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直接接触人员体检

2020-03-02 04:32: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

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批复

浙食药监法〔2009〕8号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请示》(绍食药监

[200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患有以下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

2.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4.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体检项目可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询问既往病史、常规内科检查、皮肤病检查、常规眼科检查、胸透、肝功能、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检查等。

特此批复。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1996)

直接接触食品安全标准承诺书

(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注册

注射剂产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考虑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注射剂产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考虑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承诺书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药品直接接触人员体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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