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政策

2020-03-02 23:58: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5年国家新出台的财政税收政策一览表

一、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1、2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规范了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2、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了实施意见。

3.2月25日,财政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4、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规范资金分,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

5、1月23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二、政府债务及融资建设政策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7、2015年4月10日,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8、4月2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9、4月14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10、3月17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

11、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三、国家税收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政策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首次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转让时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评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

建设费。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1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8、个人转卖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期“5改2”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3月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20、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所得税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21、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

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其他相关财税政策

22、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注:具体执行文件未出) 。

2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修订施行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2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2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内容应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25、3月27日,国务院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26、1月20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明确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的条件,并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27.正式取消稀土出口关税: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稀土此前出口关税税率为15%。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正式取消,1月2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表示,根据国内外市场发展情况的变化,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决定保留出口关税直到2015年5月2日。

2015年4月24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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