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承诺书

2020-03-03 04:21: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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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承諾書

承諾書編號:

簽署日期:

致: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

立書人承諾依以下條款提供貴公司特定產品及/或服務,且同意該條款自動適用於立書人與貴公司關系企業、貴公司已經或將要設立之辦事處及其他營業組織現在及將來之交易行為:

第一章 定義

1.1“產品”是指立書人基於與貴公司現存及/或將來之相關交易合約或合作合約,而須提供予貴公

司之該合約項下之所有標的物,包括但不限於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零件、附屬品或包裝材料及相關設計、研發、測試等事項。

1.2“交易對象”是指與貴公司進行交易或合作之人(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工廠、

關系企業或其他任何營業形態之組織或個人),包括作為貴公司之立書人、供應商、客戶、協力廠商、承包商、其他服務廠商、聯營合作夥伴、上述組織或個人之代理商、仲介機構等。判斷交易對象之界線或范圍,不以交易或合作是否成交為必要條件。

1.3“機密資訊”是指如下有形或無形資訊和文件,而不論該資訊或檔案以何種形式儲存、編輯:

(1)貴公司所享有或控制之任何資訊或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程式、製程、專案、結構、方案、

原型、資料、軟體、報告、方法、策略、計劃、概念、裝置、工具、價格、需求預測、產品規格、圖樣、設計、模型、樣品、代碼、發明、發現、技術、品質控制、測試、營運、採購、定價政策、進貨管道、生產、行銷、財務、研發、人力、投資和客戶資訊及資料等等;

(2)貴公司與立書人間之討論、協商、談判、交流、協議等,及由此產生之資訊或文件;

(3)任何與貴公司工廠有關之資訊,包括工廠之設施部署、設備、操作等檔案與資訊。

1.4“貴公司關聯人員”是指貴公司負責與交易對象直接或間接商議交易條件、達成或履行交易合約,或足以對上述交易之達成及執行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之經辦、採購、生產人員及其相關主管人員。

1.5“關系人”是指與貴公司關聯人員關系密切之親友,及/或受貴公司關聯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之親友直接控制之其他企業。

1.6“不正當利益”是指依法或交易習慣不應取得之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回扣、傭金、不當饋贈或招待,惟年節禮品往來且價值不高於新 幣400元(人民幣100元)者,不在此限。

1.7“知識產權”是指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域內獲承認及/或受國際公約保護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門技術、工業設計、集成電路佈局、布圖設計專有權、商業秘密、客戶名單、市場資訊、行銷策略、專有技術(know-how)及其他無形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其所涵蓋的權能、實施權及申請權。

1.8“環保標準”是指貴公司提供之環保標準,包括但不限於ESD-AORH-001及/或II3QM-0044,及/或由貴公司客戶所要求之其他環保標準。

1.9“關系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任何形態的營業組織。貴公司關系企業包含(1)符合前述定義之企業,(2)附件A中所列企業,及

(3)附件A中所列企業之關系企業。貴公司有權隨時以通知的方式更新附件A所列之法人。

第二章承諾條款

2.1立書人應對機密資訊嚴格保密,并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機密資訊,未經貴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資訊泄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但立書人為執行本承諾書或相關交易合約約定事項而有揭露機密資訊予其員工之必要時,應採有效保密措施,并使該員工與立書人簽訂不低於本承諾書標準之保密合約,確定其員工就該機密資訊對貴公司負有保密義務。機密資訊不得用於本承諾書、相關交易合約以外之目的或未經貴公司書面同意之其他任何目的。

2.2立書人前項保密義務於本承諾書終止後二年內或機密資料揭露之日起五年內(以時間較長者為

準)仍然有效。

2.3立書人得證明機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符合下列情形之機密資訊不負保密義務:

(1)該資訊為立書人在不違反本承諾書義務的情況下自公共領域獲得;

(2)該資訊為立書人於貴公司揭露該資料之前已合法獲得;

(3)該資訊由立書人獨立開發所得,并於開發前及過程中未曾接觸或使用貴公司揭露之機密資料,

且無違反本承諾書之義務;

(4)該資訊由立書人自第三人處獲得,而該第三人依法或任何合約均無機密資訊之保密義務或其

保密義務已經解除;

(5)該資訊由貴公司書面授權立書人公開或揭露。

2.4立書人所接收或知悉之機密資訊,仍屬貴公司之財產或由其合法控制。於貴公司提出請求時,

立書人應將機密資訊及其復製物、衍生物立即、全部、無條件返還貴公司或依指示銷毀。銷毀時,立書人應并出具切結書敘明銷毀之資訊、方式及時間地點。

2.5立書人知悉并同意機密資訊之提供或揭露并不構成任何知識產權之授權、讓與或出租。貴公司

不擔保所揭露之機密資訊完整、正確或無授權之情事。

2.6立書人及所屬員工出入貴公司園區須遵守貴公司之安全與廠區規范(包括但不限於到達時間、

路線、處所等要求),不得在貴公司園區從事違法活動。立書人不得錄音、拍照或使用任何其他手段記錄貴公司園區內任何資訊,不 取或夾帶任何資料文件,未經貴公司事前同意不擅自延時、逗留或留宿,并接收貴公司安全警衛監督檢查的義務。

2.7立書人同意,第2.6條規定之檢查范圍包括行李箱、儲物柜、夾層、各類包裹、裝箱物品等

何開放或密封的空間,也包括相機、膠卷、電腦、磁片、碟片、隨身聽等,以及任何可以儲存讀取資訊的物品。立書人明白,其隱私權可能因接受檢查而受干涉或限制,儲存讀取的資訊也可能因接受檢查而遭毀損。基於此認知,立書人同意放棄任何法律上之權利、主張等,接受檢查;并同意,在完成檢查手續後,如發現有可疑物品或資訊,貴公司有權扣留該物品或儲存該資訊的媒介物。

2.8立書人若符合本承諾書第1.5條「關系人」時,立書人應將事實主動揭露給貴公司知悉。

2.9立書人承諾在與貴公司交易磋商、達成或履行過程中,提供之資質證明(含特許經營)、證照、

企業及個人資料、住所、產品名稱、規格、品質、服務標準、票據、權證、權利限制等資料均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假、欺瞞、偽造、變造之行為。如上述相關資料有所變更,立書人應立即通知貴公司。

2.10立書人承諾嚴格遵守貴公司制定并適用於交易對象之相關規定,決不向貴公司關聯人員或其關

系人及/或其指定人要求、期約、進行任何賄賂或給付其它不正當利益,或有直接或間接圖利貴公司關聯人員或其關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為。立書人承諾在交易合約履行期間不以不正當利益,誘使貴公司關聯人員擅自同意或暗中默認將供應權或合約權利轉讓予第三人,或為任何侵害或損害貴公司及其客戶之商機、名譽、業務或違背其職務等之行為或有侵害之虞之行為。

2.11倘立書人因交易而接觸、使用或保管貴公司有形或無形資產,立書人承諾其與其受雇人、代理

人、使用人等決不會有任何貪污、挪用貴公司資產之行為。

2.12立書人承諾不接受、不配合貴公司關聯人員對立書人要求、期約、收受任何賄賂及其它不正當

利益之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圖利關聯人員自己或其關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為。

2.13立書人同意在知悉有第2.10條及第2.12條之情形時,提出相關證據向貴公司檢舉索賄與受賄

人員的行為。

2.14立書人承諾絕不為自己或他人利益,唆使或利誘貴公司人員離職或違背職務。

2.15立書人保證不向貴公司提供假冒偽劣產品。若已提供予貴公司之產品中存在假冒偽劣產品者,

經貴公司提出請求,立書人應立即、全部、無條件更換所有假冒偽劣產品或退還貨款。貴公司若因使用立書人提供之假冒偽劣產品而遭受侵權或違約之賠償請求及/或任何其它損失,立書人保證立即自付費用排除該等侵害情事并賠償貴公司所有損失。

2.16立書人保證并切結立書人所提供予貴公司之所有產品及/或服務,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識產

權/不被第三人聲稱侵害其知識產權,以及保證貴公司之產品不會因為使用立書人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而侵害或被聲稱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識產權。若有任何侵害或被聲稱侵害上述第三人知識產權之情事,立書人同意依貴公司之指示立即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為補正或向貴公司為補償:(a)為貴公司取得繼續使用本產品之合法權利;(b)提供不侵權產品及/或服務之更換;(c)修改產品及/或服務使之不侵權;(d)提供本產品及/或服務之退費服務;(e)承擔訴訟防禦;(f)承擔賠償貴公司所遭受之任何賠償責任損害(包括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律師費及所失利益);及/或(g)使貴公司免於任何侵害。

2.17立書人同意遵守貴公司及/或其客戶所提供之環保標準。除另有約定外,立書人承諾所有供給

貴公司之產品、零件(包括但不限於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附屬品、包裝類等)之物質成分完全符合環保標準之規定。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立書人及其員工違反本承諾書任何條款,除應負有關刑事及/或民事責任外,視為立書人嚴重違反交易合約,貴公司得立即終止或解除與立書人簽訂之任何交易合約,并有權要求立書人賠償因此所致貴公司之一切損失與所失利益。立書人除承擔前述責任外,尚應於每次違約時支付貴公司違約金,依該年度總交易金額的20%或新 幣1,200,000元(人民幣300,000元)整計付,以較高之金額為準。貴公司得經通知後自應付立書人之賬款中進行抵扣前述違約金及/或賠償金。

第四章 一般條款

4.1本承諾書之修訂需經磋商并取得貴公司之書面同意。

4.2本承諾書之簽署人承諾已獲得立書人充分授權,有權代表立書人簽署本承諾書。

4.3貴公司未及時主張其本承諾書項下之權利,不得視為默示放棄其權利。

4.4倘本承諾書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等經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僅該部分、條款或

規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

4.5本承諾書據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釋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4.6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任何爭議,經友好協商仍未獲解決者,立書人同意以貴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

院。

4.7本承諾書自年月日起第一次出貨日(以較早日期為準)起生效。

4.8本承諾書若與立書人簽署之其他合約有牴觸者,以本承諾書為準。

立書人:(章)

代表人:(簽名)

姓名: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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