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

2020-03-02 20:09: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篇1:特许加盟合同 鲜客隆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方:鲜客隆果蔬连锁超市(以下称特许人) 代表人: 地 址:

受许方: (以下称受许人) 代表人: 住 址: 店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特许方与受许方为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经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基本理念

第一条本加盟组织是依专业化的原则,运用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形式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规模化、科学化、标准化,以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 目的

第二条本规章是为了约定鲜客隆各加盟店的组织活动,明确各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模式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 组织 第三条

1、为统辖加盟事务,在鲜客隆公司内设置“企业发展部”,并特设其它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以筹谋加盟业务发展。

2、鲜客隆企业发展部组织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全体加盟店。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

1、本合同所涉特许人的商标已经合法注册,特许权的内容包括:注册商标、适用规定、产品系列名录、经营管理模式、果品保管、陈列、加工专有技术、销售价格体系、销售方式、售后服务以及品牌定位、品牌所代表的品质、实力和发展趋势。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自行投资经营加盟店,其加盟店为共同受许人,受本合同约束,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3、受许人经营的加盟店的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如地址、代表人需要变更,应提前通知特许人,并征得特许人同意。对于受许人所属的商圈内,不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至于商圈间有无竞争关系由总部认定。 加盟资格及要求

第五条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销售场所面积的最低标准为: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2、不得加入与本公司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3、加盟者本身或受加盟者委托的管理者,必须专心经营。

4、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公司的经营指导和培训。

5、对于本合同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公司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6、要经常提出经营合理化的建议,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7、使用“鲜客隆”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招牌、标识。

8、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费(此项费用不予退还)、保证金(如无违约,无息退还)和服务管理费。

9、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 特许费用

第六条加盟费和服务管理费

1、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许人一次性交付给特许人加盟费 元整(加盟费不予退还),保证金 万元整。保证金不属于特许费用,本合同到期终止,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无货款、债务纠纷及无违约现象,特许人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2、服务管理费及配货额提成

特许费的后续费用即服务管理费,是特许人采购、配送、服务管理的基本运营费用。配货额提成标准为6% (内含运费)。 经营管理方式

第七条 鲜客隆果蔬连锁超市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可由受许人自愿确认。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受许人都要自行办理个体营业证、照,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特许人不承担受许人税费。

1、保本加盟方式。即由受许人全额投资建店,委托特许人全权经营管理。特许人核定受许人投资总额(转让费、房租押金、证照手续费除外),按年度计算,分三年付清受许人投资额。托管期间,受许人有财务监督权、经营建议权,亏损由特许人承担,盈利的纯利润特许人与受许人按4:6比例年终分成。经营期间的设备维护由特许人负责,门店的改造等后续资金由受许人负责。托管门店经营期间受许人不需交纳保证金,但要交纳流动资金1万元。三年合同期满,受许人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继续委托特许人经营,其纯利润仍按4:6比例分成。

2、特许加盟自营方式。受许人全额投入建店资金,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费。

3、本受许人自愿采取

1、□ 委托经营方式;

2、□ 自营方式(请在选择项目前 □ 内打“ √”)。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特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为确保特许人体系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受许人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受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为确保加盟店视觉及装饰的统一性,特许人负责店内设计、装修、设备选购,并向受许人保证其费用是当时市场最低价,为受许人做好开店前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九条 受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权;获得特许人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1、使用“鲜客隆”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鲜客隆”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公司组织开发的果品、易耗品等商品的供给。

4、统一的门店vi视觉系统装修格调,并利用共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5、接受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及经营管理方式。

6、参加本公司统一举行的广告宣传,促进销售及其它的共同活动。

7、接受有关店铺的装修设施及设备改造的专门技术指导。

8、参加本公司计划的教育培训。

9、接受经营计划的策略及指导。

10、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保守商业秘密。

1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12、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13、为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受许人必须接受特许人的设计方案,并根据装修、设备预算将工程、设备款于装修前一次性汇入特许人银行帐户,待工程结束决算时多退少补。 双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第十条、特许人方面:

1、应不定期提供研习机会给受许人。如有必要收取经费,应先经受许人同意。

2、对于受许人,应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受许人的业绩。

3、应不断开发或采购果品等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受许人。

4、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加盟者的利益,由本公司提供果品保鲜技术、陈列方法和程序化的独有果制品加工及销售技术,使用公司统一的信息化系统。

5、应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受许人方面:

1、应尊重特许人经营管理的一切决议事项。

2、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及其它应交款项给特许人。

3、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受许人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商品销售。

4、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特许人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5、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特许人授予的一切权利和设备。

6、不得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7、如加盟店处于盈利状态时,非经特许方同意受许方不得恶意退出加盟,否则特许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终止特许方使用鲜客隆标示,停止供货。手续人并赔偿三倍保证金给 特许方。 商品销售计划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本公司指导实施。

1、果品配送计划

2、果品管理

3、营销策略

4、销售促销方案

5、广告宣传计划

6、门店管理制度

7、不间断员工培训计划

8、经营管理督导

9、零售价格由公司统一定价,各门店不得自行定价,特价处理商品除外。 第十三条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方法规定如下:

1、加盟店所经销货品,必须由配送中心统一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配送中心按照加盟店的网上果品申购单供货,不接收电话及传真定单。

3、加盟店出现超计划库存商品,配送中心有义务按规定在全体专卖店进行调配,相关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4、禁止加盟店自采货品,如加盟店发现新的货品信息,应立即向督导或投诉中心报告,以便采购部及时安排采购,为门店增加效益。加盟店自采货品必须得到总部书面批准,否则将处以罚款或相应的处置。

5、所有货品均按采购价向各门店供货,一律不加价,以确保商品在门店的价格优势;整件、标件果品按件采件配;大型瓜果类果品,按公斤配送;干果拆分成小袋配送至门店。

6、配送到门店商品在门店验收,一律不予退货。如发现质量有严重问题,可以进行坏货确认,月末按配送额比例由门店分摊。 货款支付

第十四条货款结算方式为预付金制。开业前二天,受许人须将预铺货款两万元打入特许人指定银行帐号,款到即开始铺货,开业三天后,将铺货及三天货款结清。然后,每周结算一次。平时供货实行周预付金制,各门店可根据本店销售状况,先行预付一周货款,款到特许人帐后,配送中心开始供货,预付款竭即停止供篇2:加盟资料全攻略——特许加盟合同书完整版

***特许

——加盟合同 2011-01版

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

[******食品有限公司]其所涉及的内容和资料只限于被特许经营者使用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地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的连锁体系;并在甲方授权下,开展合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特许经营权

1、许可的权利

******食品有限公司是甲方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烘焙食品连锁公司。该组织及其成员的一切 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由甲方制定。甲方只是将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的要素的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许可给乙方来使用,“******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及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均为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

2、特许的方式和内容 特许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制定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 作为“******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成员之一,在省市/县行政区域内,统

一使用“******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及“***”品牌注册商标,开展餐饮服务等经营活 动。乙方接受甲方授权活动后,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立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 行管理,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指导、监督和管理。 特许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标志、商号、单店经营模式、单店经 营模式、单店运营管理系统、单店vis系统、专利、管理和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以及特许 人的其他指挥产品等,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特许人专属权利,包括特许人产品/ 服务的经销权、特许人商标/标志产品的分销权。

3、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乙方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 市区(县)路(街) 号建筑 物 层,面积平方米,产权为拥有。

乙方仅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公司的商号、商标及经营模式, 同时必须以甲方的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

4、许可形式、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一)许可方式:基于总部授予部分甲方的许可权,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 普通许可。承诺并保证:

1)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 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2)不许可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二)特许经营的使用方式:

1)甲方许可乙方以由乙方投资设立法人资格的乙方这种方式使用甲方特许经营权。由 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2)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不具有独占性,乙方仅有权在前款

3)总部拥有有关“真功夫”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乙方在本合同规 定区域享有普通许可的权利。

5、权利的保留和限制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总部备案后可在该 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甲方不再另外收取加盟费。乙方如需在其它区域开设分支机构, 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如果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乙方现有区域增设乙方而不至于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实 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区域内设立新的乙方,但乙方的距离不得 少于1000米,且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出现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主 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 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特许权力,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关系

1、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相之间无产权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总部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乙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特许区域范围内设立加盟店。且本合同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代理人、联营关系或共同投资人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各自行使合同内规定权利与义务

总部对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乙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及其加盟店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甲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乙方(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4、总部享有合同部分最终解释权利

在总部与甲方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乙方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保证金

甲方授权乙方加盟“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准许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费、品牌使用管理费。

1、特许加盟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所要求加盟的地区范围、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特许加盟费人民币 元/年。乙方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2、品牌使用管理费收费:

(一)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加盟店每月营业额的 _%,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合同约 定,在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费用。

(二)总部有权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加盟店应当遵照执行。按照本合同规定计 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

3、保证金: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年月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大 写) 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二)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甲方 保管;

(三)遇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分部有 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 向分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四)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四、合同的续约和签订

1、合作期限

(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乙方受到甲方提供的系统检测报告之日起正式开始,顺延一年 后协议终止。

(二)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限,由甲乙双方续签协议确定。篇3: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1 2.3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2.4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2.5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2.6 甲方帐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3.2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3.4 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 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3.5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6 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24.2 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4.3 乙方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4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4.5 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6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标志。

4.7 乙方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5、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等,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商标使用

6.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6.2 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6.3 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6.4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7、保密

7.1 乙方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7.2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8、违约与处罚

8.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8.2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8.2.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8.2.2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2.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8.2.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8.2.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8.2.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8.2.7 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49、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9.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9.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0、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0.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0.2 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0.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1、不可抗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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