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可行性分析

2020-03-03 06:58: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可行性分析

6.1环境保护措施

6.1.1大气

良好的空气质量对于项目自身及周边的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大气中的SO

2、NO

2、等有害气体可加速评价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因此,应采取措施避免评价区的大气污染,保持清新洁净的大气环境。

施工期

(1)施工期间,挖掘机和运输车辆装卸物料、泥土等产生的扬尘,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将产生大量的车辆尾气,使局部范围的大气污染物(TSP和NO2等)增加。但这种影响是暂时的。

(2)在干燥和大风季节,要注意控制扬尘污染。施工期间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制》(GB12532-90)。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车辆不能超载,土料适当加润。

(3)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使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洒抛掷,施工后期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运营期

目前评价区内无工矿企业等污染源,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拟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环境管理

评价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评价区内及外围新、扩建有可能造成污染空气的建设项目。对造成空气污染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或搬迁。

(2)除尘设备的管理

严格按照除尘设备的要求,定时检查,防治除尘设备出现故障,造成大气污

染。

6.1.2水环境

施工期

(1) 施工期做到及时抽排集水。施工期间产生的大量泥浆水和雨水含有

大量的SS施工单位应该在工地建废水沉淀池,并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经沉淀池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和灌溉培育绿化植物。施工单位可通过避开雨季进行基础施工而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2) 注意河流,严禁将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其中。

(3) 土方应随挖随运,随铺随压,以减少水土流失。

运营期

(1) 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充分利用水、电供应、

运输等条件,合理选定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减少建设投资,降低运行费用;

(2) 本着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积极采用

经过实践考验的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技术含量,完善节能措施;

6.1.3噪声

评价区的机动车辆是主要的噪声源。为创造静谧的环境,评价区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2类标准[i],建筑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拟采取以下措施:

施工期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制》(GB12532-90)。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包括有关环境保护条款,如科学安排施工、采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最近的现有村民住宅等敏感点,施工期间对敏感点的居民和动物影响较大,建议控制施工时间,并在施工场地边界砌筑2m的隔音墙,减少施工噪声对敏感点区域的影响。而且施工时往返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会影响居民,为此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环境管理法规,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

于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灌浆震荡、建筑材料装卸等,不得在中午12时到14:30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避免影响邻近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加强对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的保养和维修,尽量较少噪声扰民。

运营期

运营期的噪声源主要为真空泵、双行星分散装置以及包装机等。因此,项目的隔音、减振措施必须到位,时噪音的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的要求。

6.1.4固体废弃物

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施工期

施工期应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建[1996]96号)文,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1)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2)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3)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

(4)合理规划物资运输路线和时段、及时处理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填埋。

运营期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扫,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1)设置美观实用的垃圾箱,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各评价区的主干道每隔50m设置1个垃圾箱,次干道每隔100m设置1个,整个评价区约设置400个。在污水处理站旁建设1座垃圾收集站,统一收集评价区的生活垃圾,再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2)制定评价区的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设专职环卫人员,每天清扫评价区并及时清运。加强环保宣传,设立宣传标牌,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i]国家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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