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纸

2020-03-03 18:50: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提 案 纸

案由(提案主题)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解决乡镇(公社)电影放映员退休养老工资生活待遇问题,共享社会公平正义。

提案类别:关注民生类

主办(上报部门):武隆县文广新局,乡镇党委、政府、人大。

协办:中共武隆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案人:各乡镇放映员代表。 提案时间:2012年1月10日

口号:落实政策、关注民生、维护合法权益,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事实依据: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74〕1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电影对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由时任的各公社党委、革委会认真研究、考核、审核,分别从教师、退伍军人、邮电、广播、知青等部门抽调、选拔,择优录用的优秀人员,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批下文,组建的公社电影队(院、站),行政上由县文化局、宣传部,乡镇(公社)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县电影公司指导,经公司培训数月后上岗的电影放映员。

我县公社电影放映员受政府招聘录用参加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数十年来,我们在最基层的职能部门(公社)工作,

- 1影放映员自己来落实!

政策依据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干字〔1987〕111号《批转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解决农村乡(镇)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如果那时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此文件,就不会出现今日的乡镇(公社)电影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国办发〔2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又一次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乡镇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编制问题”。

三、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统制字〔1990〕304号《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相关单位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进一步确定乡镇电影队的性质为事业单位。

四、广发影字〔2002〕304号,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快“2131工程”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再一次强调“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把农村放映队的建设纳入基层文化站建设中,所解决的编制和经费,要切实保证农村电影放映”。我们县没有起用原各乡镇(公社)电影放映员,另立锅灶起用他人……

五、2009年7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赵实局长签发的广建议提案〔2009〕60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

- 3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善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统筹金的补缴,按照国家1995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办法补缴,县政府、乡镇政府各负担50%。

三、95年左右全国性的电影市场滑坡。绝大部分电影放映员无工资无生活来源,个人应负担的养老统筹金理应县政府,乡(镇)政府负担。

四、凡是从教师、退伍军人、邮电、广播、知青等部门选拔抽调录用的人员应加算工龄。

五、放映员资格和工龄的认证,以县为单位,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由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党委宣传员、电影公司时任经理、放管科长、发行科长,连续十年以上工龄的老放映员代表,组成认证小组,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妥善解决处理乡(镇)电影放映员的工资生活,养老待遇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长治久安的唯一良策。

此提案请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尽快落实政策。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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