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2020-03-03 17:42: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程 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甲方)与 ****** (乙方)就 ********工程委托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成,强化委托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一)甲方首先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项目开工前,必须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资格证书原件、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确定其符合要求。

(二)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三)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四)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五)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不执行整改措施甲方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停工、直至清退出场。

(六)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性生产区域安全告知。包括施工区域内地下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电缆布置等。井下特殊地质条件危险性告知。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八)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人身、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类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十)安全监察部对外包单位进行矿级安全教育。

(十一)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十三) 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 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二条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一、乙方的基本要求

(一)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和第三方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三)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甲方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四)乙方必须合法使用能胜任委托项目需要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严禁使用童工、老、弱、病者。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证件的复印件应交甲方备案,且不得冒名顶替。

(六)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到甲方综合部办理入矿手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施工人员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八)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九)乙方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提取标准矿建为工程款2.5%、土建为1.5%。此费用这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十)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1.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2.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班前班中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4.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易滑鞋。

5.未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

6.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7.不得在工程现场烧火。

(十一)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二)乙方项目负责人离矿必须向乙方分管领导请假,回来后及时销假。

二、乙方施工机具、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乙方使用的法律规定强制检验的施工机具,必须经国家有关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甲方安监部门登记备案,自己负责维护和保管。

(二)乙方向甲方借用施工机具,需办理借用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价值赔偿。

(三)乙方使用的脚手架,实行合格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安全责任自负。

(四)乙方施工用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遵守矿机动车管理制度,不得超速或违章行驶,并必须保证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五)乙方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或冒名顶替。

三、作业环境及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二)施工中需要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经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批准后方能开工,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三)乙方负责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培训安全交底的内容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志。不得擅自进入非承包范围的生产区域。

(五)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方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核。

(六)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和标有“危险品”、“重点防火部位”等标志的区域。

(七)乙方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作业必须经甲方批准,在工作联系人带领下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遵守该区域安全规定,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八)乙方带入矿区的危险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地保管和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九)乙方应对工作现场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一)甲方安全保证、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职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方案、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并对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矿规章制度等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纠正、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

(二)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监督人员和工作联系人的监督和指导。

(三)乙方开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乙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工前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全程安全监护,并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班前、班后会、周安全检查等安全例行工作,使作业人员掌握并遵守有关规程规定。

(五)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六)乙方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施工队伍30人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并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约束机制,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七)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地下管道、管线、电缆及高低压架空线、通讯设施的安全,遇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八)双方应将处罚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传真等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2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四条公用设施的安全

(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甲方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甲方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二)施工人员使用甲方的电力、水源、建筑物等,必须在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不得随意接用电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用,须经甲方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

(一)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持有效通行证件进入矿区,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二)乙方应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矿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矿开展违法、违纪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六条事故处理

(一)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设备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善后处理),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对肇事单位和个人,矿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生产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第七条安全责任

(一)本协议约定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二)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

(三)乙方施工期间发生人身轻伤和一般设备损坏事件,扣罚0.1万元;乙方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扣罚乙方0.5万元;乙方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一起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甲方有权罚乙方3万元/人.次;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设备损坏,并影响到设备正常运行,按经济损失的30%扣罚,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四)乙方人员违章,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及甲乙双方合同执行处罚。

(五)以上条款当与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合同为准。

(六)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罚款、损失赔偿款等费用直接进行抵扣。

第八条其他

(一)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二)本协议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工程合同一致;如果工程合同工期有变动,本协议期限也随之变动;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本协议也一同解除。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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