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2020-03-02 07:11: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1987年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1987年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总—1条 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2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3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4条 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5条 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6条 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7条 各种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8条 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9条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10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11条 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12条 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维修工作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13条 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14条 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16条 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17条 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18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19条 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20条 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21条 通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条 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2条 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3条 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铁道部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4条 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5条 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6条 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7条 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1—8条 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9条 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10条 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在遇有不影响通信质量、不危及安全的条件下接入时,必须经过全面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但在电缆内不得造成两个车站间的死线对。

第1—11条 载波基线上不准搭挂电话机。

第1—12条 不同方向的长途线路,引入12路载波增音站时,应将全部回线分方向引入,不得跨越增音站架设明线或电缆。

第1—13条 通信线路在运用中,遇有迁移、改设时,除按本规则标准执行外,还应参照铁道部有关通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1—14条 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设备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结处为分界点,并作如下原则规定:

1、保安器、分线箱(盒)、总配线架,以外线端子为分界点,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分界点,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

3、尾巴电缆,以连接机械设备的接插件为分界点,其接插件属于室内设备。

对于引入室内的成端电缆、配线的日常清扫、整理和其裸露端子配线焊接、根据强度的检查等工作,均由所在室负责。

第1—15条 在通信线路中的非通信部门回线及其引入设备的维护分工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上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由通信部门负责;

2、在通信线路上单独分歧或引入的非通信回线,由有关部门负责。明线线路以分歧、引入与明线的接头处分界;电缆线路以分线箱(盒)进线端子分界;其接头与端子均由有关部门负责;

3、与通信回线集中引入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的引入设备,凡保安器安装在通信设备中,由通信部门负责,以保安器出线端子分界。

第1—1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便携式无线电台,并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

主要仪表名称有:振荡器、电平表、频率计、串音衰减测量仪、交、直流电桥、可变衰减器、杂音测试器、兆欧表、线障脉冲测试器、同轴脉冲测试器、击穿装置、接地电阻测量仪、导纳电桥、气压表、查漏仪、电缆障碍探测器,以及相应的数字、光纤通信仪表等。

第1—17条 备用通信线路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18条 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分局批准的应急储备定额,储备好通信线路抢修备用器材,抢修动用后,应立即补齐,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节 设备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1—19条 变更通信线路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及运用方式时,属于Ⅰ级线路的由铁道部批准,属于Ⅱ、Ⅲ级线路的由铁路局批准。

1、变更杆面型式,交叉制式,交叉区的划分;

2、变更引入方式、介入电缆;

3、装设防止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影响的保护装置;

4、变更电缆的制式、及无人段距离;

5、变更长途电缆高频芯线运用;

6、增开载波设备;

7、改变载波基线或在载波基线上增减进局设备、滤波器及分歧引入等;

8、增设非通信部门用的回线;

9、增设或撤除明线线对;

10、其它重大变更。

第三节 技术资料

第1—20条 工区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明线线路平面图,架空电缆平面图、地下电缆径路图,平衡接续图,机房平面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交叉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3、高频分线盒、分线箱(盒)运用台帐;

4、电缆充气系统径路示意图、电缆充气设备技术资料;

5、无人增音机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无人增音机设备台帐及履历卡片;

7、仪表电路图、说明书;

8、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21条 通信线路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巡回检修:经常进行护线宣传,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

定期轮修:保证线路及设备完整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重点整修:增强线路抗灾抗干扰能力,并巩固提高电特性指标,确保线路传输质量。

第1—22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的起止点及测试负责单位规定如下:

1、测试起止点

(1)长途明线载波基线以增音段,明线实回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2)长途电缆载波通道以有人段,电缆低频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3)地区线路,用户线由总配线架至用户话机、局间中继线以出入中继器为起止点。

2、测试负责单位

(1)长途线路由载波室负责;

(2)地区线路由自动室负责;

(3)站场线路由各有关工区负责;

(4)无人增音机由有关工区负责;

(5)电缆充气设备及线路附属设备的测试由有关工区负责。

第1—23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中,当明线12路(包括3路)增音段合格时,线路附属设备可不测;电缆有人段合格时,无人段和无人增音机可不测;地区用户电路合格时,地区线路可不测。对不合格回线,应由测试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分清地点,查明原因,克服解决。各有关单位应服从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1—24条 通信线路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事前与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取得联系,告知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中如有可能影响线路正常使用时,应随时保持联系;工作完毕,应通知有关机械室进行回线试验,确认良好,方能离开工作现场。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25条 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26条 长途明线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1、表1—2所列(表略)。

第1—27条 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3、表1—4所列(表略)。

第1—28条 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29条 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5所列(表略)。

第1—30条 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6所列(表略)。

第1—31条 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7、表1—8所列(表略)。

第四章 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 通信线路大修

第1—32条 通信线路大修是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33条 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34条 大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35条 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36条 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要求,如表1—9~表1—11所列(表略)。

第1—37条 分局应根据电务段提报的“大修任务申请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如涉及变更一级线路的主要技术条件时,应将“设计任务书”报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两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般设计(施工设计)。

第1—38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范围和设计主要依据;

2、现有线路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

3、主要的设计方案,技术条件,必要的计算资料及图纸;

4、旧料、旧设备利用情况及更换依据,垫用料数量和返回料的处理意见;

5、涉及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的项目、地点、数量、费用列支及协议书

6、总工作量及劳力、主要材料、仪表、机具数量;

7、概算。

第1—39条 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一段设计时,参照初步设计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采用两段设计时,对初步设计作必要的补充;

2、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设备、仪表类型、规格及数量;

3、主要图纸;

4、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1—40条 大修设计文件应报铁路局审批。如属于一级电缆线路时,须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1—41条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应进行调查,编好施工计划。

第1—42条 施工预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和施工定额及有关费率编制,报分局审批。

第1—43条 大修竣工后,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标准时即可进行验收。全部竣工的验收,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形成局部运用能力的分片、分段验收,可由电务段进行,必要时分局派人参加,局抽验。

第二节 通信线路中修

第1—44条 通信线路中修是根据线路耗损程度,定期进行整修和补强工作。中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一般为4~6年;长途电缆线路和地区、站场线路一般为5年。但遇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延长或缩短:

1、明线线路为钢筋混凝土电杆、铁担;电缆线路为铅护套、铠装时,可延长中修周期;

2、明线线路为木杆在白蚁地带;水泥杆在盐碱地区;电缆护套有腐蚀时,可缩短中修周期。

第1—45条 长途线路中修,原则上应按增音段分期连续进行;涉及两个电务段时,应相互联系,同时安排。

第1—46条 中修工作范围

1、维修工作规定的工作项目及查找克服直流电特性不合格回线;

2、明线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杆、拉线、线担、绝缘子、导线、地线,清洗绝缘子以及线路补强等;

3、电缆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缆、地线、吊挂装置、严重漏气、接头腐蚀、人孔严重渗水,处理电缆埋深不够,防护不善,充气维护设备及区间通话柱不良等;

4、改善线路径路不符合建筑接近限界规定处所。

第1—47条 电务段提报中修计划,事先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将主要工作量及费用计划报铁路局批准。施工前,电务段应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铁路局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劳力组织、进度安排、材料储备、技术安全措施等。

第1—48条 电务段要加强中修管理,认真掌握施工进度,经常进行质量抽查,严格执行竣工后的质量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按《中修质量标准》规定,并附直流电特性、地线测试记录及电缆线路气压测量记录。

第三节 灾害预防及抢修

第1—49条 为保证在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下不中断通信和减轻灾害影响,电务段应事前作好防洪、防寒、防雷、防风等季节性工作及灾害抢修准备工作。

电务段应建立抢修组织,经常对通信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灾害抢修知识教育。当发生灾害危及通信线路正常使用时,各单位应紧密联系,采取抢修、迂回等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50条 在灾害季节期间,通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线路维护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和汇报联系制度,遇有灾害发生立即组织抢修。

第1—51条 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闭塞线、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一节 明线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52条 明线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明线线路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2的规定(表略)。

(2)长途明线线路与自动闭塞高压线路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

13、表1—14(表略)的规定。

(3)长途明线路个别电杆与电力线路接近时,两线路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力线最高杆塔的高度。但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电力线路导线与通信线路导线间在最大摆度时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表略)的规定。

(4)长途明线线路与铁路接触电线网、电力线路、电车线路、有线广播线路交越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度,特殊地段也不得小于30度。

(5)平行的两趟通信明线线路相互间的距离一般规定如下:

①双方皆为音频线路,或双方皆为3路载波线路,或仅一方为3路、12路载波线路时,不得小于8.5米;

②双方皆为12路载波线路,端机方向相同,增音站位置一致时,不得小于20米;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6)长途明线线路和广播线路间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①广播线为单线,用弯脚挂设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表1—16(表略)规定;

②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并施作交叉,两线平行为任意长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

③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而广播线不作交叉、电话线施作交叉时,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

17、表1—18(表略)规定。

2、电杆

(1)电杆随径路正直,直线杆根部偏移小于根径的1/2;顶部倾斜小于稍径;角杆根部内移一般为100~300毫米。

(2)电杆牢固整洁、电杆周围培土坚实牢固。木杆杆根周围500毫米内无杂草,无积水坑。钢筋混凝土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超过2/3圆周长。纵向裂纹不超过一条,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大于1米。裂纹宽度在0.21~1.0毫米的应进行修补或加强处理。

(3)新设及更换电杆的埋深应符合表1—19的规定。但石质地带,用钢钎或爆破方法凿成圆坑,坑臂垂直者,埋深可按表1—19(表略)减少100毫米。13~15米电杆的埋深,可按12米电杆的规定增加200毫米。

(4)电杆防腐规定如下:

①钢筋混凝土电杆在盐碱酸性土质地带,应在电杆出土处上下各500毫米,涂以沥青;

②木杆无空心,杆身、杆根腐朽部分刮除干净,涂油防腐;杆顶及槽口处要涂有防腐油;杆上残留无用的穿钉孔、步钉孔、弯脚孔等应用浸过防腐油的木屑堵塞;

③木杆根部腐朽的,去腐后剩余心材的圆周围长不小于表1—20(表略)规定;

④小于表1—20规定的,须设帮桩加固;

⑤杆身或杆身局部腐朽,去腐后净剩直径不小于表1—20中数据换算的杆径;

⑥有双方拉线的电杆根部围长可按表1—20规定值小15%;

⑦高于8.5米的电杆,其长度每增加1米,电杆根部最小容许围长,应按表1—20数值增加6%。

(5)有被碰撞、水冲可能的电杆,或基础不稳的电杆,均应设有防护加固装置。

(6)杆号清楚、正确、无缺;接线盒或区间电话整洁完好,指示箭头完整、正确。

3、拉线

(1)维修拉线时应符合表1—21(表略)规定。

(2)新设或更换拉线时,应符合标准要求(见附录A)。

4、线担

线担标准应符合表1—22(表略)规定。

5、导线

导线的标准应符合表1—23(表略)规定。

6、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

明线进局和车站引入设备(不包括线路附属设备)标准应符合表1—24(表略)规定。

第1—53条 明线线路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

25、表1—26(表略)所列。

第二节 电缆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54条 电缆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直埋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27(表略)规定。

(2)架空电缆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接近距离,参照明线线路的规定。

2、电缆埋深

(1)直埋电缆的埋深应符合表1—28(表略)规定。

(2)各种通信电缆可同沟埋设,但与信号电缆、站场扩音电缆应尽量分开埋设,不得已同沟埋设时,两种电缆应采用金属护套且接近距离不小于0.1米,埋深要符合通信电缆的规定。

(3)电缆管道顶部至路面的埋深,一般地段为0.8米。特殊地段应符合表1—29(表略)规定。

(4)水底电缆在岸滩部分的埋深应不小于1.5米上岸地坡度应不大于40度。

(5)全塑料护套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3、直埋电缆防护措施

(1)穿越铁路和主要公路时可用钢管防护,维修更换时应用金属管槽,在强腐蚀地带应和铸铁管防护。穿越一般公路或农村大车道应用硬塑料管或水泥槽防护;

(2)在铁路路肩或其他困难地段沟深达不到标准时,应设水泥槽防护,水泥槽盖至少应在地面以下0.2米;

(3)穿越居民密集区及可能挖掘动土地段应用砖防护;

(4)直埋确实有困难的断沟可用钢管防护;

(5)穿越有冲刷或挖掘可能的山洞、水溪、沟渠宜采用漫水坡挡水墙或水泥槽防护;

(6)通过坡度大于30°,坡长大于30米的斜坡和石山宜用“S”形敷设方式防护;

(7)通过隧道及明洞应设水泥槽防护;

(8)通过拱桥、钢筋混凝土桥应采用水泥槽、槽钢或钢管防护。

(9)通过钢梁桥时应采用防震措施;

(10)桥上电缆接头应采用加强措施;

(11)电缆护套应无腐蚀、龟裂和损伤等缺陷;地下电缆金属护套的防护层应完整良好;电缆接头应做对地绝缘处理,除变电所分歧电缆外,其他分歧电缆护套应与干线电缆护套连通。

4、电缆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铅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7.5倍;

(2)铝护套对称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

(3)小同轴电缆为电缆金属护套直径的15倍,困难的地方不小于7.5倍。

5、充气维护

(1)充入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内的气体,应经过过滤与干燥,对电缆和无人增音机应无化学反应,不降低电特性;

(2)温度为20℃时,电缆充入气体的含水量不得超过1.5克/米,充入气体水份含量与湿度的关系(可参看附录D);

(3)在充气端充入电缆和无人机内的最高气压标准:在20℃时,铅护套电缆和无人机应小于100千帕,铝护套电缆应小于150千帕;

(4)充气设备完整,运转正常,控制告警设备动作良好可靠;

(5)主干电缆和长度在50米以上的分歧电缆,以及各种密封式机箱均应充气,气路应具备相互连通的条件。50米以下的区间分歧电缆视具体情况,可单独充气;

(6)充气维护有关气压标准在20℃时应符合表1—30(表略)规定。

6、无人增音机的外观强度

(1)机壳油饰完好、无锈蚀,机盖严密无漏气;

(2)螺丝完好,各部紧固牢靠,机壳及尾缆接地良好;

(3)同轴插座不变形、绝缘瓷完好无损。勤务电话插座完好;

(4)标记清晰,站号、机盘号正确。

7、电缆的防雷

(1)长途通信电缆应根据当地雷暴日数、土壤电阻率、地理环境和所用电缆类型等确定防雷地段和措施。

(2)电缆线路经过年平均雷暴日数小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小于100欧·米的地区时,可不采取防雷措施。

在雷暴日大于20天以及10米深处的土壤电阻率大于100欧·米地区,电缆线路遇到下列处所时,宜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①地质结构发生突变的地方;

②在石山与水田、河流交界处、矿藏边界处、进出森林边界处等具有边际效应的地方;

③面对广阔水面的山岳向阳坡或迎风坡;

④地形较高或突出孤立的山顶;

⑤曾遭雷击的地点;

⑥电缆距孤立的10米以上的大树,高于地面6.5米以上的电杆(包括拉线)或高耸建筑物并其保护接地装置小于表1—31(表略)的净距要求时。

(3)长途通信电缆线路防雷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两条以上的电缆同沟敷设时,在相距较近的接头处应做横连线;

②电缆线路应做防雷保护系统接地,其间距宜为4公里,对于雷害严重地段防雷保护接地的间距可适当缩短,接地电阻值宜小于5欧,困难地点不应大于10欧;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以代替防雷地线;

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应与电缆垂直布置,接地体与电缆的间距不宜小于10米,接地标石上应有地线断开测试的条件。

③在落雷较广的地带,宜设地下防雷屏蔽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毫米的镀锌钢导体,宜平行设在距电缆0.3米左右的上部,不得与电缆连通,也不另作接地装置,但应将其延伸到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

在设防雷屏蔽线区段,无绝缘外护套电缆可取消防雷保护系统接地;有绝缘外护套电缆仍应设置防雷保护系统接地;

④对于孤立的防雷目标,宜采用消弧线或避雷针保护。电缆与孤立的防雷目标间距小于5米时,不宜采用消弧线措施;

⑤雷害严重地段,可采用防雷电缆。

(4)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分岐电缆,应按所属主干电缆线路的系统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电缆的防蚀

(1)长途通信电缆应考虑土壤腐蚀,漏泄电流腐蚀和晶间腐蚀。防腐蚀区段及其采用措施,应根据对电缆径路中的土壤和水等介质的化验分析结果确定。

(2)由土壤和水引起的腐蚀,应分别情况对电缆线路采用下列措施:

①中等腐蚀地段可采用一级防腐电缆;

②强腐蚀地段可采用二级防腐电缆,镁、铝合金牺牲阳电极或阴极保护设备;

③对于局部腐蚀地带,宜在电缆上包复防护层或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进行防护。

(3)电缆的对地电位或外护层漏泄电流密度超过防腐蚀标准时,应分别情况采用排流器、阴极保护设备和安装绝缘套管。

(4)对晶间腐蚀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避免在有周期震动和固定震动的地方敷设电缆;

②在电缆经常受震动的地段采取防震措施,并对电缆进行余留;

③采用阳极或阴极保护设备。

(5)电缆与输油管道及直流电气化地下铁路平行接近时,电缆金属护套应对地绝缘。

(6)电缆通过有白蚁危害的地段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①在选择电缆径路时,可根据白蚁的生态条件,避开易受危害的地段;

②采用钢带铠装电缆并进行填砂深埋处理;

③采用防蚁电缆;

④在电缆外面包扎防蚁塑料带或涂防蚁漆;

⑤将电缆周围的土壤用防蚁药物进行处理;

⑥电缆采用架空方式;

⑦在局部蚁害严重地段,用电缆槽或水泥沙浆包封电缆。

9、电缆的防电磁影响

(1)长途通信电缆与高压电力线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单线大地制有线广播线路、大功率的无线电台发射天线、发电厂、变电站和高压杆塔的接地装置等接近时,应考虑对通信电缆线路产生的危险影响和干扰影响;

(2)电气化铁路区段,新建长途通信电缆应采用铠装二级外护层的高屏蔽地下电缆。电缆金属护套对50赫的感应纵电动势每公里为30~150伏时,其理想屏蔽系数应小于0.1;

在铁路改建为交流电气化的区段,当接触网和通信都采用防护措施,并能满足危险及干扰允许标准时,也可利用原有通信电缆;

(3)受电气化铁路影响的通信电缆,其金属护套应设屏蔽接地。长途电缆接地间距不宜大于4公里,其接地电阻:在通信站不应大于1欧,条件困难时,最大不应超过2欧;在变电所及分区亭附近处不应大于2欧;其他各接地点不宜大于4欧。地区(站场)电缆与电气化铁路平行接近长度超过2公里时,其主干电缆(或平行接近段)两端应设电缆屏蔽接地;

(4)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电缆与接头套管金属护套间,分歧电缆与干线电缆金属护套间,必须全部连通并接触良好。当电缆通过无人增音站、转接房等须将电缆护套断开时,其金属护套间应用导线连通;

(5)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电缆回线终端,应加装绝缘变压器;

(6)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引入室内时,电缆金属护套的室内部分与室外部分应互相绝缘。装有长途电缆芯线直接相连设备的机架或机壳应对地绝缘。在与地绝缘的机架或机壳前后应铺设绝缘垫;

(7)引入变电所或分区亭电缆,应有绝缘外护层。在变电所附近的电缆屏蔽接地与变电所接地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8)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米范围以内的通信设备金属结构体均须接地;

(9)由于受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危险影响,在通信电缆同一芯线上,任何两点间的感应纵电动势(有效值)应不大于表1—32(表略)规定值:

(10)外界电磁影响在长途通信电缆线路中所产生的危险和干扰影响,应参照有关标准及其他有关协议规定办理;

(11)通信电缆线路与无线电台的发射天线接近,当电台的发射频率落入电缆线路传输信号频带内时,在电缆通信回线中产生的干扰电平值,与电缆传输信号电平间的防卫度应小于65分贝(7.5奈);

(12)电缆音频回线受有线广播或电气化铁路干扰影响,当杂音电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加装N型线圈防护。

第1—55条 电缆线路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

33、表1—

34、表1—35(表略)所列。

第1—56条 长途电缆线路增音机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36~表1—40(表略)所列。

第三节 电缆载波通道的电特性标准

第1—57条 电缆载波通道的电特性标准规定如下:

1、15路有人段

(1)频率特性

①A—B方向的9

6、140千赫,B—A方向的40、80千赫的接收电平较标准值偏差应≤0.9分贝(0.1奈);

②在通频带内A—B方向以9

6、140千赫,B—A方向以40、80千赫的接收电平值连线为基准,有人增音机输入端电平偏差≤2.2分贝(0.25奈),其输出端电平偏差≤0.9分贝(0.1奈);

③同缆同频率接收电平差≤2.6分贝(0.3奈)。

(2)固有杂音电平

(3)非线性失真见表1—

41、表1—42(表略)。

(4)过负荷点电平

①701(B)型≥15.6分贝(1.8奈);

②ZWL15—1(SBZ)型≥13分贝(1.5奈)。

(5)远端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43(表略)。

(6)遥测电平

①701(B)型—34.7±4.3分贝(-4.0±0.5奈);

②ZWL15—1(SBZ)型—30.4±4.3分贝(-3.5±0.5奈)。

2、300路有人段

(1)频率特性

①加1/2均衡器后,有人增音机“调放出”(均放出)电平偏差≤1.74分贝(0.2奈);

②加干线均衡器后,有人增音机“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0.61分贝(0.07奈);

③60、1364千赫导频在“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0.35分贝(0.04奈)。

(2)固有杂音电平(功率电平)

在3.1千赫带宽时,应符合表1—44(表略)规定。

(3)谐波衰耗见表1—45(表略)。

(4)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46(表略)。

(5)广播串音防卫度

在场强为250毫伏/米时,广播串音防卫度≥65.1分贝(7.5奈)。

(6)遥测电平

竣工值±2.6分贝(±0.3奈)。

3、300路全程载波通道

(1)频率特性见表1—47(表略)。

①在“调放出”(均放出)电平偏差≤3.5分贝(0.4奈);

②在“功放出”(线放出)电平偏差≤1.74分贝(0.2奈);

③在“功放出”(线放出)60千赫、1364千赫导频电平偏差≤0.35分贝(0.04奈)。

(2)谐波衰耗见表1—48(表略)。

(3)线性串音防卫度见表1—49(表略)。

(4)广播串音防卫度:在场强为250毫伏/米时,广播串音防卫度应≥65.1分贝(7.5奈)。

第四节 通信线路附属设备及保安装置的质量标准

第1—58条 明线线路附属设备外观强度、电特性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附属设备包括明线终端引入设备及中间介入设备,其中有阻抗匹配线圈、纵向扼流线圈、排流线圈、音选调度滤波器、明线室外12路线路滤波器、串音抑制滤波器等,上述设备可集中安装,也可分散安装,在维修中均应保持下列外观强度标准:

(1)设备完整无缺,无脱漆、无锈蚀、无积尘;

(2)安装牢固,各紧固件不松动;

(3)布线整齐、合理、美观;

(4)各接头焊接良好,无假焊、无腐蚀;

(5)外壳及屏蔽线接地良好。

2、明线线路附属设备的装设应符合表1—50(表略)规定。

3、纵向扼流线圈的电特性标准表见1—

51、表1—52(表略)。

4、阻抗匹配线圈电特性标准如表1—

53、表1—54(表略)。

5、排流线圈的电特性标准如表1—

55、表1—56(表略)。

6、音选调度滤波器见表1—57(表略)。

7、明线室外12路线路滤波器见表1—58(表略)。

8、双铜线、双钢线串音抑制滤波器见表1—59(表略)。

第1—59条 引入及杆上配线的技术要求如表1—60(表略)所列。

第1—60条 通信线路避雷装置技术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保安装置

(1)终端杆、引入杆、试验杆的保安器要外观完好,整洁无损,管身管座接触好,不松动,配线整齐,安装牢固,放电管、熔丝管标称容量符合规定。

(2)下列电杆应装设避雷地线

①分歧杆、试验杆、跨越杆、长杆距杆及有顺线拉线的电杆;

②角距大于1米的角杆;

③引入通信站、电报电话所的连续5根电杆;

④装有保护设备、分线箱(盒)、滤波器等的电杆;

⑤与1千伏以上的高压线交越的两侧电杆;

⑥突出的电杆及山顶的电杆;

⑦遭受过雷击的电杆。

(3)避雷地线要保持外观完好,牢固可靠,无严重锈蚀;钢筋混凝土电杆装设地线的凿孔,要用水泥封严。

(4)在雷电较多的地区,处在郊外空旷地点明线终端,距引入、介入电缆附近200~250米线路上应装设架空地线,其标准要求:

①安装牢固,无严重锈蚀;

②架设高度符合规定。

(5)在雷电较多的地区,长途明线进入增音站、通信站、进局电缆和介入电缆以前;或在车站、工区等处回线分歧引入以前,应装设分级保护装置,其标准是:

①各级间隔符合规定;

②安装牢固,焊接良好,美观整齐;

③放电间隙的导线应与通信导线同质同径。

(6)保安器的技术标准如表1—61(表略)所列。

(7)明线线路分级保护的技术标准如表1—62(表略)所列。

2、通信线路避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标准规定如下:

(1)明线线路避雷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表1—63(表略)规定。

(2)电缆线路的防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标准:

①长途电缆的防雷保护的系统接地电阻宜小于5欧,困难地区不应大于10欧。电气化区段长途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代替防雷地线;

②电气化区段长途电缆的屏蔽地线的电阻值应小于4欧;在通信站应小于1欧,条件困难时最大不超过2欧;在变电所附近应小于2欧;

③无人增音机内机箱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困难地带不超过20欧;

④电气化区段的区间电话柱,需要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小于50欧;

⑤地区电缆的防雷接地电阻一般不应超过25欧。

3、电缆线路附属设备及保安装置的质量标准

(1)电缆线路附属设备包括人孔、手孔、径路各种标志电缆终端引入设备、中间介入设备、电缆防护设备、电缆安装固定和维修标志等。其中主要有电缆引入架、车站集中防护柜、电缆转接箱、室外交接箱、保安配线架、配线箱、分线盒、分线箱、端子板、气闭绝缘套管、加感线圈、绝缘变压器、N型线圈、负阻抗增音机、电缆防震设备、电缆防蚀设备等。在维修中应保持下列外强度标准:

①设备完整无缺;

②安装牢固、排列整齐;

③接续点焊接良好;

④径路各种标志应完整、明显、正确、字迹清晰;

⑤电缆测压、告警设备、气闭装置及防雷、防蚀、防洪、防冻、防震、防强电干扰等设施完整良好;

⑥区间电话设备完整、机箱开闭加锁正常;

⑦人孔和手孔清洁,无渗水、漏水、人孔盖保温层无损坏,人孔内金属配件齐全良好无锈蚀,电缆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⑧电缆分线箱(盒)绝缘电阻应大于50兆欧,内部配线整齐、焊接良好,保安装置及地线良好,杆上工作台牢固;

⑨电缆吊绳无严重锈蚀,吊挂牢固,挂勾间距均匀,一般为0.5米左右,地线装置符合规定;

⑩水线房、转接房设备应保持良好。

(2)电气化铁路区段安装的绝缘变压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绝缘变压器频率为800赫的交流对地不平衡度用于调度回线时应不小于74分贝(8.5奈);用于一般回线时应不小于65分贝(7.5奈);

②绝缘变压器和与电缆回线直接相连的部件,其对地耐压试验应能在50赫1800伏的电压下,一分钟不被击穿。

(3)电气化铁路区段安装的防干扰杂音N型线圈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介入衰耗≤0.4分贝(300~3400赫频带);

②直流电阻<15欧(每圈);

③不平衡衰耗≥80分贝(300~3400赫频带);

④纵向阻抗

300赫>7千欧;

1000赫>17千欧;

3000赫>30千欧;

⑤绝缘电阻>100兆欧;

⑥耐压强度50赫,交流18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⑦长时间通过直流60毫安情况下,①~④四项指标不降低。

(4)电缆气闭绝缘套管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绝缘电阻≥25000兆欧;

②耐压强度

四线组线间:50赫交流1000伏二分钟不击穿,

单线对地间:50赫交流1800伏二分钟不击穿,

同轴内外导体间,任意两外导体间:50赫交流2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③串音衰耗

四线组内、组间≥91分贝(10.5奈)(150千赫);

同轴对间≥139分贝(16奈)(60千赫);

同轴对与高频组间≥139分贝(16奈)(60~150千赫);

(5)长途通信电缆加感线圈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感量100±1.5毫亨;

②两个半线圈电感差异度≤±0.1%(1千赫);

③线圈通以直流后电感量变化≤有效值3%(1千赫);

④直流电阻≤9欧;

⑤两线圈直流电阻不平衡度≤0.1欧;

⑥工作电容≤60皮法;

⑦耦合电容K1—K

2、e1—e2≤40皮法(1千赫);

⑧线圈间近端串音衰耗≥91分贝(10.5奈)(1千赫);

⑨线圈间绝缘强度50赫交流10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⑩线圈对地绝缘强度50赫交流18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⑾线圈间及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25000兆欧(直流160伏)。

(6)市话通信电缆加感线圈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感量:100±1.5毫亨或70±1.5毫亨;

②两个半线圈电感差异度≤±0.1%;

③通直流后电感量变化≤±3%(有效值);

④直流电阻<9欧;

⑤两线圈直流电阻不平衡度≤0.1欧;

⑥工作电容≤60皮法(1千赫);

⑦耦合电容K1—K

2、e1—e2<40皮法(1千赫);

⑧线圈间近端串音衰耗≥9奈(1千赫);

⑨线圈间、线圈对地绝缘强度50赫交流500伏二分钟不击穿;

⑩线圈间及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10000兆欧(直流160伏);

(7)落地式室外交接箱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耐压强度:50赫交流5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②绝缘电阻≥500兆欧。

(8)市话通信电缆分线盒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耐压强度:50赫交流5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②绝缘电阻≥500兆欧。

(9)室外电缆保安分线箱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熔丝管熔断电流≤6安(10秒内);

②熔丝管负荷电流3安电流一小时不熔断;

③放电器弧电压交流720~1050伏放电;

④耐压强度50赫交流1000伏一分钟不击穿;

⑤绝缘电阻≥1000兆欧。

(附录略)

第二篇 长途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2—1条 长途通信设备是构成长途通信网,实现通信多路化的重要设施;维护工作应为电话、电报及多种信息的传输提供优质可靠的通信电路。

第2—2条 本规则所称的长途通信设备系指载波电话终端机、高频转接设备、明线增音机、电缆有人增音机、引入试验设备及附属设备。

第2—3条 长途通信电路(简称长途电路)由长途通信设备和长途通信线路构成。长途电路有载波电路和实回线电路两种,其起迄点规定如下:

1、载波电路:从载波机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塞孔至对端载波机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塞孔。

2、实回线电路:从载波试验室(简称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至对方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

第2—4条 载波电路分路端和机端电路两种

(1)路端电路:指在两地终端使用的载波电路,它可由一个或几个音频转接段构成。

(2)机端电路:指一个音频转接段的载波电路。它又分为高频转接机端电路和非高频转接机端电路。

第2—5条 长途电路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干线长途电路和局线长途电路。

干线长途电路(简称干线电路)为铁道部至铁路局、铁路局间、铁道部至任意地点和铁道部指定的电路;

局线长途电路(简称局线电路)为铁路局至本局管内、局管内至外局分局及其以下地点的电路。

第2—6条 链路分基群链路和超群链路,其组成如下:

基群链路:由多个基群段连接构成。

超群链路:由多个超群段连接构成。

第2—7条 凡沟通干线电路的长途通信设备为干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干线设备),其它为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局线设备)。

第2—8条 凡构成干、局线电路和载波机设置地点,都应建立载波室或联合机械室,负责载波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2—9条 部、局、分局所在地及局指定的载波室应设电路工程师,负责电路工作,受载波室主任领导和上一级电路工程师业务技术指导。电路工程师应由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2—10条 电路小组由载波电路两端机的包机人和该电路的各个增音机的包机人组成。以上部站(按通信枢纽等级区分)包机人为组长,下部站包机人为副组长,在电路工程师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程电路质量的测试提高工作。

第2—11条 载波室应执行对班包机制。维修人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技术文化水平,并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调查线路设备状态,以不断提高测试准确度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章 电路管理

第一节 长途通信枢纽的划分

第2—12条 长途通信枢纽(简称通信枢纽)是长途通信设备设置集中并能完成长途电路必要的汇接和中转的地点。为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设一个通信枢纽。

第2—13条 通信枢纽根据铁路运输特点和铁路网的分布,设总枢纽(铁道部所在地),局间枢纽(部指定),局枢纽(局所在地),分枢纽(分局所在地)和端站,并按照以上通信枢纽等级和端站位置,确定上、下部站。

第2—14条 为了辅助总枢纽对全路长途通信网更经济有效的汇接与中转,指定以下地点为局间枢纽:

东北区为沈阳;

华北区为北京(总枢纽所在地);

西北区为兰州;

华东区为上海;

中南区为郑州;

西南区为成都。

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设若干个辅助局间枢纽。

第二节 长途电路管理分工

第2—15条 长途电路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级业务领导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保证长途电路运用合理,性能良好。

第2—16条 长途电路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干线由部电务局负责,局线由局电务处负责。通信科、电务试验室电务调度应密切配合,由通信科负责制定统一的电路工作计划,行使各自在电路工作中的职责,共同搞好长途电路工作。

第2—17条 部电务局通信处、局电务处通信科和分局电务科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制定全路、本局、本分局长途通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干、局线设备和电路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完成情况;

3、负责审批干、局线电路的新设、关闭和长途通信设备的调动、报废工作;

4、审核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质量分析报告,按时上报电路工作总结;

5、组织总结交流电路工作经验。

第2—18条 部、局、分局电务调度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编制干、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维修计划表,并组织贯彻实施;

2、掌握长途电路的新设、开通、关闭和负责运用电路的临时变更及会议电话网的汇接等工作,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单位;

3、掌握通信故障,按时统计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电路中断应急措施,对重大通信故障要立即上报;

4、掌握通信网的运用状态,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和转告通信处(科)处理,对于一般问题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解决;

5、监督检查电路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各项电路活动。

第2—19条 部、局、分局电务试验室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根据年度长途电路工作计划和临时电路工作任务,订出室内电路工作安排,对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重点关键问题,应组织解决,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出监察意见,限期克服;

2、负责审查、统计、分析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测试资料,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和改善建议;

3、制定修改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

4、根据需要参加主要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新建、改造及大修工程的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5、负责主要仪表的校对工作;

6、组织电路组巡工作和解决电路疑难问题。

第2—20条 电务段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干、局线长途电路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电路工作任务;

2、根据长途通信枢纽划分规定,上部端站应对全程路端电路质量负责,对路端电路内各机端电路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3、对于质量不良电路,应按本规则规定“业务指挥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4、开展电路小组活动和电路组巡;

5、定期研究电路工作,及时解决电路存在的各项问题。

第2—21条 电路工程师的职责范围:

1、提出本室设备、电路的质量提高建议;

2、针对电路存在问题具体帮助电路小组制定技术措施,并指导包机人做好设备、电路的测试分析查找克服工作;

3、汇总分析电路运用情况和各种电特性测试记录,随时掌握传输电平稳定情况,经常研究全程电路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措施;

4、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全程电路质量问题,并督促有关载波室克服、提高;

5、参加重大故障的处理工作。

第2—22条 电路小组的职责范围:

1、定期召开线会,研究解决电路存在问题;

2、贯彻执行各项电路工作任务,有问题时,应向电路工程师汇报;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措施减少故障,防止电路瞬时中断;

4、互相配合,互通信息。

第三节 业务指挥系统及电路纪律

第2—23条 长途电路测试、调整及故障处理的业务指挥系统规定如下:

上部端站→下部端站→转接站→增音站→工区、现场施工单位。

顺序在前的单位为上部站,上部站不受局、段管界的限制,可以直接或越级指挥;各下部站、工区、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枢纽级别的高低划分上部、下部端站,高的为上部站。如等级相同,由部、局、分局指定。

第2—24条 为加强长途电路的业务指挥,可将全电路划分为若干段,由所在局枢纽或分枢纽分段负责指挥,并把处理情况随时报告上部站。

第2—25条 有关载波室之间应配备专用业务联络电话,在电路测试调整、故障处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2—26条 电路纪律规定如下:

1、不准任意瞬间中断电路;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5、不准任意变动步位;

6、不准任意转换导控系统手、自动开关;

7、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8、不准在机上进行私人通话;

9、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

10、不准隐瞒和谎报故障。

第四节 长途通信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27条 载波机端别的设置,应按铁道部规定或报部审批后执行,不得擅自确定。

第2—28条 同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传输电平应调整一致,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4.0分贝;同缆线路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其相近频率间传输电平差不得超过3.0分贝。

第2—29条 同杆(同缆)线路不得开通频率叠加载波系统;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应采用不同制式;开通较长距离的载波机要选择串音衰耗大的线对。

第2—30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部发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的规定,制定本局载波机传输电平图,并每年校核一次,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2—31条 长途通信网各枢纽间的电路,其径路应尽可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路由,以保证各枢纽间电路的不间断使用。

第2—32条 同一载波系统不得跨越载波增音站开通载波电路;载波增音段内不准随意开口。

第2—33条 由一个以上音频转接段构成的路端电路,应选择质量良好,性能稳定,有效传输频带一致的机端电路组成。

第2—34条 固定和定时转接的电路应采用音频或高频(基群、超群)四线转接。其音频转接段不得超过五段。

第2—35条 不得利用幻线开通音频电报、电话或载波电话,严禁利用端机或增音机两侧不同的载波基线沟通同一幻线电报电路。

利用幻线开通直流电报时,应在电报机的输出端装置电报滤波器,并限制线路电源电压不得高于60伏。

第2—36条 尽可能利用明线或电缆芯线开通高、环载波机,以增加通信能力,提高线路复用率。但在开通前必须进行线路、设备特性测试,以免降低运用质量。

第2—37条 载波电路进行二次复用时,其复用电路数应符合载波机型技术条件,以防过负荷。

第2—38条 利用载波电路开通数据通信,必须挑选转接段最少的宽频带电路,以及具有较好数传特性的主、备用电路。

第2—39条 载波系统各接口电平与阻抗规定如下:

1、音频二线端

发信0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7dBr,600欧(平衡型)

2、音频四线端

(1)传输电话信号时

发信 —14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 +4dBr,600欧(平衡型)

(2)传输呼叫信号时

人工交换(2100赫) —6dBmo

自动交换:线路信号(2600赫脉冲) —8dBmo

记发器信号(带内多频) —8dBmo

信号音(450赫) —10dBmo

(3)传输非电话信号时

调频制电报 —8.7dBmo(平均功率电平)

调频制传真

—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调频制数据 —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3、各级基础群

(1)基础基群(60~108千赫)

发信 —36dBr,150欧(平衡型)

收信 —30dBr,150欧(平衡型)

群导频84.14千赫,—25dBmo

104.08千赫—20dBmo

(2)基础超群(312~552千赫)

发信 —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411.86千赫,—25dBmo

547.92千赫,—20dBmo

(3)基础主群(812~2044千赫)

发信 —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 —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1552千赫,—20dBmo

第五节 通信保密和战备通信管理

第2—40条 铁路通信网不允许提供外国人使用。如必要时,应按《关于有线通信保密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执行。

为防止因铁路长途载波信号串入市话网而造成泄密,市话线不得与铁路长途载波线同杆或同缆。

第2—41条 通信楼或增音站的设置,与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居住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42条 当有线通信与微波、卫星、特高频等无线通信连通时,均按无线通信要求,要加密。

第2—43条 出国铁路、口岸站通信要按规定,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2—44条 外国人进出通信机房,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2—45条 各级战备指挥所通信站(下称通信二站)通信设备的安装、调动、开闭、维护管理属通信部门负责。

第2—46条 战备通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作好一切准备,随时保证临战应急的需要。

第2—47条 通信二站载波设备平时、战时运用规定如下:

1、通信二站设于12路载波增音段内,平时引入短接,战时接入终端机;

2、通信二站设于远离通信线路的,电缆应设分歧井,明线应设分歧杆,由井内、杆上转接。平时接日常运用载波室,战时接战备通信站。但平时对战备通信站应开通一定数量的标示电路,以监视通信线路质量状态;

3、通信二站符合增音站条件的,平时接增音机,战时接终端机。

第2—48条 战备通信电路管理所涉及的干线电路或局线电路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2—49条 根据战备部门的安排,结合具体情况,应逐年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临战通信的要求。

第2—50条 同一方向的战备电路尽可能开在同一个载波系统内。

第2—51条 通信二站是战备指挥所的一个单位,有关部门应搞好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通信设备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52条 变更长途电路、设备结构及运用状态时,应有图纸、说明,属于干线设备需经铁道部审批;属于局线设备需经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2—53条 分枢纽以上的载波室应配有备用载波终端机和适当数量的制式机盘;增音站应配有备用增音机,以保证维修的需要。

第2—54条 载波机应建立机上简明卡片和履历袋。

卡片内容包括:设备型式制式端别、电路名称、径路示意图、遥测电平、放大器步位、话路名称、包机人姓名等;

履历袋内容包括:设备厂名、出厂年、月、编号,开通原始记录、重要改进处所、设备故障、简明卡片等。

第2—55条 载波室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要核对整理一次。根据设备情况其主要技术资料应有:

1、通信线路回线运用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与本室有关的);

3、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

4、长途通信电缆径路示意图(包括无人机配置图);

5、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6、室内高、低频配线图(表);

7、业务联络电话网构成示意图;

8、电源、地线布线径路图;

9、长途电话(人工、自动)、调度电话、会议电话、电报、数据电路等全程电路构成示意图;

10、设备、仪表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11、明线、电缆故障测试坐标;

12、设备变更登记簿;

13、设备、电路测试记录及验收记录。

第二节 维护分工界限

第2—56条 载波室与有关单位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长途电缆、长途明线进局电缆、以高频分线盒的内线端子分界,高频分线盒的内线端子及其连接塞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2、同轴电缆同轴对以尾巴电缆接插件分界,接插件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3、音频外线进入载波室,以线路进入机房的第一个接线端子为界,该接线端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4、其他室进入载波室的各种中继线,以进入机房的第一端子为界,该接线端子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5、电源室至载波室的电源馈电线以进线第一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为界,进线第一端子和汇流条分支线端子内由载波室负责维修;

6、进入载波室内的各种线路、电缆、汇流条,自进口处起,其日常清扫整理工作由载波室负责。

第2—57条 长途通信线路的年度测试由载波室或通信试验室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第三节 仪表的使用管理

第2—58条 根据测试检修工作需要,载波室应配备以下主要仪表:

电平振荡器、选频电平表、杂音测试器、可变衰减器、频率计、示波器、线障脉冲测试器、串音衰减测量仪、阻抗电桥、晶体管特性测试仪等。在开通数字通信的载波室内还应配备相应的仪表。

第2—59条 室内各种仪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管理,注意防潮、防震、防磁,经常保持良好。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

第2—60条 对仪表要按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对精密级仪表应控制其使用范围。

第2—61条 要制定仪表检验制度,每季检查一次仪表准确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校验;特别对一些自动化监测、检测的仪表,更要加强质量检验。遇有损坏时,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由仪表维修人员迅速修理,恢复使用。

第四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62条 载波室应制定各项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制定工作细则,搞好室内各项工作。

第2—63条 载波室应按规定统一编制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载波电路的有关设备,在同一检修周期、项目时应同时安排。

第2—64条 载波终端机、增音机、电路的轮修应按周期逐台逐条进行。分枢纽及其以上的载波室原则上应设轮修组,集中人力、物力按计划进行轮修;联合机械室的设备可由通信试验室或段组织的轮修组进行。轮修后应组织验收。

第2—65条 倒用设备应纳入计表检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使用倒用设备时,要符合原有设备技术状态,不得影响全程电路质量。

第二节 执行计表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2—66条 在进行测试和检修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研究分析上次测试有关记录;

2、明确测试目的和要求,掌握测试方法和步骤;

3、准备必要的仪表、工具、材料、图表、记录本;

4、根据计表和停机调度命令,由上部站包机人负责倒通重要电路。

第2—67条 要认真执行计表,做到不漏、不串。要充分利用停机时间,有效的解决电路、设备的质量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或电路不正常要影响预期质量和进度时,应由上部站包机人报请电务调度改期执表。

第2—68条 严肃计表周期,尽量减少临时停机。必要时,应由上部站包机人经与全程各站协商,统一时间申请临时停机。

第2—69条 执行计表时,不得擅自提前停机或延长停机时间。必要时,须取得电务调度的同意,否则按故障计算。

第2—70条 测试表格要填写准确、完整、清楚,测试后要互报记录,对测试资料要认真分析,提出克服措施。

第三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2—71条 日常检修测试项目、周期规定如表2—

1、表2—2(表略)。

第2—72条 定期轮修测试项目、周期规定如表2—3(表略)所列。

第2—73条 重点整修周期根据需要进行,其项目规定如下:

1、载波机及附属设备质量提高;

2、载波电路质量提高;

3、载波机房布局调整;

4、更换室内配线;

5、其他项目整修。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2—74条 载波机的质量标准规定(略)。

第2—75条 引入架、试验架质量标准(略)。

第2—76条 业务联络电话机质量标准(略)。

第2—77条 载波室室内配线质量标准(略)。

第2—78条 载波电路质量标准(略)。

第2—79条 实回线电路的质量标准(略)。

第2—80条 装用高12路载波机的线路的质量标准(略)。

第2—81条 用模拟电路传输1200比特/秒数据时,电路传输质量标准(暂定):

1、传输电平

用户端外线侧发送电平≤0分贝

载波机通路调幅器入 —26分贝

用户端外线收信电平≥—15分贝

全程电路净衰耗波动值

短时间数秒内变化 ±3分贝

长时间季度内变化 ±4分贝

2、衰耗频率特性(全程)见表2—24(表略)。

3、忙时杂音

(1)随机杂音应不超过

用户终端 —38分贝

载波电话电路(路端) —44.3分贝

(2)脉冲杂音

全程15分钟内峰值超过—18分贝的脉冲杂音数目不超过18个;长途电路每段不超过10个。

4、群时延特性

在800赫至2600赫传输频带内,全程群时延失真 ≤1.75毫秒

5、相位抖动

全程相位抖动峰—峰值 ≤15°

6、载频同步

载波路端电路载频频差 ≤2赫

7、全程电路误码率

-

4 测试15分钟 ≤5×10

(附录略)

第三篇 地区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3—1条 地区通信设备是铁路通信网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本地区及地区间用户通话、交换接续的设施。维护工作应保证用户设备的正确接续、通话畅通。

第3—2条 本规则所称的地区通信设备,包括:自动电话交换机(以下简称自动总机),人工电话交换机(共电、磁石总机),长途、记录问询台,市话转接台,长途自动交换机、长途自动接续机,用户电话机,电钟,以及各项附属设备。

第3—3条 为加强地区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自动总机安装容量在400门以上时,一般应设置自动电话交换机械室(简称自动室);长途自动交换机200门以上或长途自动接续机实装容量在60回线以上时,一般应设置长途自动电话机械室(简称长途自动室);不足以上设备数量,可设联合机械室配备专业班组或专职人员负责维修。其他地区通信设备,均应指定维护单位,并尽量做到专业维修。

第3—4条 地区通信设备的运用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总机的实装用户电话门数,在保证一定的服务质量的条件下,根据总机原设计及实际话务量确定。一般步进制不超过总机容量的85%,纵横、电子制不超过80%;

2、长途自动回线数量,应根据长途自动话务量确定。开通长途自动后,应保留适当数量的人工回线;

3、呼叫长途自动的用户数量,在长途自动回线较少时应进行适当控制,控制的数量与方式由铁路局或分局自选规定;

4、长途台的长途出中继数量,应为长途回线总数的1.2倍以上。

第3—5条 地区通信设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各种接通率低于规定标准或不能满足运用需要时,应增加容量或补充单项设备;

1、自动总机服务质量下降,出现设备全忙或呼损超过标准时;

2、长途、地区出中继设备数量少于规定标准;

3、长途自动及其有关设备数量不足时;

4、开通长途自动或分话所后,自动总机各级机键不足时;

5、地区通信设备不能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时。

但由于用户号码分配、级间分品、中继方式不合理而造成接通率低于标准时,应及时调整解决。

第3—6条 长途自动交换机应具有交换和汇接性能,交换机接收和贮存号码的能力应不小于12位;交换网路采用四线交换,交换点标称电平值为—3.5分贝,允许偏差—0.5分贝;交换机应具有先选高效路由,次选迂回路由,最后选择最终路由的顺序选择性能;还能先选单向通路,后选双向通路等性能。

第3—7条 地区通信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质量检查验收制等项工作制度。长途自动室维护人员应实行对班包机制,自动室应实行轮班制。

第二章 地区通信网的构成和管理

第3—8条 地区通信网由地区通信设备、各局间中继线和用户线路构成。在一个地区内,只有一个自动室的为单局网,有两个及其以上的为多局网。多局网内应指定一个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其他为卫星自动室。

为集中统一管理,同一地区的多个自动室,原则上应由一个电务段管理。

第3—9条 地区通信电路的起止点规定如下:

1、地区用户电路:总配线架用户端子至用户话机;

2、局间中继电路:出中继器输入端至对端入中继器输出端。

第3—10条 多局网内自动总机的制式应尽可能一致,制式不相同时应加装配合设备,以满足接续技术要求。

第3—11条 自动总机相互间应设足够的中继线,主要中继线尽可能由网状径路构成,有条件时可设必要的迂回径路。中继线数量不足时,可采用多路复用设备,以扩充线路容量。

多局网内自动总机与市话局间入中继线应集中进入中心自动室,出中继线可由各卫星局就近接入市话局。

第3—12条 自动总机局间拨号,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进行接续;各用户电话号码,原则上应采用等位编号方式,在网内任何处所拨叫同一用户,其号码只有一个。

第3—13条 路内单位的专用电话交换机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按等位或不等位编号方式接入地区通信网,其中继线数量应满足呼出、呼入接通率的要求;

2、专用电话交换机(自动)对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呼出可采用直接拨号或听二次拨号音自动连接方式;呼入可采用代表号连续选接方式;

3、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对地区通信网的中继线,一般采用单向使用方式;中继线数量较少时,也可采用双向或单、双向混合使用方式;

4、专用电话交换机在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其设备质量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入后不得造成通信网质量下降;

5、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一律不得接用长途自动。

第3—14条 未设长途台的沿线自动总机,应纳入邻近地区通信网,但应符合通信网技术要求;与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其用户电话号码可采用不等位编号。

但车站行车专用的自动电话交换机,不允许接入地区通信网。

第3—15条 地区通信网对于800赫的衰耗分配表(略)。

第3—16条 特种业务号码分配表(略)。

第3—17条 自动用户电话机原则上不允许并接分机,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后可并接一台。

第3—18条 用户分类及性能

1、一般用户:可进行各种呼叫。按用户重要性宜分为Ⅰ、Ⅱ、Ⅲ类。当某方向通路繁忙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限制Ⅲ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通路再忙时,限制Ⅱ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Ⅰ类用户则不受限制;

2、限制用户:无权进行长途自动呼叫的Ⅲ类用户;

3、特种用户:采用被叫复原控制方式。特种用户应答后拨“3”以上号码,值班人员处应有显示,特种用户装置应能灵活接至任一用户;

4、远距离用户:用户环线电阻超过额定值时,应加装远距离用户设备,最大环线电阻3000欧(包括话机电阻);

5、连选用户(不包括A、B系列):三个用户为一组各有单独用户号码,当呼叫其中任一用户而该用户忙时,则可按顺序自动选叫其他两个用户。

6、同线电话用户:两台分机接在一对用户线上,各有自己的用户号,与设置的同线电话装置相配合,该两分机可独立作主叫或被叫用户。分机间的相互呼叫拨“111”号码;

7、禁止插入用户:该用户占用时任何接续均不得插入;

8、保密用户:该用户选用出所呼叫时,应选择保密通路。

第3—19条 长途台呼叫地区自动用户,一般应采用拨号方式;对铁道部、铁路局首长及长途通话繁忙用户,可通过直插用户设备采用直插呼叫方式。

第3—20条 长途台假线控制装置的运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长途回线为实回线时,假线应甩掉;

2、长途回线为载波电路时,载波机至长途台中继线与假线的衰耗总和应接近3.5分贝(0.4奈),在长途转接时假线应能自动甩掉。

第3—21条 在开通点对点式长途自动时,自动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对点的长途自动不应再次转接;

2、长途台不能使用长途自动回线(半自动和沿线车站无长途台的除外);

3、路内单位的专用交换机用户不能呼叫长途自动;

4、市话局用户不得接入长途自动电路。

第3—22条 当长途自动电路数不能满足接通率要求时,应根据电路数量对用户使用权加以控制,以保证重点用户使用。

第3—23条 长途自动运用方式,由电路数量多少而定,其种类有:

1、单向运用;

2、单双向混合运用,但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

3、双向运用。

步进制自动总机凡单双向混合运用时,话路的分别顺序应单向在前,双向在后;凡双向运用时,两端自动总机应颠倒配接。

为提高长途自动电路的运用率,长途自动室与自动室间电路闭塞应设互控监示条件,中断时要告警,并作好记录。

第3—24条 为了不影响地区通信网的运用质量,自动室在检修中需要闭塞机键时,步进制总机每架一般不超过两个座板,但长途一选组、长途自动来话万一选组,应实行倒机修,条件不具备时,应在闲时进行检修。纵横、电子制总机的公用控制设备,应在闲时进行检修。

第3—25条 局间中继器的检修应在闲时进行,并事先通知对方机械室闭塞相应设备,但闭塞设备的数量不应超过10%;市话出入中继器必须实行倒机修

第3—26条 长途自动设备(包括自动总机的专用机键),需停机检修时,干线需经部电务调度同意,局线需经局电务调度同意。

第3—27条 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任意中断、闭塞使用中的机键和中继线;

2、不准任意关闭告警电路或切断告警电源;

3、不准擅自并接用户电话分机和改变用户电话号码;

4、测量台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3—28条 铁道部、铁路局所在地设有长途台的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中心自动室应设网路工程师,负责制订地区通信网质量提高工作计划,组织查找局间中继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其他自动室应设电路负责人,积极配合网路工程师工作并接受其技术指导,共同提高网路质量;负责话务量接通率、呼叫准确率的组织测试工作。

第3—29条 铁路局、分局所在地和较大地区的自动室,应指派有经验的维护人员负责测量台工作,其职责规定如下:

1、掌握管内通信回线分布运用情况,并定期校对回线运用图、用户卡片及台帐;

2、受理障碍申告,迅速正确的判断障碍处所,并督促修复,作好障碍记录;

3、配合工区进行检修测试及用户电话装、拆、移工作;

4、负责总配线架、测量台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3—30条 地区通信设备的维护分工界限规定如下:

1、自动室至载波室或长途自动室的室间电缆,由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对方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2、长途自动室至载波室的室间电缆,由长途自动室负责,其分界点以载波室的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3、用户电话机至自动室的地区通信线路,包括局间中继电缆由有关维修工区负责,其分界点以自动室总配线架进线端子为界;

4、电源室至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直流馈电线,以自动室、长途自动室的配电盘进线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为界。

除以上维修分工外,室间连接电缆及配线进入室内时,其日常清扫、整理和分界点端子的配线焊接、根部强度检查等工作,均由所模室负责。

第3—31条 变更地区通信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和运用性能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变更长途自动设备的技术性能、回线数量及使用方式时,干线须经铁道部批准,局线须经铁路局批准;

2、变更自动交换机不继方式和部分组群、分品以及局间为继线数量时,须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

第3—32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配备如下主要仪表:

1、自动室应配备:拨号盘测试器、兆欧表、直流电桥、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毫秒表、秒表、※可变衰减器、※频率计、※长余辉脉冲示波器、※杂音测试器、※描笔式记录仪、程控交换机专用仪表等;

2、长途自动室应配备:音频振荡器、电平表、长途自动参数测试仪、可变衰减器、毫秒表、※频率计、※长余辉泳冲示波器、※晶体管测试器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根据需要配备:直流电桥、兆欧表、※音频振荡器、※电平表、拨呈盘测试器等。

第3—33条 地区通信设备各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中继方式图、各级分品图、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工区管界划分图、用户电话卡片各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2、长途自动室应备有:室内设备平面图、室内布线图、回线运用台帐、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设备履历卡等;

3、各有关通信工区应备有:设备台帐、地区线路平面图、电缆分线箱(盒)运用图、测试记录、设备及仪表电路图、说明书等。

第四章 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3—34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5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6条 电子制自动总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7条 用户电话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8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39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3—40条 子、母钟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表(略)。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3—41条 地区通信设备机械强度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机架牢固,机位端正,标志准确,各部螺丝不脱扣,无松动;

2、引入线、配线整齐合理,接头焊接良好,无半断线;

3、旋转型、升转型机构和继电器零件完整齐全,调整符合标调要求,注油适当,动作灵活,火花轻微;

4、插塞、插孔接触良好不旷动,塞绳长度适中,绳锤转动灵活;

5、弧刷绳、耳机绳、塞绳表皮无破损,芯线无半断线;

6、按钮、电键、话机叉簧接点断接良好,动作正确灵活,自复及可锁性能良好;

7、表示灯与灯座接触良好,显示明亮正确;

8、保安装置熔断器接触牢固,标称值与实际值相符,温升和压降符合设计要求;

9、电子器件温升符合要求、印刷电路板面无严重损坏及浮起现象;接插件接触牢固良好;

10、铃流信号发生器齿轮完整无裂纹,电刷、集流环磨损不超限、火花轻微,人工、自动转换可靠。

第3—42条 各型自动总机(不包括程控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规定表(略)。

第3—43条 步进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4条 纵横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45条 准电子制自动总机单项设备质量标准表(略)。

第3—46条 长途台,人工电话交换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7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8条 子、母钟设备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49条 用户电话机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0条 自动总机地区用户电路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1条 长途自动电路质量标准表(略)。

第3—52条 局间中继线质量标准表(略)。

第3—53条 室间中继线电特性质量标准表(略)。

第3—54条 接通率标准表(略)。

第3—55条 保安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3—56条 接地装置质量标准表(略)。

第四篇 无线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4—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铁路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有线通信的辅助通信手段。通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政策,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向,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保密、使用可靠。

第4—2条 铁路无线通信包括:干局线短波无线通信;列车调度通信(包括机车台、车站台、便携台、天线、控制盒、有线无线转接器、射频漏泄同轴电缆或波导线、双向增音机、功率分配器、扬声器、电源等);车站、站场作业通信(包括客站选址电台、各型便携台、送话控制盒、天线、电源等);区间通信(包括特高频、微波接力通信,工、电施工、牵引电力专用便携电台,公用接力通信固定电台、天线、电源等);战备救灾抢险通信(包括各型短波电台、便携台、微波机及微波车、短波通信车、天线和柴油发电机、直流电源等);机要保密通信(包括机要通信电话、传真保密机、529噪音装置等)。

第4—3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应采用铁道部选型产品,使用非选型产品在干线上使用的应由铁道部批准,其余由铁路局批准。且其制式系列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标准。

第4—4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统一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设于铁道部电务局)指配的频率。各使用、维护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第4—5条 部、局电务试验室要设置无线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配齐应有的无线设备测试仪表;负责无线设备维护质量的检查和技术指导,定期用电务试验车对管内场强进行测试检查;并执行铁道部有关无线电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4—6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由部、局、分局投资建设者均属于电务部门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第4—7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无线通信设备时,必须报请当地铁路局、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领得使用证书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准使用,否则按非法使用电台论处。

第4—8条 使用及维修管理电台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铁路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检修、管理实施细则,以保证通信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凡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损坏部件的、除应即报告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4—9条 各类无线电台的增设、拆除、启用、停用、移设或改变原有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由相当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4—10条 各类无线电台报废,除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外,根据上条规定,由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责成电务段组成三人小组,在其监督下拆毁,并作详细记录,对拆下可用的主要零部件应建立清单,妥善保管、使用。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 法意检索阅读卡)

总—1条 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2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3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4条 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5条 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6条 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7条 各种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8条 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9条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10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11条 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12条 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维修工作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13条 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14条 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16条 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17条 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18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19条 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20条 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21条 通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条 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2条 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3条 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铁道部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4条 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5条 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6条 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7条 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1—8条 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9条 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10条 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在遇有不影响通信质量、不危及安全的条件下接入时,必须经过全面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但在电缆内不得造成两个车站间的死线对。

第1—11条 载波基线上不准搭挂电话机。

第1—12条 不同方向的长途线路,引入12路载波增音站时,应将全部回线分方向引入,不得跨越增音站架设明线或电缆。

第1—13条 通信线路在运用中,遇有迁移、改设时,除按本规则标准执行外,还应参照铁道部有关通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1—14条 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设备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结处为分界点,并作如下原则规定:

1、保安器、分线箱(盒)、总配线架,以外线端子为分界点,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分界点,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

3、尾巴电缆,以连接机械设备的接插件为分界点,其接插件属于室内设备。

对于引入室内的成端电缆、配线的日常清扫、整理和其裸露端子配线焊接、根据强度的检查等工作,均由所在室负责。

第1—15条 在通信线路中的非通信部门回线及其引入设备的维护分工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上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由通信部门负责;

2、在通信线路上单独分歧或引入的非通信回线,由有关部门负责。明线线路以分歧、引入与明线的接头处分界;电缆线路以分线箱(盒)进线端子分界;其接头与端子均由有关部门负责;

3、与通信回线集中引入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的引入设备,凡保安器安装在通信设备中,由通信部门负责,以保安器出线端子分界。

第1—1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便携式无线电台,并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

主要仪表名称有:振荡器、电平表、频率计、串音衰减测量仪、交、直流电桥、可变衰减器、杂音测试器、兆欧表、线障脉冲测试器、同轴脉冲测试器、击穿装置、接地电阻测量仪、导纳电桥、气压表、查漏仪、电缆障碍探测器,以及相应的数字、光纤通信仪表等。

第1—17条 备用通信线路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18条 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分局批准的应急储备定额,储备好通信线路抢修备用器材,抢修动用后,应立即补齐,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节 设备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1—19条 变更通信线路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及运用方式时,属于Ⅰ级线路的由铁道部批准,属于Ⅱ、Ⅲ级线路的由铁路局批准。

1、变更杆面型式,交叉制式,交叉区的划分;

2、变更引入方式、介入电缆;

3、装设防止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影响的保护装置;

4、变更电缆的制式、及无人段距离;

5、变更长途电缆高频芯线运用;

6、增开载波设备;

7、改变载波基线或在载波基线上增减进局设备、滤波器及分歧引入等;

8、增设非通信部门用的回线;

9、增设或撤除明线线对;

10、其它重大变更。

第三节 技术资料

第1—20条 工区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明线线路平面图,架空电缆平面图、地下电缆径路图,平衡接续图,机房平面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交叉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3、高频分线盒、分线箱(盒)运用台帐;

4、电缆充气系统径路示意图、电缆充气设备技术资料;

5、无人增音机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无人增音机设备台帐及履历卡片;

7、仪表电路图、说明书;

8、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21条 通信线路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巡回检修:经常进行护线宣传,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

定期轮修:保证线路及设备完整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重点整修:增强线路抗灾抗干扰能力,并巩固提高电特性指标,确保线路传输质量。

第1—22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的起止点及测试负责单位规定如下:

1、测试起止点

(1)长途明线载波基线以增音段,明线实回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2)长途电缆载波通道以有人段,电缆低频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3)地区线路,用户线由总配线架至用户话机、局间中继线以出入中继器为起止点。

2、测试负责单位

(1)长途线路由载波室负责;

(2)地区线路由自动室负责;

(3)站场线路由各有关工区负责;

(4)无人增音机由有关工区负责;

(5)电缆充气设备及线路附属设备的测试由有关工区负责。

第1—23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中,当明线12路(包括3路)增音段合格时,线路附属设备可不测;电缆有人段合格时,无人段和无人增音机可不测;地区用户电路合格时,地区线路可不测。对不合格回线,应由测试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分清地点,查明原因,克服解决。各有关单位应服从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1—24条 通信线路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事前与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取得联系,告知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中如有可能影响线路正常使用时,应随时保持联系;工作完毕,应通知有关机械室进行回线试验,确认良好,方能离开工作现场。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25条 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26条 长途明线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1、表1—2所列(表略)。

第1—27条 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3、表1—4所列(表略)。

第1—28条 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29条 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5所列(表略)。

第1—30条 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6所列(表略)。

第1—31条 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7、表1—8所列(表略)。

第四章 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 通信线路大修

第1—32条 通信线路大修是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33条 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34条 大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35条 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36条 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要求,如表1—9~表1—11所列(表略)。

第1—37条 分局应根据电务段提报的“大修任务申请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如涉及变更一级线路的主要技术条件时,应将“设计任务书”报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两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般设计(施工设计)。

第1—38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范围和设计主要依据;

2、现有线路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

3、主要的设计方案,技术条件,必要的计算资料及图纸;

4、旧料、旧设备利用情况及更换依据,垫用料数量和返回料的处理意见;

5、涉及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的项目、地点、数量、费用列支及协议书

6、总工作量及劳力、主要材料、仪表、机具数量;

7、概算。

第1—39条 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一段设计时,参照初步设计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采用两段设计时,对初步设计作必要的补充;

2、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设备、仪表类型、规格及数量;

3、主要图纸;

4、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1—40条 大修设计文件应报铁路局审批。如属于一级电缆线路时,须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1—41条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应进行调查,编好施工计划。

第1—42条 施工预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和施工定额及有关费率编制,报分局审批。

第1—43条 大修竣工后,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标准时即可进行验收。全部竣工的验收,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形成局部运用能力的分片、分段验收,可由电务段进行,必要时分局派人参加,局抽验。

第二节 通信线路中修

第1—44条 通信线路中修是根据线路耗损程度,定期进行整修和补强工作。中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一般为4~6年;长途电缆线路和地区、站场线路一般为5年。但遇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延长或缩短:

1、明线线路为钢筋混凝土电杆、铁担;电缆线路为铅护套、铠装时,可延长中修周期;

2、明线线路为木杆在白蚁地带;水泥杆在盐碱地区;电缆护套有腐蚀时,可缩短中修周期。

第1—45条 长途线路中修,原则上应按增音段分期连续进行;涉及两个电务段时,应相互联系,同时安排。

第1—46条 中修工作范围

1、维修工作规定的工作项目及查找克服直流电特性不合格回线;

2、明线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杆、拉线、线担、绝缘子、导线、地线,清洗绝缘子以及线路补强等;

3、电缆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缆、地线、吊挂装置、严重漏气、接头腐蚀、人孔严重渗水,处理电缆埋深不够,防护不善,充气维护设备及区间通话柱不良等;

4、改善线路径路不符合建筑接近限界规定处所。

第1—47条 电务段提报中修计划,事先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将主要工作量及费用计划报铁路局批准。施工前,电务段应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铁路局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劳力组织、进度安排、材料储备、技术安全措施等。

铁路工程施工与维护技术

通信技术中心电信维护工作总结

通信技术维护部门年工作总结

通信技术中心电信维护工作总结

通信技术中心电信维护工作总结

浅谈铁路通信光缆线路的维护工作

铁路无线调度通信

铁路通信自荐信

铁路通信概论.

通信技术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doc》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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