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2020-03-02 20:0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情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从无到有的创立阶段,加入国际组织的全面调整阶段和立足国内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新阶段。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保护是鲜少涉及的,这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其主要原因:20世纪七十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律处于空白期,各种法律法规还都没有涉及,因此急需改变这种“有法可依”的法律匮乏现象;当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就迫切需要符合社会经济需求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了等等。从中国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完善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从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等,我们可以发现:基本上形成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内,包含了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体制定,以及对此细节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此后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等等,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进一步细化,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1986—1990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刚刚起步发展期。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到1990年,经过了5年的调整准备,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这一阶段中,各个职能部门都对各自领域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所以这个阶段主要以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告通知为主。尤其在专利方面,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申请,专利代办处的设立,费用的办理,专利代理人,相关证书等各个方面都有文件规定,而这也是法规的探索期,不少专利管理的规范都已经修改或废止了。从全国层面来看,各省市的政府部门也刚刚开始重视起专利的管理,如湖南省科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都是根据国家层级的法规来因地制宜出台的,也出于暂行的初步探索阶段。在商标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围绕已经颁布的《商标法》来进行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 ,再进一步出台了具体行业的细化,如关于清理酒类商品《商标注册证》的通知,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联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等。逐步建立了一批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但是都是在刚刚试点的状态。这些准备都为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可以说1990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一系列的新举措。

1991-1996年中法律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律建设之初的景象。1990年,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开始,可以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一系列的新举措。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修订是1992年,为了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吸收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TRIPS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于2001年7月1日生效。(2008年进行了第3次修订)

2003年到2008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加深和拓展,分别加强了对专利、商标的立法工作,对专利和商标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专利保护条例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其中,在版权方面,立法着重于打击盗版和提倡软件正版化,同时也加强了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在我国加入世贸前,立法的依据主要是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入国际条约的需要,加入是世贸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成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入了立足国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新的历史阶段。始终坚持立足国内需要,在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着力解决国内面临的问题,主要围绕着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立足了国情,适应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在2009——2014知识产权立法中,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00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其中,专利类共有34条,占总数的34%;商标类24条,占总数的24;著作权法9条,占总数的9%;其他类33条,占总数的33%。可见,在这一阶段专利类立法所占比重偏多,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民对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认证的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更新,也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的,如2014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2014年2月28日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各地方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2013年11月28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13年8月1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专利条例等均是地方出台专利政策的代表。与此同时,在商标著作权的领域中也有政策的实时更新与推进。如2012年10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是根据具体的实际制定的商标认定细则。

通过制度上的主动建设、完善和配套,用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而不再是制度上被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此当中,当然包括了立法的完善,2008年修改《专利法》,正在推进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积极推进中的《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都是顺应本国的需要主动进行的。3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终于有了制度完善的自觉行为,而不再对他人看脸行事;我们终于能从自己的经验中去沉淀制度理性,按照自身的需要设计和选择规则,而不再仅仅是国外法律的移植和模仿者。

二、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原因

1.知识产权立法的范围有限。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立法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这些大的系列及其解释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和缺乏统一性的问题。这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如: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2月1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等等。针对一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也没有凸显出来,如:农业、工业等。

2.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国家级层面。由于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开始重视,因此初期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国家级层面,针对每个省市的具体现象及特殊情况还没有与之匹配的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如:1984年8月23日有,由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申请专利的优先期限》、1985年1月19日由中国专利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等,是针对当时的知识产权立法的需要而制定的,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已经失效。

4.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果方面不够理想。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不完善。此外,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主管机构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

5.立法不够主动,多是出了问题进行纠纷处理回函过了一段时间才有相关方面的立法。由于是起步晚,相关立法不完善,所以在逐步探索中。80年代以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例如“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在1987年5月28日才发布的,而之前中国专利局已经发布了相关内容的回函,地方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才意识到这方面内容的不足,这是跟世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中国也是在逐步探索中意识到了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6.法律法规的颁布机制繁琐,时间拖的久,导致普及度不够。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是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6年7月2日下发的,旨在普及人民群众对《商标法》的知识,更好的维护经济市场的协调。然而,《商标法》早在1982年就已经颁布了,时隔四年之久司法部门和工商总局才采取宣传,对于很多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的民众来说就不能及早的保证自己的知识权益。

7.地方实施力度弱,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在寻找的法律法规中,宏观层面的法律规定出台后,地方政府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出台地区的法律规章。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8.知识产权的发展有一种过度保护的趋势。例如苹果微软谷歌三星等IT巨头的IP诉讼纠纷。这些纠纷,很大程度上是意图通过IP为武器,保持或强化自己的商业优势地位,而诉讼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和司法资源,并且不但没有使纠纷停息,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到了一定程度创新能力不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增加反而持平或者削弱。因为垄断公司产生的睡眠专利。一个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对某种技术或某种产品有了垄断性。要进入它的市场,其他公司必须申请这项技术或产品的替代品的专利,才能和原公司竞争。为了抵制其他公司的竞争,原公司很有可能自己注册那个替代品的专利,不让其他公司进入市场。大家都知道,从专利到生产需要许多成本,公司不可能再花钱去生产一个和原产品差不多的替代品。所以那个替代品的专利就被闲置了,成了睡眠专利。睡眠专利占用了很多资源,也浪费了很多资源,因为更本不可能投入生产。第二个可能性较高的原因大概是研发的成本急速上升。知识产权保护越加强,规则越多,就越难申请到专利,在研发上花的钱就越多。当研发的机会成本达到一定数值,企业这种逐利的个体自然而然就放弃一些研发而投入生产以赚取更多的利润。所以反而研发指数下降了。

9.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缺少反垄断立法,作为一种合法垄断,知识产权一般作为反垄断法的使用除外而存在。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在加入世贸后,市场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企业 , 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经验和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向国内企业发出颇具威慑的挑战,知识产权问题正使不少国内企业面临尴尬。比如日本丰田起诉吉利汽车商标侵权事件、美国强生公司与浙江康芙娅公司的商标纠纷,还有在2002年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 100 多家数字化视频光机生产企业与日立 , 松下, 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 6 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 6 C”联盟签署了协议,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数字化视频光机要向“ 6 C”联盟缴纳 4.5 美元的专利费,以此结束了旷日持久的“数字化视频光专利纠纷”。这一系列的纠纷,均体现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被动地位。

三、应对之策

1.扩大知识产权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加大各省市级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使立法“本土化”,更具有实用性。

2.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经验。环顾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建设的情况,有不少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发动了全国各方面的力量。其“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

3.加强对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这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民众彻底改变了漠视侵权的行为和企业真正重视了专利、发明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深远的影响。更新观念,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保护的投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队伍。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

4.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即一方面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对部分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实施监禁或有期徒刑等。

5.知识产权手续的简化。在法律出台的知识产权层层审查中,知识产权持有者往往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不法分子会趁这个时间进行侵权行为,所以尽快的申报审批知识产权是对人民受益的,也是加强法律的权威性所在。

6.不同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知识产权涉及众多部门,光是靠独立部门就自己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是不够的。比如司法部和工商总局;专利局和财政部都已经有了相关的联合出台的规定,但是还有许多层面需要联合处理,这样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

7.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8.积极推进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宏观法律政策,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9.在强调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同时,也不可盲目、冒进的对其进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还是在于让社会经济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大前提下平稳发展,若对知识产权过于呵护,可能会造成科研成果得不到共享、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分配的后果。所以尽管知识产权具有正当性,但若超过必要保护尺度,反而会动摇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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