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收购业务

2020-03-02 12:40: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中药材收购业务的规定

基于中药材收购业务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到此类业务又被列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为规避税务和经营风险,现分别就中药材自行收购和委托收购业务运作方式与相关事项特别规定如下:

一、自行收购业务

(一)收购区域:限于天津市及周边地区

(二)收购对象:直接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的个人(以下简称“药农” )。

(三)收购原则:

1、收购品种必须符合地道、优质药材产区原则;

2、收购数量应当符合药农种植规模;

3、收购单价与当地市场行情相适应。

(四)收购条件:满足最低毛利率的要求

1、如占用资金在90天以上(含90天),经营毛利率不低于8%;

2、如占用资金在30-90天以内(含30天),经营毛利率不低于6%;

3、如占用资金在30天以内,经营毛利率不低于4%;

(五)办理中药材收购业务必须提供的资料:

1、药农身份证复印件;

2、产地乡镇、村级或农场等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简称“地产证明”),内容应包括药农姓名、身份证号、种养场地面积、中药材商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

3、《中药材收购合同》。 要求:

身份证复印件、地产证明和收购合同中的药农姓名必须一致;

药农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的所在地省县名称必须与“地产证明”印章所标明的行政区域一致。

《中药材收购合同》审核时由质量部确认收购商品是否为收购区域地产药材。

4、遇到收购数量较大时(50万元以上),需有专人现场拍摄资料以备案。

(六)商品入库和付款:

经质量管理部门对购进商品验收审核后,由业务部门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具体按照《中药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务部负责根据收购合同及相关附件审核付款。

(七)开具收购发票:

商品入库和货款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对收购合同、入库单、地产证明、药农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后,由专人填开《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业务部门经办人需对收购发票进行复核,并在“发票联”上签字备查。财务部发票开具人员应将已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在背面签字后的药农身份证复印件和“地产证明”,粘贴在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要求:我国的发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因此收购发票限在北京市内填开。

二、委托收购业务

超自行收购区域以外的或自行收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收购资格的其他单位收购,然后由受托单位向我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收购范围内的收购区域,委托全资、控股子公司收购;

(二)属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收购范围内的收购区域,委托参股子公司收购;

(三)属集团公司子公司收购范围之外的收购区域,需委托其他公司收购。如果此类合作收购业务金额巨大的,需与合作方协商,并要求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由合作方开具收购发票。

要求:

1、委托方让渡受托方毛利率3%,考核时视同委托方完成的利润;

2、入库、付款、开票等手续以及收购业务提供的资料中供应商、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应相同,保持资金流、物流、票据流一致。

三、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制定,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二)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可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各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如有虚开发票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地免职。

(四)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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