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接待管理资料

2020-03-03 05:02: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务接待规范

(摘自《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苏办发[2013]25号)

1、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2、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宴请,要注意理性勤俭节约,用餐标准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不铺张浪费,菜品要就地取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

3、商务接待对象人数较多的,提倡使用自助餐。

4、活动期间,不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5、赠送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14〕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宾接待管理,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要求,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我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 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得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三)对外交流较多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 600 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 550 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400 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300 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 150 元、100 元、60 元。

(三)外宾在苏期间,宴请不得超过 2 次,包括赴市、县访问时,由市、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 1 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进行城市间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 1 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江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 1 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赠礼方或 3

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 5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访问期间,各单位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 50 元。

第五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一条 确需由相关单位共同接待的外宾团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相关单位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各单位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在苏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省财行【201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各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 5

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副市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应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6

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省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副市级、正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省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我市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市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单位负担;各县(市)区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各县(市)区负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举办国际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

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保证外宾接待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宁波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活动。

(三)年度内各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进行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应比照国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九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等,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在宁波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宁波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县(市)区访问时,由县(市)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一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宾在宁波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十八条 由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需到宁波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划分中央、省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县(市)区访问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市与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条 对应邀到访宁波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掌握,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宁波访问,招待天数、招待人数商中央、省邀请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核算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宁波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或授权邀请、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宁波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甬财政事〔1998〕280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2014.10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规定及其具体办法,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按照即知即改要求,对商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客商考察、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第三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国际惯例、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要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经审批的接待方案要严格执行,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五条

商务接待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要紧紧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宴请,要注意厉行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菜品要就地取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陪餐人数可参照《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商务接待对象人数较多的,提倡使用自助餐。

第七条

根据商务接待对象要求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住宿和活动,不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八条

商务接待用车要坚持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原则,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多少安排车辆。出行活动尽量集中乘车,减少出行车辆。

第九条

赠送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力求节约。

第十条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每半年向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汇报各处室商务接待开支情况,并适时在内部通报。

广安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1

为规范商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统筹管理。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筹管理,相关处室具体承办。

(二)事前审批。所有接待事项,事先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事项不予执行。

(三)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 13

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到广安投资考察、项目促进等活动;

(二)外出开展项目投资促进、开放合作等活动。

三、接待标准

(一)商务接待用餐按照对口接待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用餐遵循节俭原则,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或体现地方特色的宾馆、饭店,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确需安排酒水,可提供本地酒水,原则上不安排高档瓶装酒。

(二)住宿费、交通费原则上由客商自行解决。确需安排的,住宿在定点饭店安排,并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乘坐飞机不得安排头等舱,乘坐火车不得安排软卧。

(三)大型团队接待用车争取由市委、市政府协调安排;小型活动接待用车由客商与机关后勤共同协商解决。外出活动用车按差旅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接待中,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原则上不得赠送礼品、土特产和纪念品等。

四、接待管理

(一)建立商务接待审批制度。商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由承办处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接待审批表,经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统筹安排,承办处室具体负责接待。接待经办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安排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商务接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并在接待工作结束后,由承办处室补办审批手续。

(二)建立商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接待任务完成5个工作日内,接待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并附原始票据、接待清单、接待审批表、接待方案等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主要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接待单据及报销凭证由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初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销。凡报销单据及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三)建立商务接待规范支付制度。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四)建立商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委纪检机构牵头,定期对商务接待进 14

行审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及报销管理是否规范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安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商务接待清单

长沙县公务(客商)接待管理制度2015.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务(客商)接待工作,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从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省、市、县有关领导、兄弟单位和基层单位来局指导、检查和联系工作时,应做好接待工作。

(二)做好来局客商的接待工作。

(三)做好相应的商务、招商工作或会务接待。

(四)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各科室密切配合。

(二)对口接待原则:涉及全局工作的来客由局办公室负责报批与接待。对口业务工作的来客由对口科室负责报批与接待。

(三)事前报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按对口接待原则,必须事先按要求填写好《公务(客商)接待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办公室凭审批单负责预安排;如遇临时性接待需电话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预安排,接待后对口接待科室补办好审批手续。无接待审批单与局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办公室不得安排接待。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

(五)公开原则:局公务接待费每月通报一次,根据每月通报的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会计人员及时将发生的费用核准,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便于调控、把关、掌握每年的公务接待费用。

三、接待标准

根据不同接待对象按局领导批示分类确定接待标准,原则上每批来宾安排一次宴请,除宴请外,来宾其他用餐费用、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具体用餐接待标准如下:

(一)控制餐饮标准

1、公务接待要严格用餐标准,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如有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规范接待地点

1、餐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接待活动和一般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在宾馆酒店;

2、必须在酒店召开的会议或接待活动,各相关科室应事先报办公室,办公室再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

3、严禁到“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场所或其他高消费场所从事公务接待活动;严禁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系指“接待规模不大,消费档次较高,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接待对象面对特定人群或客户定位面向高档消费人群的场所”)。

(三)其他要求

1、接待活动不张贴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设鲜花盆景;

2、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实行“一支笔”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函制度,即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县属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用餐的,放在单位食堂就餐。

3、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打牌、洗脚等休闲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5、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制度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6、根据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重申公务接待相关纪律的通知》精神,要定期(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7、对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公务接待和公款宴请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务清单的填写。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组织和实施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哈密地区商务局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20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和地区十二项措施,规范我局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商务、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严格接待程序,明确接待责任,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树立我局良好形象。

(二)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口负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局办公室为我局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负责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接待和局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招商企业考察洽谈等活动由招商科具体负责落实接待相关事宜。其他实行业务对口、级别对等的接待原则。

(三)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有关科(室)填写《哈密地区商务局公务(商务)接待单》,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接待单审批完成后交由局财务人员作为审核报销凭证。

二、接待标准

(一)餐饮

1、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一般以安排工作餐为主,提倡用自助餐。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早餐30元、中晚餐各6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10元、中晚餐45元),工作餐不上酒水。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要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接待菜品以新疆特色菜为主。接待标准分别为:省部级120元/人,厅局级100元/人,县处级60元/人。

公务接待活动陪同人员一般按客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控制,就餐时间不超过45分钟。

2、商务接待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商务接待早餐一般以自助餐为主,午餐一般安排工作餐拌面,工作餐不上酒水,晚餐可安排宴请。晚餐费标准:外来投资企业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宴请应体现新疆特色,以新疆菜为主,一律不上海鲜,不上高档酒,宴请不上香烟。宴请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住宿

我局不负担客人住宿费。接待时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帮助安排办理酒店订房手续。

(三)交通

来访客人在哈公务(商务)活动期间的交通由我局统一安排,车辆安排要轻车简从,要根据人员情况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三、接待审批

上级机关、外来投资企业来哈考察,客人来哈前,承办科室事先要根据考察函件拟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任务、在哈活动时间、航班车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等),报局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局长审定,重要考察或来访活动要以文件形式上报地区领导审批。公务(商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商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商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商务)活动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商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局内所有公务(商务)招待费报销,必须“两单一票”(审批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严禁先斩后奏。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两单一票”不全的,不予核批。

四、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四不准”的原则。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18

贵重礼品和纪念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二)要进一步强化厉行节约的思想。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严格遵守接待规定和接待纪律,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公务(商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局财务室要对公务接待费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并适时公布接待费使用情况。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新田县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招商引资活动国内外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活动中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外出公务接待范围。外出参加商务考察、组织各类展会及省市组织的签约平台,属于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严格审批制度。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招商引资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境外招商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按外事规定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无实质任务不得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接待单位或企业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或企业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19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外出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或企业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或企业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企业交纳伙食费。 第三章 规范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县内公务接待范围。与招商引资活动相关的会议洽谈、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属于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县内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县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县接待科负责接待,各招商引资小组联系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各招商引资组负责接待,其余日常考察接待由商务局负责接待。

第十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只要求与本次招商引资活动有联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二条 严格食宿标准,不得奢侈宴请。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餐,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乱发洗漱用品。省部级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7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50元。总经理级别及以上客商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中餐不得饮酒,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一桌10人每餐(不含酒水)不得超过800元。

第十三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 20

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肃招商引资活动中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纪律。禁止以招商引资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招商引资活动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追求排场,铺张浪费。不得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不得组织与活动无关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参加招商引资活动,不得以公款组织文艺演出、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活动,不得以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邹城市招商引资客商接待管理办法2014.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客商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条 客商接待就餐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条 客商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规范管理规定

我委肩负着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等重要职责,经常需要安排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商务接待规范管理,厉行勤俭节约, 21

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商务接待范围

(一)来我市参观考察的国内外项目投资业主;

(二)拟在我市投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

(三)已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业主或企业业主;

(四)我委邀请来市帮忙策划项目、编制规划、重大专题研究、对接项目技术需求的国内外专家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

二、规范商务接待审批

需要安排接待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本委发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情况。对我委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项目业主或专家学者,可以用我委提供的邀请函作为报销依据。承接接待时,相关科室填报“商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送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在市政府指定的或本委定点的酒店安排用餐、住宿。商务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的相关科室应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报销清单,接待报销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商务活动项目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报送相关负责人审签,按时做好报销手续。

三、规范商务接待报销手续

所有商务接待费报销,必须“五单一票”(报销汇总单、商务函(或邀请函)、商务接待审批单、商务接待报销清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会议费开支要附参会人员名单和签到表。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五单一票”不全的;正式发票上经办人、证明人没有签字等情况,财务人员不得予以报销。市内接待费资金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加强商务接待预算管理

加强对商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商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商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列支。招商洽谈业务接待费用按前期项目经费分类列支,根据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项目业主等相关人员来访咨询、调研、洽谈业务,项目论证,规划编制等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经费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六、认真执行商务接待标准

(一)对来我市参观考察的国内外项目投资业主和专家学者,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2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不得赠送土特产、茶叶、木雕工艺品等招商引资礼品。

(四)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接待原则上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或本委定点的酒店内定点接待,执行协议价格。

(五)接待对象来莆出差住宿费原则上应自行结算,回自己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标准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我委邀请的人员住宿费用没有结算的,可由我委结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七、认真落实厉行节约

(一)严格控制宴请陪餐人数,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接待与商务活动无关人员,不得扩大宴请范围,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二)办公室、财务科要严格把关,驻委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商务接待管理符合规定,自通知之日起严格执行。

原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3

商务接待方案

商务接待总结报告

商务接待流程

商务接待方案设计

商务接待礼仪

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商务接待计划书

商务接待流程

日语商务接待

商务接待方案

《商务接待管理资料.doc》
商务接待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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