尚作为裁判的准则。逐渐,农村居民也接受了一些现代的法治精神。但是最重要的是,农村流动人口增多,进城务工人员也成为不可忽视的群体, 农村的土地可以在一定限制内转让,都使得农村这片土壤更适合法律的生存。

因此,距费孝通先生写成《乡土中国》之后的这么多年,中国乡村地区的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我们不得不说,多年以来形成的乡村地区独有的特色还是依然存在,但是在将法治引入后出现混乱状态的几十年后,中国的乡村地区呈现出一种向上发展的局面。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就可以忽视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逐渐从制度转移到个案之间,而个案中的冲突则可以通过法官在制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实现。

《乡土中国》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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