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论文

2020-03-02 06:47: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领域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初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正文

一、前言

在国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已得到了广泛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科学合理而且比较成熟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它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以来,经过试行、发展、逐步完善的20多年以来,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存在体制的束缚、管理与操作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工程发包过程中

存在的腐败问题任然比较严重。因此,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操作,值得我们去深思与探讨,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方面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行政部门

1.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1.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严重。在建设工程招标实际操作中,地方和部门保护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①、通过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等办法,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

②、通过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③、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宽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和地方保护。

④、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办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

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

2、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

2.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①、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②、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③、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

④、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

⑤、是李代桃僵,“借壳上市”。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2.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

②、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

③、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

④、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

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

⑤、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2.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

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我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行政处罚权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4、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小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只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才能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只有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从实践来看,招标前期及后期的监管尤为重要,前期没管好,招投标过程就会变成走过场,无法起到招标的应有效果;标后缺少监管,工程项目随意变更,施工企业任意转包分包,那么,招投标过程就是多此一举,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因此,应形成这样一个联合监管机制:招投标交易管理部门着重于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即在探索、创新招投标管理机制,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操作行为等方面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等现象在中发生;而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招标前后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竞争,完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确保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2、佘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广东: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4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4致谢:本文中一些资料来源于网络上公开发表的工作经验总结或论文,在此 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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