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2020-03-02 05:56: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不能证明原告

的诉讼时效合法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内容,一份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即贷款人同意贷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中长期贷款申请书》;另一份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法律对于两种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有重大区别。

一、借款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合同,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借款合同和没有财产担保的借款合同,对于没有财产担保的借款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由于没有担保财产可执行,债权人面临资金风险,通常只能向债务人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送达通知书的法定时效期间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适用《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二、抵押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规定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财产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存在,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出现资金风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及时行使抵押权,尽快地实现抵押目的。

对于抵押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向担保人行使抵押权,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其抵押不受人民法院保护,担保人便免除担保责任。

对于权利人行使抵押权的时效期间,《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物权法》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以及“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担保的债权的起止时间,即“担保期间”,或者“保证期间”(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第27页,案例17第401页)。依照《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权人行担保物权的法定时效期间是在担保期间结束后的2年内;依照《物权法》规定,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法定时效期间是在担保期间。由于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受时间限制,所以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对于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只有2年,不是20年,这是抵押合同与单纯借款合同的重大区别。既然权利人有了财产担保、勿须再有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否则便失去了制定《担保法》的意义,失去了财担保的意义。

至于原告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是针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款合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抵押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措施,不是向债务人关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而是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担保人行使抵押权,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执行抵押物。

法律对于行使抵押权,没有规定20年的最长时效期限,所以不能将单纯借款合同的法定时效期间,套用抵押合同的法定时效期间,《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不能证明原告在20年内行使权利的时效合法。所以,该通知书只能证明原告怠于行使抵押权,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担保人早已免除了担保责任。

担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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