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优秀)

2020-03-02 22:52: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要看它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特别例外限制。

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们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后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即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时,被损害的合法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受保护的利益。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考虑到实施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等于或者大于迫不得已损害的合法权益。(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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