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13: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锡山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
否则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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