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

2020-03-01 18:4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2 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52年,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直到1993年才起步,在随后的13年中,工作基本处于时断时续状态。仅于1999年公布了第三项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2006年公布了第四项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工作不连续,公布标准数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开展。新标准制定滞后,已制定标准不能及时公布。我国加入WTO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国的新标准制定滞后,绝大多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技术标准仍未制定,基础性、管理性等方面的标准更是寥寥无几。

2.3 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标准制修订缺乏系统性。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虽已建立,但科学、系统、适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的标准体系还未建立,以至每年标准的制修订没有“体系”这一纲的规范,对申报和制定什么标准带有盲目性,缺乏系统性。

3 加快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的建议与对策

3.1 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我国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构建包括基础标准、检疫检验技术标准、除害处理技术标准等内容的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整、层次分明、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并在“体系”这一纲的规范下,科学、系统地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工作。

3.2 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和标准公布进程。要针对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着力解决当前制修订速度慢、标龄老化的问题,改变标准数量少、种类分布不均的现状。应重点开展基础类、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技术、检疫管理等一些急需标准的制修订,以满足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

3.3 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实现标准管理的网络化,提高标准使用率。可利用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挂靠单位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逐步实现标准服务的网络化,使标准使用者能查得到、找得准、用得上标准,以进一步推动标准的普及,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标准信息服务;在经费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网上申报和信息反馈,优化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3.4 充分发挥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的作用,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通过分委会组织培训等方式,吸收一些学习意识强、服务意识强、思想意识超前、专业技术扎实、业务和外语水平高的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加入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中来,使其成为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

3.5 加大采标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交流活动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急需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水平。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区域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采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际交流活动等,不仅可以了解国际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还可以国内的相关要求反映到国际标准中,甚至可以把我们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从而反映我国整个林业植物检疫行业的要求,维护国家利益,为我国进出口贸易营造良好环境。

3.6 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 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掌握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知识。同时,还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

入机制,千方百计地扩大经费渠道,增加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

关键词:植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1.植物检疫的概念和重要性

1、1植物检疫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的行政机构利用法规的形式,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人为地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传入或传出,或者传入以后限制其传播扩散的一系列根本措施。

植物检疫分为对外检疫(又称国际检疫)和对内检疫(又称国内检疫)。对外检疫是在

沿海港口、国际机场以及国际交通要道对出入口或过境的物品进行检疫和处理;对内检疫是在国内防止和消灭通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换、调运种子、苗木及其它农产品等传播的危险性病虫及杂草。

1、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以后,植物检疫工作愈发突显出它的重要性。首先是保护农业生产。当一些病虫、杂草传入到一个新的适宜其生长繁殖的地方,而没有原产地的天敌、气候条件和防治技术的控制,往往会大量繁殖,迅速扩展,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古今中外这样的例子很多。马铃薯晚疫病在19世纪30年代从美洲传入欧洲,1848年在爱尔兰大暴发,马铃薯大面积死亡,造成数十万人饥饿而死。甘薯黑斑病在1937年随侵华日军的喂马甘薯传入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流行,主要甘薯产区均发生,造成重大产量损失。人、畜吃了病薯,引起中毒。稻水象甲于1987年首次由日本传入我国,后传入浙江、福建、安徽、湖南等地,每年以30公里以上的速度迅速扩散。该虫危害性极大,受害稻田少则减产20%~30%,多则减产54%~85%,甚至绝收。给我国粮食生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不重视和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话,将很快蔓延到其它产粮区,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等10种主要外来侵入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70多亿元,如果加上其它外来侵入物种造成的损失,则高达上千亿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部门要认真覆行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将危险性病虫、杂草拒之门外;或传入后采取有力措施扑灭,防止其扩散蔓延;对不能短时间扑灭的,要将其封锁在局部地区,防止扩大危产,切实为“三农”服务。

其次是促进对外贸易。我国加入WTO以害,保障农业安全生后,农产品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植物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上,才能使进出口农产品不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才能保证农产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能够打破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壁垒,促进对外贸易。

2.中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2、1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2、2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 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2、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和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

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精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也已基本适应了执法需要,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并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使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2、4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有:

第一,所有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 。

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

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3.新技术在植物检疫中的应用

3、1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生物科学领域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存储和快速分析计算能力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提供了有力手段。原北京农业大学专家建立了一个可用于农业气候分析的数据库系统——农业气候相似距库。植检科学工作者利用该系统先后对美国白蛾等危险I生有害生物在我国可能适生的潜在危险性进行分析,获得很好的结果,为检疫的宏观预测提供了依据。

3、2 地理植物病理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原动植物检疫实验所组织植物病理学、农业气象学、数理统计学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对小麦矮腥黑穗病(TCK)的地理植病模型进行了专题研究。专家设计了积年流行模型(TCK孢子田间存活模型,单年流行模型)以及TCK冬孢子萌发侵染模型、TCK在小麦植株体内生长模型等,将积年流行模型与数据库系统及GIS结合形成TCK地理植病模型,经过模型运转得出TCK适生年(非适生年)概率与连续适生(非适生)年发生概率的关系,从而得出中国冬麦区TCK发病面积可达19.3%(分别分布在18个省、市、自治区),证明TCK对中国小麦生产具有很大威胁和风险,从而有力地批驳了有的国家提出TCK有病无害论,为我国进口小麦检疫准入提供了科学依据。

3、3 探索GIS和GPS在植物检疫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GIS)作为空间信息手段,提供了生物和环境空间数据管理、分析和显示的方法,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先进的定位技术,可以将诱捕器编号和其经度、纬度建立诱捕器空间数据库定位系统。GIS和GPS技术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疫情监测、检疫决策等方面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将对植物检疫的科学化和促进植物检疫迅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4 分子检测技术应用前景广阔我国在植物检疫性病虫的检测、鉴定中应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取得可喜成果。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不仅快速、准确、灵敏自动化程度高,易标准化,而且也解决了如种子上病菌及未显症病害的快速检测与鉴定等许多技术难题,符合植检特点和要求,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我国检验检疫系统应用克隆与基因表达、DNA序列测定、基因探针、PCR、生物芯片等技术对检疫性昆虫、真菌、细菌、病毒、线虫等全面开展研究应用,如对梨火疫病、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番茄环斑病毒、李坏死环斑病毒、小麦印度腥黑穗病、黑麦草腥黑穗病、松材线

虫、马铃薯金线虫、白线虫、光肩星天牛、果实蝇、红火蚁等研究建立了相应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4.发达国家植物检疫情况

4、1美国是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家之一,检疫问题对美国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贸易至关重要,因此,美国对检疫工作十分重视,建成了世界上比较健全的植物检疫体系。

在人员配备方面,美国动植物检疫局设在全国的动植物检疫官员有6000多人,其中植物检疫人员有2000多人,不包括后勤人员。检疫官员多数为技术人员,比较精干,力量较强。具体在第一线执法的检疫人员不是很多。内地检疫和口岸检疫协调一致,统一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与控制。出口农产品的检疫证书由PPQ的官员或由州具备资格的政府部门人员签署。

美国州与州之间也实行检疫,但重点是对有检疫对象的州进行,州际之间的检疫,主要是由各州确定具有检疫证书签发资格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不全是州政府农业部门的人员,而多数是经认证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人员。对于重大检疫性病虫害控制则由联邦、州政府农业部联合进行。美国检疫机构的执法人员都是公务员,检疫队伍比较稳定,素质也比较高。

4、2 农业在英国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并服务农产品贸易,英国十分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植物检疫体系。其中包括有效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政策法规,科学的检疫做法, 严格的疫情处理,可靠的经费保障 ,明确的法律规定等。为满足隔离检疫的高技术要求,英国农业部植物检疫隔离设施包括与之配套的综合性实验室,设立了专门的植物检疫部,下设昆虫、细菌、真菌、病毒及杂草等专业技术组,有60多位专家,年运行经费200万英镑。综合实验室装备先进,包括透射电子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PCR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可开展PCR、血清学检测、核酸杂交等检验检测工作。英国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等很多研究机构也建立了高水准的检疫隔离温室,这些机构从事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转基因研究时,都要求在隔离温室中进行。

综上所述,植物检疫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检测技术更加先进、更加完善,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这标志着植物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植物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植物检疫学 朱西儒 化学工业出版社

[2] 植物检疫的概念和重要性http://nongyj.fuyang.gov.cn/news/WBKX_7895/20066634995.aspx

[3]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http:///1708/

[4] 美国植物检疫中国种植业信息网2006-09-13

[5] 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与技术进展植物保护.2007,33.(5)-14-21 姚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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