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贾运达备份

2020-03-01 18:28: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提纲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所谓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

(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也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或者说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就是要求公安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是指使事物合乎人性的需要, 以利于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人性化要求以人为中心, 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 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 将服务于人作为价值导向, 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 2] 所谓人性化行政执法, 就是指在行政执法中, 执法人

员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做到情为民所系, 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事为民所办, 其核心是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换句话说, 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 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 的前提下, 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综观当前关于人性化执法的法律规范及其执法实践, 人性化执法包括如下两层基本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 二)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行政

二、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基本状况

(一) 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与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之间的不对称

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讲程序”,既要讲实体正义,更要讲程序正义。但“取证难”也是目前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实,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群众为民警办案提供证据的意识也是愈加淡薄。由于有效时间内没有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得到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各种原因,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群众在不明晓民警办案程序的情况下,往往凭个人感情因素来判断民警处理事情的合理与否,当与自己的主观诉求达不到一致时,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进而对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甚至纠集人员对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而作为执法主体的人民警察,迫于各方面压力,普遍都是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立场。

(二) 公安机关服务功能的强化与群众理解内容的偏差之间的不平衡

我们倡导的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愈加强化,而群众对警察职能却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公安机关就是服务社,而漠视其执法强制功能的存在。近年来,公安机关过多地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使社会中不少人对警察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警察就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代名词,强制、处罚手段的运用就是执法犯法,群众就有权拒绝或反抗。这无形之中增加了部分群众暴力袭警的借口。公安机关若不分对象、不分时机地要求各部门都做到热情服务,就会对部分群众的思维和观念起误导作用,不法分子会认为警察执行任务都要文明,拒绝执法不过是讨价还价,此种观念蔓延开去,就等于给不法分子的恶意袭警行为一种鼓励。

(三) 现有立法法条文关于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笼统条款,并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 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暴力袭警仅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将人民警察同一般国家公务员混为一谈,这就很难遏制暴力袭警犯罪的频频发生。袭警案件发生后,只有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量刑的幅度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外,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法律法规也只有一般性规定,缺乏和实战相结合的细化规定,难以给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此条件之下,也就导致了处罚过轻的现象产生,也直接导致了袭警案件的频发

。例如,扬州市公安局邗上派出所民警詹朝龙(曾经是特种兵、散打高手) ,在劝阻一名酒后把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不愿离开的男子时,遭该男子毒打18 分钟之久没有还手,以至于当场昏厥,男子打累了还说“我歇会再打”。又如,2008 年3 月31 日晚,在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十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杨少敏遇袭身亡。据多名目击者介绍,行凶者当时称:“打的就是警察”。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具有不可侵犯性,是因为执法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和认可的,将其纳入人权理论范 围,也是宪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表现。诚然,“人性化执法”矫正了过去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倡导人本价值观,给公民以柔性的关怀。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一次与时俱进,也是一种理性回归,是司法本质的显性化。但是这种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执法尺度的放松和对警察权益的任意践踏。所以,在创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同样也是需要重视的。如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遭到非法侵犯,其严重后果是民警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切实的履行,从而最终使民警保护的对象———公民或法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无论对公安民警或公安机关,抑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法律权威皆造成极大伤害。因此,保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对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当前,公安执法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公安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形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公安执法现状,分析原因,查找症结,因症施治,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对公安机关来说,执法管理不是目的,甚至执法规范化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大众服务,能够达到人民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公安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包容量大,情况复杂,要求高。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不良的执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执法活动,影响着公安法治的进程。

一、公安执法环境的现状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治安形

势总体良好,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理解支持的。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许多民警反映现在执法和过去相比要复杂和困难的多,这集中体现在暴力抗法和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了解,1980 年至今,全国公安机关有7000 多名民警英勇牺牲,13 万余名民警光荣负伤。仅2004 年就有492名民警牺牲,6920 名民警负伤。另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居高不下。2002 年发生1372 起,2003 年发生1224起,2004 年(1—10 月份)发生1047 起。不法侵害分两大类:一是对执法民警殴打、袭击等的人身伤害;二是对执法民警的辱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从2004 年民警执法受不法侵害的统计数据显示:

受侵害民警的警种大多数为110 处警民警占48.2%,其次是交通巡警占45%。从受不法侵害的类型看,,无论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主法制建设还是公安队伍和人民群众的素质来看,都处于全国的先进水平。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纠正交通违章占26.1%,处理酗酒滋事占16.3%,调解群众纠纷占15%,盘查抓捕占11%,专项整治占6.2%。造成执法民警轻微伤以上案件占11.5%。应该说,上海作为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

记得去年发生的瓮安事件在开始的时候采取了完全打压舆论的事态,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大规模的骚乱,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让群众对政府充满了不信任。这一事件当中的舆论主要是关心事实的真相。而今年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开始的时候,当地政府对舆论的批评采取了对抗的方式,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最终浦东新区政府通报“孙中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公开道歉;接着上海市政府明确,坚决依法整治非法 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这也就是从对舆论的抗拒转到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提高了执法水平。这一事件当中,舆论主要关心的是执法是否公正问题,是否有执法谋私的问题。今年1 0月28日晚,在郑州市扫黄活动当中,网上流传出一篇题为《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帖子中公布的照片上,民警揪着一名“小姐”的头发,将其脸面暴露在镜头下。“小姐”一脸茫然,赤身裸体,只能双臂抱胸掩饰。这一张照片迅速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议。大多数网友没有认为公布裸照是对“小姐”卖淫行为的正常羞辱,而是谴责警方侵犯人权。对于舆论。河南警方的回应也没有进行对抗,仅仅是说这样的事情出现是媒体自.己的决定。并没有征求警方的意见。这样的回答至少认同了媒体一致认为的这种做法是对人权的侵犯,对人格的侮辱这样的 现代理念。可以想象,在下一次的扫黄行动当中,再出现同样的错误的可能性就大大地降低了。舆论在这一次事件当中主要关心的问题已经上升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事实上,这些事件当中的角色都是少数人,对与错也仅与少数人有关系,但舆论的关心程度却空前高涨。公众认为,这些事情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法公平的问题,进而关注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舆论的关注事实上体现了面对强势的行政权力,舆论要求对广大公民的私权利更加予以尊重和保护。从对真实性的追求,到对执法的公正性的要求,再到对执法的人性化的要求,反映了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强,范围越来越广,标准也越来越高。在这些舆论的监督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部门从不懂得如何面对舆论遭到普遍的批评,到能够面对舆论的批评最终承认自己的错误向公众道歉,再进一步到能够按照舆论揭示的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去进行人性化执法。正是这些舆论的鼓噪,最终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当中越来越体现人性化和附和公认的价值标准。曾经以“维护政府的威信”阻挡批评,但实践中应用的时候从来都没有给行政机关带来任何积极的意义。个别领导人在维护自己错误的时候就是堂而皇之地打着为了“维护政府的威信”来保护自己、实质性地损害和抹杀政府的声誉。政府从来就没有在这个口号的实践下得到些许正面的收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是人就不可能没有错误。接受佘众的监督。也就是舆论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也是保持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也就是在这些有效的监督过程当中,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才得到不断地提高。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没 有舆论的批评声音,如何会产生这样多的进步。我们看到,在比较开放的舆论监 督下,行政执法的进步超过了以往,可以说是在批评声中获得了前进。从瓮安事件、钓鱼事件到公布小姐的裸照这些舆论热点的出现,其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是巨大的。传媒不道余力的报道、网友各种角度的分析和评论及其中体现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事件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也同时成为一次又一次的难得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教育。这类事情引发的一次又一次强烈的社会反响,也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全体公民正在回归人性。在这些热点舆论的讨论当中沉下去的将会是违法的、陈旧的执法理念和强权意识。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1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

2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为落实中央的精神和公安部的部署, 2003年年初, 南京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在深人开展大讨论活动中, 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进行了以# 执法办案人性化∃、# 管理服务规范化∃为重点的研讨, 倡导人性化执法, 并于2003 年8月初出台了人性化执法20条, 从执法办案流程人手, 围绕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 制定了一整套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但人性化执法并未遏制暴力抗拒执法案件的频发, 南京市2004年8个月共发生146起, 324 名警察在执法中遭到不法分子殴打, 188 人受伤、多人住院。对此, 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市公安局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关, 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 故胆大妄为, 大打出手。于是, 有观点认为, 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 应当叫停。而在此之前, 许多学者对# 人性化∃执法是拍手称快的, 如有 的学者认为, # 南京市警方在推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 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成功事例, 就充分说明了人性化执法在取得执法社会效益中的积极作用和价值。人性化执法措施的实施, 是执法理念的进步, 是当前时代的要求, 同时也是有效执法的有力保障。前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原因上分析, 不但有执法对象的因素,也有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 还有其他社会因素。其中, 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 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因此, 有必要增进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相互沟通, 从而有效保障人性化执法良性运作。

“人性化执法导致袭警事件发生”的观点值得商榷随着袭警事件的凸显,有关部门在分析原因时指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机关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软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究其原因,是与当前地方公安机关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刚柔并济式的执法一系列袭警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人将其原因归于“人性化执法”,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软弱”执法。究其原因,是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在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其中,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沟通,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局限,立法的非人性化不可避免,而人性化的执法则可以使非人性化的立法的消极因素实施过程中得到一定的抑制,从而缓冲立法的非人性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

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采取有力措施,构筑人性化执法的崭新平乙人口(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打牢人性化执法的思想基础人性化执法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之一就是与平时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疏于对民警的教育管理有直接关系,使部分民警模糊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目前人性化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目前有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民警在人性化执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少数民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甚至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不仅没有保护人民,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实行“人性化执法”的南京之所以发生多起警察被袭案件,表面看起来是因为不少违法分子把“人性化执法”理解为“懦弱”执法,更进一层的原因却在于警方在将“人性化执法”制度化的过程中过于简单化,比如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公安部门规定民警被投诉达到一定次数,就要下岗,同时又缺乏对投诉进行甄别的机制,一些人正好利用这点对民警不实投诉,以致民警在执法时顾虑被投诉而投鼠忌器、“打不还手”。

事实上,推行人性化的执法举措,既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的需要,也是有效落实执法措施,实现最佳执法效益的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活动寓情于法,生动、感人,使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增强了说服力、感召力,在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更容易唤醒人性善的一面,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容易为人民接受和认同,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具有亲和力的人性化执法方式,也拉近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距离,增进了双方的沟通、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政能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建。

)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加强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是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保证。要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加强各种形式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的法律素质,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只有当执法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了,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文明了,才能做到人性

化的执法。提高法律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劳永逸之事,现实公安工作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要善于在公安执法和管理实践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熟悉和正确适用常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与人大、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查找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改正。要坚持专群结合的群众工作路线,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性化执法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共鸣,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先进性,正是基于其人性化的特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法制形态,它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其他法制意识形态伪善的“人权”、“君权”有着本质的截然不同。要

四、当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对策

3解决问题的对策3.1把“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完善人性化立法俗话说“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实现人性化执法,前提是人性化立法,只有所执之法具有人性化内容,其诉求的价值观念合乎人道,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执法的人性化才有依据和保障。”[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用新的执法理念指导人性化执法。可见,要保障人性化执法的顺利实施,应当完善上述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提高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适时地增设最近几年学界热议的“袭警罪”,以强化人们对警察权威的认识,减少一些人钻“人性化执法”的空子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其次,完善相关的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二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在提倡人性化执法的同时应当宣传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正视执法行为具有的暴力属性,避免过度强调人性化执法的固有观念。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的情况,特别是在执法中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不强,在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观念上发现偏颇,没有把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执法的人性化在这方面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禁止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特别要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超期羁押。全面实施“温馨告知卡、跟踪服务卡、群众测评表”的“两卡一表”制度,认真落实“先敬礼、先教育、先纠正,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的“三先一不”规定,扎实抓好“三理四心五服务”人性化执法措施落实,即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尺度要合理; 变强制性和刚性执法为刚柔相济的执法,变单纯的“严管重罚”或“以罚代管”为温情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罚而有度、惩戒结合、刚柔相济,无论从执法的全过程,还是每个环节都注重理解人、尊重人、关怀人,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将会使管理相对人更加自觉遵纪守法,无疑是推行和谐执法的有益尝试。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在当前,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不法分子袭警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归咎于是警察实施人性化执法所致。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具体措施为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全国公安可谓大胆创新,敢为人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必须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人民的共同心愿。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指警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最终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分析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通过完善公安法律制度、全面提高警察自身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等措施来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泗洪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还主动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套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首查不罚等措施,改变了以往告知、处罚中存在的叙述简单、说理性不强等不足,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涉法的“人性化”措施十分有必要,首先可以采取制定措施前举行听证会,由区、市人大或法制办(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涉法“人性化”措施的审批,先试点再铺开等等,抬高“人性化执法”的准入门槛,把各种不规范的“人性化”措施拒之门外但是,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的“人性化执法”措施规定令人眼花缭乱,一些规定借机大行其道,败坏了“人性化执法”的名声,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需要严肃对待,认真解决为此,推行人性化执法一定要深化执法改革,注意把握分寸,做到宽严有度,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并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特别是抗法行为,以确保人性化执法的健康发展,保护执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制社会的形成与完善。[4] 我国警察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令人扼腕。又如执法人员在抓捕一犯罪嫌疑人时,为了不使在其未成年子女面前出现这残酷一幕,执法人员以一种人性化的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带走,避免了一场涉及暴力的场面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提出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既是行政执法工作现实对执法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改进和提高执法能力的具体措施。因此,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出发,我们应切实推行好人性化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J性,既要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又要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完善和建立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创新侦查模式,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研究坚持人性化执法的有关措施,不断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公安工作才能步人良性发展的轨道。针对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轻实体”、“轻程序”、“轻证据”以及粗暴执法、简单执法甚至出现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在全体民警中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深入“人性化”执法专题整顿教育活动,向全社会推出15项人性化执法新措施,切实以亲民、爱民、为民之心树立交警新形象,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一把尺子量到底,好坏优劣看实绩”的工作氛围,使队伍执法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最大限度地落实人性化执法措施该支队党委认为,人性化执法必须使民警在公正执法的同时,给予群众柔性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

改善不良执法环境的措施包括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加强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注意新闻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等。、沟通是实现人性化执法的有效保障沟通, 有利于执法对象理解并配合人性化执法沟通, 有利于执法人员贯彻人性化执法提高政府执法人员的沟通能力, 保障沟通的主动性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保证沟通的互动性第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为此,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三种执法观念。 第一,树立执法既是管理,更是服务的观念。第二,树立文明执法的观念。““四个一”,即一身正气、一张好脸、一番好话、一腔热情[ 10 ] 。根本改变过去那种“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的歪风邪气。第三,树立客观公正观念。“公正”是指公平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它是警察执法永恒的主题。四种执法能力是指:一是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二是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全力维护治安大局稳定。三是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四是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 11 ]。第

三、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和严守公安民警职业准则要求,加强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养成教育,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养成理性的思维方式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处事方式,做到既讲理论、又讲实际,既讲原则、又讲灵活,既讲规范、又讲“人情”,不断提高辩证思考问题的能力和明断是非的能力,从煅造自我人性化的一面做起,练好“内功”,进而推动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工作更加人性化、规范化。

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从转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做起。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统治的目的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国内主要矛盾已经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执法的对象和执法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及时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执法工作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为此,广大民警要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的问题,彻底抛除传统的以执法者自居的高高在上的执法主体意识和“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文明执法被不断完善。“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

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如何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和公安实践活动,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水平。通过几年来工作实践,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对“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粗浅认识。 (要求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要求读者可以了解论文的要点200-300字)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执法 (列举2到5个关键词)

正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有关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亦不断推出新举措,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弊端)。|比如说:这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制理念在不断增强,也说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正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专政功能向全面强调法的专政与服务功能。 (要求有论点 论据 论述 有结论 观点明确 论据充实,要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其次,人性化执法应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最后,

1、第

一、

二、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人性化等同于“人情化”。人性化与“人情化”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人性化是以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原则性;“人情化”则直接受管理者个人好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人性化等同于“任性化”。人性化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通过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实现执法环境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任性化”片面强调个性化,放松执法规范约束,主张民警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完全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人性化等同于“面子化”。人性化强调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要求执法者正确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面子化”实际上就是论交情、论亲疏、论关系,如果因为面情观而对交通违法者姑息迁就,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成了一句空话。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

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3、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三、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催英杰案”[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

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掌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

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 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 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

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近年来,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管制型执法”转变到“管理服务型执法”,是执法思维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就是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简捷,而是要更加地“小心翼翼”,但这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认为“一味强调人性化执法有负面影响”,实是一种“不耐烦”的表现,是执法思维的倒退。

“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

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人性化的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确立,人性化执法是对以人为本的落实和具体化,是对人权的保障和落实;人性化的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形态的主张和描述,人性化的执法更侧重于实践形态的描述和概括。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人性化执法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执法,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背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其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更不是互相抵触的,而是互补互相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严格的依法办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是在执法过程和程序中体现出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相对人本身的人文关怀,法律的授权为执法者的合理裁量和人性化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空间。人性化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蕴涵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某些实体正义的本身就和一定的程序联系,遵守和实施正当程序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9]行政效率和目标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但行政效率的取得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并遵循正当程序的约束。即便在程序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亦应采用便民的合乎人性的程序和方式执法。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正当程序的公正性,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正当程序化解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价值的回归。

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并体现为一些可操作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如便民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等。人性化执法所反对和制止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害,它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这种权力的运行就必然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人民性决定并要求执法者在一切执法活动中都必须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象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让法律作用的效果尽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利益冲突与平衡、立法者的知识阅历与水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以及执法的效果,因此立法中的人性化设计无疑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而执法中的人性化却是一个存在广泛发挥空间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甚是一个执法中的具体规则,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僵死的法条充满适度的人情、使相对人对立的情绪获得某种宣泄和缓解,促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通融与互动,在法律本身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是“活的法律”,法律也就是沉默寡言的执法者,两者的互动与交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王淑波、李英娟《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人性化执法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它不是“软弱执法”,也不是迁就不管,该

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

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严格执法的人性化执法,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国

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就无从保障;没有人性化执法的严格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

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因此,只有达到两者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

能得以和谐发展。(中国质量报/2010 年/7 月/2 日/第003 版 质检论坛湖北黄冈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朱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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