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2020-03-03 07:1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由全院职工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条 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300~3000元。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1000元。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1500元。

第七条 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 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 处罚

第九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半年)、解聘、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等。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凡被投诉有过错者,经奖惩委员会确认,处罚标准如下: 1.被病人或家属投诉到院部、县卫生局、信访局、县长热线者,一次扣当事人150元。

2.与患方发生斗殴者或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视情节一次扣奖500~1000元,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等,由当事人承担,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发生在工作场所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3.职工在工作时间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00元。 第十一条 医院个人或科室因医疗和服务不当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当事人及科室取消评先资格。经查实存在过错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500~10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与年度考核挂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科室、诊疗组或科里单元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扣发科室当月总奖金的10~20%。

第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回扣,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扣发4~6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或者年内收受“红包”、回扣两次以上者,扣发7~12个月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待岗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5.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提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理。严重的(如构成贪污、受贿、索贿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开假诊断证明、出具假报告等医疗文书者,造成影响者,扣当事人5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上班(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岗位为准)无故迟到、早退者和出专家专科门诊无故迟到、早退或停诊事先无安排者,发现一次扣奖100元。未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班、修改班次、脱岗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的电脑上玩游戏,查实一次扣200元;安装电脑游戏被查实,每台扣科室1000元;擅自在科室电脑安装使用光驱、软驱、U盘、外接个人电脑者,发现一次扣2000元;造成医院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奖惩委员会会议讨论,追究个人及科室负责人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门急诊、病区医疗区域(包括各类医生办公室) 吸烟,查到一次扣奖100元;凡在易燃、品爆场,如仓库、氧气间等吸烟者,查到一次扣500元。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牌上岗、非食堂工作人员穿工作衣进食堂者,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十八条 医院规定参加的各类学习、会议,工作人员无故缺席者,一次扣50元。医院及科主任组织的各类检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不及时传达、不认真执行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发生一次扣相关主任、护士长200元;中层干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扣100元。

第二十条 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全或不按规定考勤的,发现一次扣100元,弄虚作假的扣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病、事假外出搞第二职业,违者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辞退建议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仪器设备及手术材料,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外借,每查到一次罚2000元。

第二十三条 以谋取个人好处为目的,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每查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奖惩委员会会议讨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向病人出售物品、药品等,按出售金额10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院长批准者,未办缴费手续,擅自给予拍片、透视、检验、特殊检查等其他辅助检查、以及无处方发药者,追回漏收款,再处检验检查科室或药房5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住院病人逃欠费的,由院“医疗欠费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医疗欠费金额从相关科室(或个人)当月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各科主任、护士长按照医院规定的要求,设立各种登记本、记录本,凡不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本、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次扣科主任或护士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和职能管理科室对临床科室和职工以书面提交的要求解决的问题,一般问题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给予相关人员答复,如不按规定时间给予答复,扣相关领导和职能科室200元,影响较大的,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扣奖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未向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查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对引起严重后果者,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处罚。

1.发生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超过3人及以上的中毒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2.凡有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时; 4.发生医疗纠纷或重大争议,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过期、变质时; 5.擅自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或接受外院进修人员等;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报告者; 7.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未报告、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条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工作人员当班期间接到紧急抢修请求, 15分钟内未赶到现场者,扣当事人奖金100元,如果因此造成医院较大损失,由院务会讨论,加重扣奖处罚。后勤人员在服务中,因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受职工投诉者,经查实一次扣当事人奖金150元。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奖300元。

第三十三条 科室物资管理不善账物不符,查到一次扣科室100元,财务保险箱超过现定存款数,或存放私人钱物,扣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方面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汽车违规停放,查到一次扣奖100元。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缺陷,下班后科室门窗、电灯、电器、水龙头等未关,造成科室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奖50元。

第三十七条 公家电炉私用或违规使用电饭煲等电器,发现一次扣科室100元。 第三十八条 损坏医院公共财物的,由院务会讨论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全额赔偿或加倍赔偿。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按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登记不全,每少一次扣50元;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发现一次扣200~1000元;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提请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处罚。

第三章 医疗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发现纠正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由科室上报,经医务科查实,并经医院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每次奖励500~2000元,全院通报表扬,年终考核优先评优。

第四十二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98分每份奖励200元,≥96分每份奖励100元,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奖励比例为2.5:2.5:2.5:2.5。

第四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8分,每份奖励50元。

第二节 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85分且80分且≤85分,每份扣400元;>75分且≤80,每份扣,600元;≤75分每份扣1000元,全院通报;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处罚比例为2.5:2.5:2.5:2.5。经二级质控复查,若评分分值与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自查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病历质控者100元;经上级病历质控检查的病历,若评分分值与院级质控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院级质控医师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所有运行病历的检查,亦可按《洞口县精神病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作为评分标准,专项检查参照此标准进行评分,要求所有运行病历均应为满分;未满分者扣款金额为所扣分值乘以10。

第四十六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2.5分且40.0分且≤42.5分,每份扣100元;>37.5分且≤40.0分,每份扣150元;≤37.5分,每份扣200元,全院点名批评。

第四十七条上述规定的经济处罚,如经整改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同样违规行为,则返还当事人或科室之前三个月所扣金额。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每丢失1页扣200元,丢失整份病历扣2000元。出院病历在7个工作日内未上交,每份每超1天,扣所在科室5元。

第四十九条 下级医师伪造上级医师签名,每发现1例扣所在科室200元。伪造医疗文书以掩饰错误,查实1次扣所在科室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住院病历中无门急诊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无记录的,查实每份扣100元,扣款落实至个人。住院医师每年延期提交12份以上出院归档病历,延期聘任中级职称。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慢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死亡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

第五十二条 院感考核:院内感染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及时报告的,扣所在科室负责人500 元,产生严重后果者,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检查发现明显违反院感管理规定行为的,每次扣50-200元。

医疗纠纷处罚细则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或存在上述违规现象,但未明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件,由此而引起的医患矛盾或其它不确定原因引起的医患矛盾。

2.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2.1 经湖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技术损害鉴定,鉴定所得结论。 2.2 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法院调解、医院协商)的医疗事件,由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医疗鉴定讨论,讨论所得结论。

3.医疗纠纷责任处理:

3.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3.2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3.2.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经济处罚额为承担医疗赔偿费用(含减免医疗费)。承担医疗赔偿(含减免医疗费)的对象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科室三方面,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分摊,其中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20%,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发生在门诊的医疗纠纷,经讨论仅涉及个人,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30%,相应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经鉴定为二级以上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扣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绩效工资。

3.2.2 因医疗纠纷而承担医院赔偿(含减免医疗费)额度,采用累积计算法: 金额小于2000元者,直接计入; 金额2001元~1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0元以上部分扣20%; 金额10001元以上~5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1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0元以上部分扣10%; 金额大于5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1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1元~50000元部分扣部分扣10%,50000元以上部分扣5%。

以上经济处罚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如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院部处理,或隐瞒事实真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全额承担,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5.凡医疗服务质量投诉,由职能科室协助处理并认定为有效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150元。如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处理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500元,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6.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处理免责条款:对以下情况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经过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6.1 因科室业务需要,开展高风险治疗措施或其它诊疗项目,须事先报告医务科,院科二级进行了充分准备仍出现不良后果导致的纠纷事故由医院负责。

6.2 特殊病人,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提前进行了预警,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进行了会诊讨论、干预,仍因病情复杂导致的纠纷。

6.3 体质特殊出现医疗意外的。

6.4 因医院大局需要在医疗纠纷中作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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