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机部门岗位职责

2020-03-02 03:04: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负责矿井的机电设备、钢丝绳、电缆、小型电器、高(低)压供电、特种设备、电气试验、油脂化验、防爆、节能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机电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过程监督。

第8条 制定机电系统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第9条 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接地、供电等方面的检查,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保证有关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10条 组织制定矿井机电系统装备检修计划,对重点机电工程项目平衡、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11条 参与各类机电事故的分析。

第12条 组织机电专业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会审。 第13条 负责机电系统内外的业务协调工作。 第14条 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负责矿井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电设备、钢丝绳、电缆、小型电器等,对分管范围内各项管理工作管理不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制定大、中、小修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影响安全生产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制定机电系统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机电安全隐患未排查,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接地、供电等方面的检查,未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因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方案的制定、审查、平衡、监督实施、验收不到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机电事故分析不清、防范措施不明确,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机电专业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因业务协调工作不力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未建立矿井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不完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 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 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 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 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机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机管理技术员是综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主任工程师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负责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负责组织综机设备的选型和供电设计,保证综采(掘)工作面综机设备选型和供电的合理性。

第6条 负责组织编制综机设备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7条 参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组织对综机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8条 对综机设备、配件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综机设备的安撤质量和完好状况、安全保护装置、油脂润滑状况等进行检查,及时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综机设备(设施)安全隐患,保障综机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10条 负责矿井综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综机专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

第12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主任工程师按规定考核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综采(掘)工作面综机设备的选型和供电设计不合理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未按规定对综机设备检修进行检查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审批把关不严,或未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综机设备、配件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不严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定期对现场综机设备的安撤质量和完好状况、安全保护装置、油脂润滑状况等进行检查,或未及时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综机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对矿井综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不善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机管理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机管理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机管理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机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机设备管理员是综机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综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根据综采(掘)工作面接续情况,合理办理综机设备的租凭工作,并对到矿的综机设备质量进行把关。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综机设备的安撤质量和完好状况、安全保护装置、油脂润滑状况等进行检查,及时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综机设备(设施)安全隐患,保证综机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6条 综机租赁设备升井后,及时办理租凭费报停手续,并按协议送交设备。

第7条 参与综采(掘)工作面综机设备的交接验收工作。 第8条 对委托修理的综机设备进行质量把关,保证修理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按规定及时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11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办理综机设备的租凭,对到矿综机设备质量把关不严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定期对现场综机设备的安撤质量和完好状况、安全保护装置、油脂润滑状况等进行检查,或未及时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综机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综机租赁设备升井后,未及时办理租凭费报停手续,未按协议送交设备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参加综采(掘)工作面综机设备交接验收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委托修理的综机设备质量把关不严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机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机设备管理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机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机配件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机配件计划员是综机配件计划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综机配件采购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综机配件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对生产区队进行考核。

第4条 负责编制综机配件采购计划,合理确定数量,并对配件质量进行把关。

第5条 对生产区队综机配件计划进行合理审批,确保足额发放。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综机配件使用效果,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8条 按规定及时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综机配件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生产区队进行考核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因综机配件计划不及时或计划不合理影响生产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生产区队综机配件计划审批不合理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深入现场,对综机配件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机配件计划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机配件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机说明书

综机部工作总结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综合办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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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机部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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